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嫺 對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43/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anuary 2026.
1. 2025年7月25日,聆案官就一宗交通意外衍生的人身傷亡訴訟,經進行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後,裁定原告人可得港幣165,000元賠償(「該判決賠償金額」),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聆案官於2025年8月6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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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43/2022 [2026] HKCFI 3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2年第4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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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背景 1.2025年7月25日,聆案官就一宗交通意外衍生的人身傷亡訴訟,經進行損害賠償評估聆訊後,裁定原告人可得港幣165,000元賠償(「該判決賠償金額」),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聆案官於2025年8月6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2.2025年8月8日,被告人存檔傳票申請,要求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聆案官聽取雙方陳述後,於2025年9月3 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和作出下述命令(「該命令」)。 3.根據該命令,聆案官更改了該暫准訟費命令如下:
4.聆案官也透過該命令作出下述命令:
5.2025年9月10日,原告人發出上訴通知書,要求推翻該命令。 本庭的司法管轄權 6.原告人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提出本上訴的。根據該條:
7.上述第1(1)條中所指的第2條規定:
8.換言之,任何針對聆案官透過損害賠償評估聆訊作出的裁決的上訴,並非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而應由上訴法院審理的: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第1 冊第58/2/1段。 9.聆案官所頒下的,包括其後頒下有關訟費和利息的該命令,都是聆案官於本案損害賠償評估聆訊中作出的最終命令。針對該等命令的上訴,並不屬於第58號命令第1條適用的程序。相反地,《高等法院條例》第14條適用於原告人所擬上訴。根據該條:
10.由於原告人擬上訴推翻有關訟費的命令,她沒有當然權利提出該等上訴。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條:
11.因此,原告人必須先向作出該命令的聆案官申請許可,以提出所擬上訴。 上訴理據 12.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和誓章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據。在庭上,原告人只是重申不同意和不明白聆案官該判決書。這些並不構成理據去指聆案官行使酌情權是明顯錯誤,足以令上訴法庭決定應該干預的。 13.換言之,即使假設原告人現在是申請上訴許可,也未能展示申請存在合理勝算。 結論/命令 15.鑑於此結果,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因本上訴引致的訟費。 16.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本聆訊時呈交了《訟費陳述書》。原告人對該《訟費陳述書》沒有表示異議。本席簡易評估被告人可得訟費為港幣48,000元;原告人須於今天起14天內支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陳應達律師事務所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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