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應強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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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由DCCC 404、463、604、1054/2023合併而成,共有十九名被告人(D1至D19),部分被告人較早時已認罪,分別於2025年5月及6月被另一名法官判刑。餘下D1、D2、D5、D7、D15、D17和D19原本不認罪,但D1、D2、D5、D7和D15在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而D17則在2024年11月過身,他的控罪九便遭撤銷;D19則沒有依期歸押,本席已對他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他的保釋金。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04/2023[2025] HKDC 22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04, 463, 604 & 1054/2023(合併)

[2025] HKDC 2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04、463、604及1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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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應強(第一被告人)  
  朱健山(第二被告人)  
  黃億禎(第五被告人)  
  陳國權(第七被告人)  
  馮葉成(第十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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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曹遠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陳鉅鵬先生,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虞鎮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趙柏熹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劉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廣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五被告人
控罪: [3] 及 [5]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4] 及 [7]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8] 及 [9]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1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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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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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由DCCC 404、463、604、1054/2023合併而成,共有十九名被告人(D1至D19),部分被告人較早時已認罪,分別於2025年5月及6月被另一名法官判刑。餘下D1、D2、D5、D7、D15、D17和D19原本不認罪,但D1、D2、D5、D7和D15在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而D17則在2024年11月過身,他的控罪九便遭撤銷;D19則沒有依期歸押,本席已對他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他的保釋金。

2.D1現承認控罪三、五、七、九;D2承認控罪五;D5承認控罪八、十一;D7承認控罪九;D15承認控罪四、七、九。

3.控罪三和控罪五都是刑事損壞;控罪四和控罪七都是普通襲擊;控罪八和控罪九都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控罪十一是自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案情

背景

4.本案發生在2014至2015年期間,源於一項2014年中至2016年中的警方臥底行動,一名警員(控方第一證人)滲透了一個三合會組織,他的調查揭發多宗案件,最後分成多案處理,本合併案是其中一宗。

控罪三(刑事損壞)D1

5.於2014年10月20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於一桌球中心內,一名男子(“鄭”)向D1說:「強仔, 一陣搵你幫手。」D1問:「搞咩?」,鄭便說:「幫‘阿公’做嘢,幫手睇水。」

6.於2014年10月21日大約凌晨1時48分,控方第一證人離開桌球中心時見到D1、鄭及其他多名男子。D1步向控方第一證人,並告訴控方第一證人稍後會有東西看。 約3至4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一輛私家車駛至建榮街,高速倒後行駛並剷上行人路。該私家車撞到建隆街歐化傢俬貨倉中心外的棚架底部。在碰撞後,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一名曾騎著單車的男子,從該被撞毀的棚架堆中驚慌地爬出來。

7.D1使用他的手提電話報警,之後鄭叫各人離開。約30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及D1到達D19的家。控方第一證人問發生什麼事,D19向眾人說因投不到該地盤維修工程做,所以搞該地盤。

控罪四(普通襲擊)D15

8.於2014年11月20日 大約 下午4時20分, D9 給第一證人港幣20元叫他購買口罩,控方第一證人在附近的便利店購買了口罩,當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便利店時,他看見D9和D15站在一輛車牌登記號碼為SE811的車尾箱,當控方第一證人行近他們時,他看見D9拿出兩支木棍,D15用衫將木棍包裹著,他們一行三人返回附近的桌球室,並和D19及鄭會合。

9.D9於是向控方第一證人及D15說:「一陣幫‘阿公’做嘢,落去隔離棚架打橙色衫嘅工人,打完之後同佢講,你老細周明帶挈你嘅。」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不願意去做,但給D19 憤怒地罵了他一頓。

10.同日下午4時50分,D19、鄭、控方第一證人、D9 和D15 到樓下會合一名男子(“呂”)。 鄭叫呂一起幫手。鄭並叫呂及D15 使用木棍打完人之後一齊向某一個方向逃走,到時D9會開車接應他們。

