律政司司長 訴 華德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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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23年7月11日被聆案官頒令破產(「 該破產令 」)。2023年7月21日,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廢止該破產令,但被聆案官於2024年1月12日駁回(「 該命令 」)。2024年9月23日,申請人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聆案官的該命令,但被余啟肇暫委法官在2025年2月18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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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9/2025, [2025] HKCA 1041 原案件:[2025] HKCFI 7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2025年第10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破產案件2023年第117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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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在2023年7月11日被聆案官頒令破產(「該破產令」)。2023年7月21日,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廢止該破產令,但被聆案官於2024年1月12日駁回(「該命令」)。2024年9月23日,申請人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聆案官的該命令,但被余啟肇暫委法官在2025年2月18日駁回。 2.及後,申請人分別在2025年3月7日及2025年3月19日向本庭存檔上訴通知書(「該上訴通知書」)及一份「向上訴法庭申請廢止破產令延期上訴及上訴」的傳票(「該傳票」)。2025年6月16日,本庭發信通知申請人,本庭已於2025年6月13日撤銷該上訴通知書及該傳票 。 [1] 2025年8月8日,申請人以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本庭考慮過申請人於2025年8月8日呈交的「尋求向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所據理由陳述書」(「該陳述書」)後,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5.申請人在該陳述書提出的理據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6.本庭先處理第四點。 7.就有關上訴庭對延展上訴破產令時限的司法管轄權,本庭已在2025年6月16日致函雙方的信中引述案例 Poon Sin Mei Cindy v FW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HCMP 1456/2016,判決書日期為2016年9月30日),指出上訴庭是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批准延展上訴破產令的時限。以下是相關段落:
8.本庭重申,根據上述的案例及其引述的《破產條例》,上訴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去延展上訴破產令的時限。因此,本庭沒有司法權力去處理申請人有關延展上訴破產令時限的申請。 9.至於另外的論點,本庭既然沒有權限處理申請人的申請,就不會表達任何意見。 10.是故,申請人未有合理地指出本庭撤銷該上訴通知書及該傳票有任何錯誤之處。 11.再者,重要的是,本庭認為申請人未能顯示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及本案有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因此,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12.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於2025年8月8日向法庭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由律政司代表 債務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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