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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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罪一發生在柴灣小西灣廣場地下一個圍封式的客戶服務處,該處的職員拉起活動檯面板便可進出。

Case No.DCCC 1273/2024[2025] HKDC 19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Nov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73/2024

[2025] HKDC 19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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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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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玲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超華律師行律師李超華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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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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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兩項入屋犯法罪都發生在2024年5月28日晚上。

控罪一

3.控罪一發生在柴灣小西灣廣場地下一個圍封式的客戶服務處,該處的職員拉起活動檯面板便可進出。

4.2024年5月28日晚上六時許,職員葉女士將兩部流動電話(價值約4,000元)放在抽屉內。

5.翌日早上八時半左右,該處的經理發覺兩部電話不見了,於是報警。

6.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5月28日晚上9時02分左右,俯身穿過活動檯面板下面,進入接待處。他搜掠多個抽屉,取走一些紙幣及上述兩部流動電話,然後離開。

控罪二

7.控罪二發生在2024年5月28日晚上9時55分左右,被告人進入柴灣道的柴灣市政大廈2樓一個菜檔,該處沒有門或鎖,但菜檔入口放了一些膠籃,以防有人闖入。

8.當日傍晚六時半左右,菜檔職員蔡先生離開前將兩部平板電腦(價值約2,600元)放在菜檔內的木架上,用布蓋好木架。

9.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晚上9時55分左右和一名女子出現在菜檔外面,他們逗留約一分鐘,被告人把購物袋交給女子,然後自己進入菜檔,他於兩分鐘後離開。

拘捕及招認

10.2024年6月8日,被告人被捕,他承認干犯控罪一和控罪二。

11.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他在案發當日分別經過控罪一和控罪二所指的地點,一時貪心,偷走那些電話和平板電腦,翌日把偷來的物品賣到鴨寮街的攤檔,得250元,錢已花光。

案底

12.被告人現年27歲,他在2014年至2025年有十次定罪紀錄,包括多項盜竊罪和入屋犯法罪,頭八次定罪是在本案發生之前,第九次和第十次定罪則在本案發生之後。

13.被告人在2015年有四項入屋犯法定罪,被判進勞教中心。2020年則有一次入屋犯法定罪,判監8個月,緩刑24個月。

求情

14.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三教育程度,單身,被捕前是一名運輸散工。父親幾年前去世,母親在被告人年幼時離家,兩年前才回來和被告人同住。

15.律師說被告人是一時貪心而犯案,並非早有預謀。他在被捕後坦白招供,亦在庭上盡早認罪。

16.律師同意被告人有多次盜竊及入屋犯法紀錄,法庭可以對他作出加刑。

17.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人盜取的物品價值不高,他在控罪一盜取的紙幣只是幾十元。兩罪發生在同日晚上相近時間,律師說兩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或部分同期執行。

判刑

18.被告人在同一晚上,先後在柴灣兩處地方干犯入屋犯法罪。控罪一發生在小西灣一個商場的客戶服務處,控罪二發生在柴灣的市政大廈一個菜檔。上述兩處地方都沒有門或鎖,僅靠一些物品築圍,匪徒容易進入。

19.被告人於當晚在該兩處地方見有機可乘,分別進入別人築起的範圍。他在控罪一偷走兩部電話(約值4,000元)及幾十元紙幣,又在不夠一小時內於另一處(即控罪二所指的菜檔)偷走兩部平板電腦(約值2,600元)。他翌日將偷來的物品賣到鴨寮街的攤檔,得250元。

20.一般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判刑起點是兩年半監禁,但本案涉及的兩處地方都是一些簡單的圍築範圍,被告人毋須作出任何爆破,便可輕易入內盜竊。他偷去的物品價值也不高。本席認為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判刑起點都可下調至兩年監禁,但被告人過往屢犯盜竊及入屋犯法,每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調升回兩年六個月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每罪判囚20個月。

21.兩罪發生在同日晚上一小時內,都在柴灣區,但控罪一發生在小西灣,控罪二發生在柴灣道的市政大廈。兩處相距甚遠,也涉及不同事主,因此兩項刑期不能全部同期執行。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其中4個月刑期須和控罪一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承認兩罪後須入獄合共24個月。

22.本席頒令,本案的兩罪合共24個月刑期須全數和DCCC  979/2024的2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