11.D15將一支木棍交給呂,而其他人都一起帶上口罩及手持木棍 。D15及呂於是走向歐化傢俬中心的方向,控方第一證人尾隨。

12.當D15及呂到達棚架的位置時,呂用木棍打中一名著橙色衫的工人的背部。D15 亦用木棍打中另一名工人的頭部,橙色衫的工人立即逃跑離開 。控方第一證人大叫有警察,呂立即走向巴士站的方向和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一輛的士離開,前往井頭中村,在井頭中村等了約15分鐘。D9開著一輛私家車到來接載呂,D9叫控方第一證人橫過對面馬路尋找D15。 當見到D15後,D19叫控方第一證人跟 D15到他(D19)的家,於是控方第一證人便前往D19的家。

13.當控方第一證人在D19的家吃完晚飯後,D19 給了控方第一證人 300元港幣現金,並向控方第一證人說:「幫‘阿公’做嘢有錢嘅,袋住啦。」

控罪五(刑事損壞)D1及D2

14.於2014年11月29日晚上,D19叫控方第一證人到仁愛堂街44號 。於晚上7時21分, 一名男子(“ 黃”) 問:「 一陣邊個過去藥房掃場?」 D9 指著控方第一證人、D1 、D16 、D18及另外一名叫“黎” 的人, 並說:「佢哋幾個。」 黃於是將一疊現金放在檯面上,並叫他們五人分了檯面上的現金,D9將該疊現金交給黎 ,並對著黎說:「阿泵,你帶隊去仁政街嗰邊,有間藥房未派就開張,過去掃咗佢,個個都要郁手呀!」 D19補充說 :「嗱 !幫阿公做嘢呀 ,做唔撚到吊起紮棍㗎!」 黃說:「喂!唔好咁對啲細佬,我擔得起‘藍地老新’呢支旗,邊個幫‘阿公’做嘢,我保佢上位,一陣做嘢小心啲。」

15.D9便帶領眾人到附近的花槽去查看一袋物品,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袋內有4支壘球棒、數個口罩及數對白色勞工手套。D9叫各人不要走開。

16.於晚上 7時56分,D9叫各人開始向上述的藥房進發,黎向控方第一證人、D16和D18各人派發口罩、手套及一人一支壘球棒。黎也手持一支壘球棒率領眾人(連同黎共“四人”)一齊向仁政街進發。

17.當四人行到仁政街的天橋底某地方,看見D2 在該處擔當‘睇水’,D2叫四人盡快行動,並說附近沒有警察。黎首先進入上述仁政街的藥房,並大聲說:「唔關事行開!」黎隨即揮動壘球棒打破藥房內的一個玻璃櫃。

18.D18和D16 跟著進入上述的藥房用壘球棒大肆破壞,包括打破一些陳列架。期間,藥房內有幾名受驚的男女即是逃離藥房。控方第一證人是最後進入藥房的人,並且大叫:「走呀!」於是四人一同逃離現場,整個破壞藥房的行動歷時大約十秒。

19.四人回到仁愛堂街的天橋底,D1在該處向四人收回4支壘球棒,並放進一個大垃圾袋內 。四人繼續向新秀街方向逃跑。大約3分鐘後,D6駕駛一輛私家車載同D1及D13 。D6 叫D13將壘球棒放回村公所 ,同時,黎將現金發放給各人 ,控方第一證人和D1分別獲得400元,控方第一證人和D1 於是離開現場。

20.當晚稍後的時間,D19 給予控方第一證人另外300元,D19向控方第一證人說:「藥房單嘢見曬報,傑哥好開心,大佬俾多三百蚊你。」控方第一證人收下D19給他的300元。

控罪七(普通襲擊)D1及D15

21.於2014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D1、D19、鄭、D12和D15在進食。期間,他們討論關於近期在一遊戲機中心內所發生的打鬥事件。

22.鄭告知各人,遊戲機中心的老闆非常囂張,拒絕交保護費。鄭亦說:「 傑哥已經下了命令,如果遊戲機中心的老闆再不給保護費便要做嘢。」D15 回答:「得喇。」鄭又說,如果人手不夠,他會叫D16幫手。

