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Lai Shing 對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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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匯豐銀行」)於2023年7月19日提出傳票申請(「剔除傳票」),要求法庭剔除原告人在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高等法院聆案官杜潔玲(「聆案官」)於2024年1月19日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和申索陳述書,相關訟費由原告人支付給匯豐銀行(「聆案官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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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48/2023 [2025] HKCFI 61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2023年第8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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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被告人(「匯豐銀行」)於2023年7月19日提出傳票申請(「剔除傳票」),要求法庭剔除原告人在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高等法院聆案官杜潔玲(「聆案官」)於2024年1月19日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和申索陳述書,相關訟費由原告人支付給匯豐銀行(「聆案官的判決」)。 2.原告人不服聆案官的判決,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原告人的申索 3.在總共14頁的傳訊令狀和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主要是重複表達他以信用卡支付了數十萬元的健身會藉和教練費用,被欺騙金錢,致負上債務。他在申索陳述書中投訴匯豐銀行、恆生銀行、渣打銀行、金融管理局、及消費者委員會等機構,向匯豐銀行追討「信用卡騙案」港幣5,000,000元,以及重開所有信用卡。 4.在整篇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都沒有說明針對匯豐銀行的申索基礎。 討論 5.匯豐銀行存檔了一份誓章提供本案的一些背景資料。 6.根據匯豐銀行的紀錄,原告人及匯豐銀行於2013年5月24日就綜合債務舒緩計劃(Interbank Debt Relief Plan,簡稱「IDRP」)簽訂合約,截至2013年5月10日,IDRP涵蓋的原告人債務總額為港幣355,701.60元,涉及5間不同銀行的債務。根據該合約,原告人須於2013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間,在每月的第3天償還港幣7,001.87元及按0.56%固定月利率計算的利息。但原告人由2018年1月3日起停止償還IDRP的相關款項及利息,在同年1月至3月期間匯豐銀行的代表曾數次嘗試聯絡原告人提醒他還款,但無法與原告人取得聯繫。直至同年3月13日,匯豐銀行發信通知原告人正式終止相關IDRP,並要求原告人於信函發出後7天內清還所有餘下債務。原告人在2013年至2017年間共向IDRP債權人償還了約港幣385,102.85元的債務,尚餘港幣104,503.90元的IDRP債務無法清還。原告人自2020年7月22日後再沒有償還其拖欠滙豐銀行的債務。截至2023年7月19日,原告人的債務結餘為港幣38,180.19 元。 7.在2020年8月17日,原告人透過填寫匯豐銀行的客戶意見表格作出投訴。原告人在該投訴中指出他「約5-6年前有幾個HSBC戶口被騙幾百萬」,而「這幾個戶口被騙是因為HSBC職員疏忽」,並且「一個戶口要每月付款(債務重組)」應「立刻停止收錢」。雖然匯豐銀行往後曾多次就原告人的投訴作出跟進及回覆,但原告人一直未能就其帳戶於2014年至2018年期間懷疑被盜用的事宜提供具體證據。 8.有關剔除申請的法律原則十分明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規定:
9.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是一個有可能成功的訴訟因由。要構成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人不能只單純指出訴訟因由的名稱或類別,他必須列出所有重要的事實,目的是使另一與訟者能夠透過這些重要事實瞭解原告人的整個案情,從而準備對策。如果一個狀書未能達到以上的要求,則此狀書將被視為不完全,以及未能透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1]。 10.在本案中,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完全不能達致上述要求,理應剔除。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申請。 12.就訟費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交由聆案官評核。此暫准命令將於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 由諾頓羅氏香港延聘關宇軒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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