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艷嫦及另一人 對 李雪芬主任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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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12月23日法庭在本案就鄭先生及其太太發出了一個 限制程序令 ,今日藉傳票申請鄭先生要求撤銷這個個限制程序令。自從該命令發出以來,根據法庭紀錄,鄭先生曾經最少五次根據該命令申請許可發出的新程序,申請日期分別爲2016年4月27日、5月16日、9 月23日、2018年6月28日,2020年7月30日,所有申請都被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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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164/2011 [2022] HKCFI 34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編號2011年第116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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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2011年12月23日法庭在本案就鄭先生及其太太發出了一個限制程序令,今日藉傳票申請鄭先生要求撤銷這個個限制程序令。自從該命令發出以來,根據法庭紀錄,鄭先生曾經最少五次根據該命令申請許可發出的新程序,申請日期分別爲2016年4月27日、5月16日、9 月23日、2018年6月28日,2020年7月30日,所有申請都被法庭拒絕。 2.今次傳票申請,鄭先生只附上一頁宗教誓章。鄭先生申請理由是他遭受託人李日華律師誣蔑所致,誓章無其他內容解釋爲何作出本次申請,鄭先生的陳詞只是不停重複於破產期間被扣押退休金一事。鄭先生一時稱已經取回退休金,一時稱不知道是否全數取回。但無論如何,被扣押退休金事件不是申請撤銷一個十一年限制程序命令的原因。十一年來鄭先生五次被拒許可發出新程序,顯示這個限制程序命令應該發出,並且有效地阻止鄭先生無理發出重複及/或無根據的新程序,命令行之有效,而鄭先生無任何證據顯示有重大情況轉變,以致應該要取消限制程序命令。 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拒絕傳票申請,傳票撤銷,限制程序命令仍然有效。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本案好簡單,法庭感謝何耀棣律師樓夏律師的幫助,訟費用簡易評定程序評定爲$15,000,由鄭先生支付。
第二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第二被告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的夏浩斌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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