23.於下午4時36分,當控方第一證人和D1在打桌球的時候,D19叫控方第一證人購買口罩及把口罩帶到屯門中心廣場交給D15,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和D1前往購買口罩,並和D1將口罩帶到屯門中心廣場交給D15。D15從控方第一證人處拿了口罩後,叫控方第一證人往遊戲機中心對面的路邊截定一部的士等候他們。控方第一證人照做,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見到D1、D15和D16 帶上口罩並迅速地進入該遊戲機中心。大約1分鐘後,上述三人一同從遊戲機中心內跑出來,並上了由控方第一證人所截停之的士。D15 叫的士司機開往良田村。D16當時仍然手拿著一支0.5米長的黃色木棍,並且將木棍收藏在他右手手袖內。在的士途中,眾人包括D1、D15和D16都向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們剛剛毆打了一名在遊戲機中心內的一名員工。

24.數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D1、D15和D16 到達D19的家,D15 向 D1 及D16 收回兩支木棍,並拿上天台收藏。約30分鐘後,D19 回到家中,並向D1、D15及D16(下稱“三人”)了解關於他們三人剛才於遊戲機中心襲擊他人的詳情。從各人向D19 交代襲擊的過程中,控方第一證人聽到原來是三人剛剛襲擊了遊戲機中心老闆 「“小洪”」 的 一名‘細佬’,並且打至該人頭部流血。

25.D15 在拘捕及警誡下承認,他於 2014年12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上述各被告人午膳時在場。

控罪八(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D5

26.於2015年4月4日 晚上8時03分,控方第一證人和D4、D5、D8及D10在一酒樓內,D9和D18 急步行近他們,D9對眾人說:「吹雞呀!你哋全部同我即刻過置樂街市。」控方第一證人、D4、 D5、D8、D9、D10和D18眾人便一同前住置樂街市。 數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也收到鄭的電話叫他往置樂街市。

27.不久,控方第一證人、D4、D5、D8、D9、D10和D18抵達置樂街市,他們聚集於街市旁的路邊,D9向眾人說:「藍地天哥同掃管笏‘老新’華保啲人嘈,一陣做嘢小心啲。」

28.最後,D9打完一個電話之後向眾人說:「唔使喇!對方散咗,你哋散啦。」

29.三文會專家的意見認為「吹雞」的意思是指香港的三合會組織號召他們三合會的成員,一同聚集向對方顯示實力。

控罪九(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D1、D7及D15

30.於2015年5月1日,控方第一證人收到鄭的電話叫他盡快往何福堂,因有事要‘吹雞’幫手。

31.於晚上6時40分,控方第一證人到達何福堂與鄭及D11會合。控方第一證人聽到鄭和D11批評一名對方姓林的男子(“林”花名“細佬”)和另外兩名人士帶頭反對「九折對分計劃」,而導致同一公司名下的三間遊戲機店舖都拒絕該「九折對分的計劃」,因此鄭說他已經要求林到來談判,D11提醒鄭說:「“細佬”話曬係你‘二叔’,等埋我轉頭返嚟先一齊傾。」 鄭回應說:「OK!我落住人先,等埋你吖。」 D11便駕駛他的私家車離開。

32.控方第一證人在路邊的花槽石壆等候。期間,D1、D3、D7、D9、D15、 D17和D19陸續到達。鄭向眾人說:「培哥同我約咗“細佬”六點半落嚟傾九折啲嘢,個撚樣遲曬到,無啲誠意,如果佢一陣玩嘢就即刻開波喐佢,傑哥知道曬㗎喇。」眾人都點頭回應,繼續在該處等候。大約30分鐘後,D11返回該處,但林仍然沒有出現。鄭叫D1致電給林,詢問林何時會到達,D1和林通電話後向眾人轉述林的意思,表示林說他正在打遊戲機,要遲些才會到達。鄭及D11 非常不高興,D11即時叫各人散去,並表示無須再傾。

33.D15在拘捕及警誡下承認他有在上述的聚集場合出現。

34.三合會專家意見認為各被告人在上述的場合所講的說話是和三合會有關,而各被告人是以三合會的身份行事。

控罪十一(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D5

35.於2015年12月17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和D5身處於一遊戲機中心,D5提議去打桌球。控方第一證人問D5去那一間桌球室打桌球,D5 說他不想去「名將桌球室」,因為在兩星期前他在「名將桌球室」和別人打交。控方第一證人問他為何打交,D5說:「嗰晚我哋落去篤波,有班尖沙咀‘老新’廿幾人打幾條女,班女係我哋屯門‘老新’「左口」(花名) 啲女,郁我兄弟啲女,咪打柒佢囉,打撚到成地血。」 第一證人於是便提議到另外一間遊戲機中心「金寶」打桌球。

