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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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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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8/2024 [2025] HKDC 7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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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詳細列出案情。簡單來說,被告在自己工作的地盤內,連同其他兩人盜取了232條電線。根據被告自己所述,其價值為3,000至4,000元,而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該些物料價值58,000元(以未被切割狀況計算)。 刑事定罪紀錄 3.被告於2012年移居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述 4.被告現年32歲,已婚,任職電工,案發時每月收入約35,000至40,000元。被告有兩名兒女,7個月大及4歲,太太為全職家庭主婦,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的外父及外母為殘疾人士,被告每個月需要寄給他們人民幣3,000元作為生活費。 5.辯方律師指,被告過往有捐血和在工餘時間到佛寺做義工,他呈上捐血證書,顯示被告自2022年12月開始捐血予香港紅十字會,而來自中國香港妙覺寺的信,顯示被告在過往十多年在工餘時間到寺廟做義工,負責電工及做粗重工作。 6.辯方律師也呈上被告、被告的太太和父母、朋友撰寫的求情信。 7.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律師指被告重犯機會很低。他並指被盜的財物並非昂貴的東西,只是一些建築材料,涉案財物亦已被起回。他又指出,被告並不是職業爆竊犯,只是機會主義者,本案並不涉及精密計劃,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非法進入而令任何人受到驚嚇。 8.辯方律師同意在非住宅處所干犯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他懇請法庭能給予被告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盡量輕判被告。 討論 9.本席在判刑前已清楚考慮辯方律師代表被告的求情陳述,包括呈堂的求情信件及有關文件。 10.根據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針對第一次犯罪及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下,量刑起點應為2年6個月監禁。上訴庭也於HKSAR v Cheng Wai Kai(鄭偉佳)CACC 338/2007一案中列出部分加刑因素,其中包括犯案者為一名職業爆竊犯及犯案者有定罪紀錄等。 11.本席注意到被告在非法進入該地盤時,未有引致其他人的恐懼。但本席並不同意辯方律師指這是隨機的犯案行為,因為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該存放電纜的鐵箱是上鎖了的,而鎖頭其後被破壞,內裡的裝甲電纜頭尾失去。 12.本席認為適合的刑期起點應為2年3個月監禁,被告在犯案時是連同其他兩名男子一起犯案的,這構成加刑因素,刑期起點上調3個月。 13.本席接納被告在案發前有正面的品格,辯方律師提供的捐血紀錄文件及被告在寺廟協助電工工程的文件正支持這點,因此本席願意把刑期下調3個月。 14.故就本案,被告被判入獄2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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