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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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72/2025[2025] HKDC 206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2/2025

[2025] HKDC 20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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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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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5年12月3日
出席人士:  何卓熙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利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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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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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涉案處所為一間位於九龍深水埗南昌街96號地下,由 「巴喻風有限公司」經營的餐廳(下稱「涉案處所」)。

3.涉案處所的營業時間一般為下午6時至凌晨2時。涉案處所的入口是玻璃趟門,門鎖於案發時已失靈,不能成功鎖上,而涉案處所內的收銀機也沒有上鎖。

4.於2025年1月7日,涉案處所的東主返回涉案處所,發現存放於收銀機內屬於餐廳的現金港幣2,300元不見了。

5.翻看涉案處所的保安閉路電視,有以下的發現:

(a)  於2025年1月7日下午約1時51分,被告人行經涉案處所;

(b)  被告人強行拉開涉案處所入口的玻璃趟門,進入涉案處所;及

(c)  被告人從收銀機內拿走一些現金,逗留了約一分鐘後便離開。

6.於2025年1月9日上午11時25分,警員在深水埗南昌街92號外拘捕被告人,罪名為入屋犯法罪。其後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曾進入涉案處所偷竊了一些現金。

7.被告人現承認,於案發日子作為入侵者,進入涉案處所偷竊了現金港幣2,300元。

輕判請求

8.被告人現年59歲,未婚,在香港出生。被告人由11歲至16歲時一直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約在17歲時被診斷為輕度弱智及行為障礙,期間多次接受精神治療。被告人過去曾在庇護工場工作,但自疫情後一直失業至今。

9.被告人的父親已離世,母親則住在安老院,他有4位兄弟姊妹,近年他與其中一位姊姊同住。

10.被告人過去共有兩項刑事紀錄,他曾於1983年因未獲授權取用交通工具被判處3個月入院令,另外於2023年他因盜竊被判監禁4個月。

11.辯方陳詞,被告人承認控罪,表達他的悔意;被告人單獨犯案,手法簡單,不涉及任何工具或造成任何破壞;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和盤托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上述各點後,加上被告人特別的個人情況,可對他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2.根據案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合適的判刑起點為監禁2年半,即30個月。

13.考慮本案案情後,法庭接受辯方陳詞,本案的嚴重程度的確屬同類案件中較低。被告人犯案似是臨時起意,犯案手法簡單,只是推開涉案處所趟門進入,屬機會主義者式的犯案。此外,涉及的金額亦不高,只是港幣二千多元。

14.另一方面,法庭認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特殊。根據法庭較早前為被告人索取的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人雖然適合答辯,但他的理解能力較常人低,自制能力及對後果的意識亦必定較薄弱。法庭在量刑時須顧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及判刑對他的影響。法庭參考了控方提供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啟發 [2021] 4 HKLRD 351,當中確立被告人智力問題可以是減刑的因素,法庭留意到本案被告人的智商比該案的被告人更低,該案被告人智力年齡只有11至12歲,本案被告人的智力年齡可能不足10歲。

15.整體考慮後,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法庭想像被告人服刑時面對的困難,必定比其他服刑人士為高。整體考慮後,法庭會將量刑起點下調至1年半,即18個月,給予三分一認罪的扣減後,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12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