36.三合會專家意見認為「老新」是指香港的一個三合會組織「新義安」;「藍地老新」意思是指 「新義安」在「藍地」的一個三合會分支組織。

案底

37.D1在1993年11月出生,案發時大約21歲,現在是32歲。他有三次定罪紀錄,分別是2016年,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刑事損壞;2023年,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自稱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串謀刑事損壞(案件編號為TM/975/23,源於本案的同一項臥底行動);2025年,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案件編號為DC/433&1063/2023,也是源於本案的同一項臥底行動)。

38.D2在1993年9月出生,案發時大約21歲,現在是32歲。他有六次定罪紀錄,分別是2010年,盜竊;2010年,管有危險藥物和破壞感化令;2012年,破壞感化令;2012年,管有危險藥物和破壞感化令;2012年,管有危險藥物;2015年,販運危險藥物。

39.D5在1993年10月出生,案發時大約21歲,現在是32歲。他有十一次定罪紀錄,分別是2012年,兩次管有危險藥物;2014年,有意圖而傷人、普通襲擊; 2017年,盜竊;2020年,販運危險藥物;2023年,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2023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沒向法庭依期歸押;2023年,使用虛假文書;2023年,沒有駕駛執照而駕駛;2023年,駕駛沒有註冊車輛;2023年,管有危險藥物。

40.D7在1978年7月出生,案發時大約36歲,現在是47歲。他在1990至2011年已有十七次定罪紀錄;2018年至2025年有另外五次定罪,分別為2018年,管有危險藥物;2021年,經營非法賭博場所和准許進行受禁制的組織集會;2021年,管有他人身分證;2023年,自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案件編號為TM/975/23,源於本案的同一項臥底行動);2025年,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判囚37個月(案件編號為DC/433&1063/2023,也是源於本案的同一項臥底行動)。

41.D15在1970年12月出生,案發時大約43歲,現在是55歲。他在1994年至2011年已有十四次定罪紀錄;2014年至2025年有另外十六次定罪,分別為2014年,盜竊;2015年,盜竊;2015年,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2015年,刑事損壞;2017年,盜竊;2018年,兩次盜竊;2020年,兩次盜竊、不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2021年,兩次盜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2023年,兩次盜竊;2024年,盜竊;2025年2月,三項盜竊,共判囚14個月;2025年12月,兩項盜竊,共判囚3個月。全部刑期已經完成。

求情

D1 - 控罪三、五、七、九

42.辯方律師說D1現年32歲,2008年從內地移居香港,他有中三教育程度,與女友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3歲、4歲和一對6歲的雙胞胎。D1從事地盤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43.律師叫法庭在判刑時當D1初犯,因他在2016年才有第一次定罪紀錄,而他的第二次定罪是在2023年9月,案件編號為TM/975/23,源自本案同一臥底行動。在該案,他被裁判署法官三罪合共判囚12個月,但都緩刑3年。

44.律師說D1的第三次定罪也是和本案相同的臥底行動有關,他被控串謀販賣危險藥物,在2025年10月審訊後被判囚72個月。律師說該案的法官因為檢控延誤而給予D1 6個月的刑期扣減。

45.律師說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家輝 CACC 195/2009中說三合會「吹雞」指揮人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而擔當「士兵」的量刑起點則為9個月監禁。

46.律師叫法庭給予D1百分之二十五的判刑扣減,另因案件延誤而作進一步減刑。律師指D1在2016年中臥底行動結束後被捕,過了七年,於2023年才被檢控。律師說D1在2016年9月第一次定罪後已沒干犯其他案件,他只是因為這項臥底行動遲來的檢控而有第二次(2023年)和第三次(2025年)的定罪。

47.律師提及本案其他被告人被另一法官判刑,指有些人獲判社會服務令、有人被判緩刑及感化,至於被判即時監禁的人則是因為他們的案底差,有其他犯罪紀錄。

48.律師指D1在控罪三扮演「睇水」角色;在控罪五只是負責收回其他人使用的壘球棒,自己沒進入藥房進行破壞;而控罪七則沒有證據顯示D1在該次襲擊他人事件中扮演的確實角色;控罪九涉及「吹雞」,但D1只是一名「士兵」。

49.律師叫法庭將控罪三、五、七、九的判刑都暫緩執行。

50.律師呈上D1的親人和社工寫的求情信。

D2 - 控罪五

51.律師說D2在這項刑事損壞罪行中扮演輕微的角色,他不是主謀,只是「睇水」,沒有毀壞物品。

52.律師說案件發生在十一年前,D2當時年青和不成熟。

53.律師指D2最後的定罪在2015年,他完成該項感化後,後來行為有重大改變,做過多種正職,目前工作穩定,已晉升為經理,工作吃重。

54.律師說D2已經成家立室,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兒子今年9歲;父親去年過世;母親則行動不便,需人照顧。

55.律師說本案有相當延誤,對D2造成壓力,他叫法庭盡量輕判D2。

56.律師呈上D2及他的親友寫的求情信。

D5 - 控罪八、十一

57.律師說D5現年32歲,十一年前犯案時只有21歲。他在2000年來港,未正式結婚,但有一名3歲兒子。他已和女友分開,現時有新女友,而且新女友已經懷孕。D5現在和新女友及母親同住,母親需人照顧,兒子則由前女友照顧,D5每月會支付大約5,000元贍養費。

58.律師說D5為過往的罪行感到懊悔,決定重新做人。

59.律師說D5在控罪八的「吹雞」行動中只是一名「士兵」,根據上訴庭所說的量刑指引,判刑起點應為9個月監禁。

60.關於控罪十一,律師說D5並非向普通市民自稱為三合會成員,他只是向臥底警員講述發生了的事情,間接聲稱自己是「老新」成員。律師說控罪十一的判刑起點應不超過3個月監禁。

61.律師說D5在2016年中被捕,過了七年才被檢控,本案的嚴重延誤對他帶來相當壓力。律師說D5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23年7月,他坐牢完畢已重新做人。律師希望法庭先為D5索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

62.律師呈上D5的女友、社工和僱主寫的求情信。

D7 - 控罪九

63.律師說D7現年47歲,有中一教育程度,目前單身,但有一名10歲兒子。

64.律師說控罪九涉及的「吹雞」事件沒有發酵下去而成為武鬥事件,D7只是一名「士兵」,所以量刑起點不應超過9個月監禁。律師說D7在審前覆核時認罪,應得25%判刑扣減。律師又說案件已發生超過十年,當中有多年延誤,他希望法庭給予D7大約3個月的刑期扣減。

65.律師指出D7最後兩次定罪分別是2023年和2025年的事,都和本案的同一臥底行動有關,只是控方當時分開來處理。

D15 - 控罪四、七、九

66.律師說D15現年55歲,有中一教育程度,未婚,是一名散工,居無定所,和家人沒有甚麼聯絡。他有痛風問題,要定期覆診。

67.律師指D5過往雖有一些暴力案底,但沒有涉及黑社會犯罪的紀錄。

68.律師說本案有接近七年的檢控延誤,法庭應為此對D15減刑。他說控罪四的最終量刑起點不應超過4個月監禁,而控罪七的量刑起點則不應超過兩個月監禁,控罪九的量刑起點則應為3至6個月監禁。

69.律師說控罪四、七、九雖是分開的罪行,但他希望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後頒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70.本案有十九名被告人(D1至D19),其中D3、D4、D6、D8、D9、D10、D11、D12、D13、D14、D16和D18較早時已認罪,分別於2025年5月及6月被另一法官判刑,該法官在判刑前先為各人索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然後判處。總結而言,該法官對大部分被告人都判處社會服務令,也有判感化和緩刑。而被他判囚的有D3(控罪九,5個月監禁)、D14(控罪六,6個月監禁)和D18(控罪五,6個月監禁;控罪八,5個月監禁,其中兩個月和控罪五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判囚8個月)。

71.本席現在處理D1、D2、D5、D7和D15的認罪,他們在排期聆訊時表示不認罪,但在審前覆核時改為認罪。D1現承認控罪三、五、七、九;D2承認控罪五;D5承認控罪八、十一;D7承認控罪九;D15承認控罪四、七、九。

72.控罪三和控罪五都是刑事損壞;控罪四和控罪七都是普通襲擊;控罪八和控罪九都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控罪十一是自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73.本案發生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有關的臥底行動在2016年中曝光,各被告人亦在那時被捕。不過,他們在大約七年後的2023年3月才被落案起訴。

74.同一臥底行動衍生出多宗案件,其中包括TM/975/23和DC/433&1063/2023,前者在2023年於裁判法院處理、後者被轉介到區域法院,於2025年下旬判定。

75.主控官準備了一份案件調查進程的時序表,顯示整項臥底行動的發展和事後的工作。總括來說,最後有79名人士被落案起訴,涉及103項控罪,全部罪行分成二十一組案件審理,四組由區域法院處理(包括本案),十七組由裁判法院處理。

76.本席明白整個臥底行動涉及很多人和事,證據甚多,牽涉很多調查工作和法律意見,決定如何起訴及分案處理絕不容易,在在需時。不過,控方用上的時間確實多了。本席認為本案最遲應在2019年或2020年被帶到法庭處理。換句話說,本案各被告人在2023年3月才被落案起訴及帶到法庭,引出三年多的延誤。

77.即使控方不是有心延誤,但各被告人實在為此擔憂多了,案件耽擱也不免影響他們的人生發展。

78.有律師叫本席效法另一位法官的做法,在判刑前先為各人索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情況,認為毋須拿取任何報告。根據案情,控罪三和控罪五都是刑事損壞、控罪四和控罪七都是普通襲擊,與及控罪八和控罪九都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這些罪行的性質相若,各被告人按指示替自己所屬的三合會社團辦事,判囚是合適的。

79.另一項控罪十一是自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性質也是嚴重,也應判囚。不過,基於本案有嚴重延誤,本席在判刑時會減短刑期。

80.本席認為控罪三和控罪五,控罪四和控罪七,與及控罪八和控罪九,量刑基準都應為9個月監禁。各人在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都可得25%扣減。另外,本案有嚴重延誤,本席對各人的控罪三和控罪五,控罪四和控罪七,與及控罪八和控罪九各罪最後只判囚5個月。

81.至於另一項控罪十一,性質較為輕。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經25%的認罪扣減和檢控延誤的進一步減刑,最後對該罪只判囚1個月。

82.D1承認控罪三、五、七、九,每罪判囚5個月,其中控罪三、五、七,每項刑期各兩個月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九的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四罪實際合共判囚11個月。

83.D1在同一臥底行動中被發現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他在2025年10月於區域法院案件DC/433&1063/23被判囚72個月。D1在2016年後已沒有其他定罪,除了和本案臥底行動有關的兩項定罪。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可給D1緩刑。因此頒令D1的四項刑期都緩刑3年。

84.D2承認控罪五,判囚5個月。不過,D2在2015年定罪後守好感化,之後再無其他犯事紀錄,看來真的改過自新。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可將他的5個月刑期暫緩執行,緩刑3年。

85.D5承認控罪八、十一,前者判囚5個月、後者判囚1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判囚6個月。

86.D5在2014年後仍有多項犯罪紀錄,也和本案的臥底行動無關。本席找不到理由將上述6個月監禁緩刑執行。

87.D7承認控罪九,判囚5個月。

88.D7在2014年後仍有多項犯罪紀錄,有些和本案的臥底行動無關,但也有因同一臥底行動被揭發的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定罪,他被判囚37個月(案件編號為DC/433&1063/2023)。本席考慮到整體刑期問題,頒令D7在本案的5個月刑期其中兩個月,可和那37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另外的3個月就分期執行;即本案和DC/433&1063/2023的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89.D15承認控罪四、七、九,每罪各判囚5個月,其中控罪四和控罪七的每項刑期各兩個月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九的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三罪實際合共判囚9個月。

90.D15在2014年後仍有多項犯罪紀錄,也和本案的臥底行動無關。本席找不到理由將上述9個月監禁緩刑執行。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