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浩良 對 葵涌醫院病人聯絡主任侯彩紅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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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馬俊敏暫委審裁官( “暫委審裁官” )於2025年8月25日,裁定申索人的申索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故此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第25條,將他的所有申索剔除。

Cites 1 case

Case No.HCSA 45/2025[2026] HKCFI 46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a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5/2025

[2026] HKCFI 4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4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1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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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郭浩良 Kwok Ho Leung  

第一被告人 葵涌醫院病人聯絡主任侯彩紅  
第二被告人 葵涌醫院行政總監阮家興醫生  
第三被告人 醫院管理局及主席范鴻齡  
第四被告人 香港警務處或香港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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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6年1月16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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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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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申索人於2025年1月10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

(1)     第一被告人於2020年4月9日及2020年5月19日發出兩封信件給申索人,刻意將信件寄到一個錯誤地址,而第一至第三被告人沒有即時承認錯誤、隱瞞、說謊,屬犯罪行為,令事件複雜化,導致他需要多次來回葵涌醫院及醫院管理局總部了解事件、投訴,令他身心精神及心理受困擾。他因此向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申索HK$35,000;

(2)     第四被告人未有在他報警後,提供申索人所要求的處理及協助,又沒有進行刑事調查,令他精神及心理受不必要困擾、創傷及壓力。故此,他向第四被告人申索HK$ 35,000,包括HK$ 30,000精神困擾、創傷、壓力索償,及HK$ 5,000車資及時間等損失。

2.馬俊敏暫委審裁官(“暫委審裁官”)於2025年8月25日,裁定申索人的申索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故此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第25條,將他的所有申索剔除。

3.總括而言,暫委審裁官的理據是:

(1)     申索人針對第一至三被告人的申索,早已於SCTC 17903/2022一案中提出過,但由於他多次沒有遵從法庭指示,故此他在該案的申索被撤銷。根據Chan Chung Sing v Qupital Limited [2023] HKCFI 3042,倘若申索人於舊的案件因延遲或違反命令等情況被駁回,除非有特別理由,審裁處應基於申索人濫用法律程序的理由而駁回新的案件;

(2)     申索人的申索內容及對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的各項指控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

(3)     申索人報稱的郵寄事件並不構成合理的訴訟因由;

(4)     縱使第四被告人並非SCTC 17903/2022一案的其中一位被告人,但申索人在開展該案後亦曾嘗試申請將之加入成為被告人。不過,他當時的申請被審裁官駁回。在這情況下,申索人在本案把第四被告人列為被告人之一,是嘗試繞過審裁官的命令,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5)     申索人針對第四被告人的申索基礎,是沒有進行刑事調查。此乃第四被告人的行政決定,不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因此,申索人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

4.申索人其後向暫委審裁官申請覆核 。暫委審裁官經考慮他提出的理據後,撤銷他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5.申索人不服暫委審裁官的裁決 ,現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適用於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

6.《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7.上述條文的意思,是指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的任何一方,只可就法律問題及/或基於有關申索是超越了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提出上訴。

8.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 (或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的問題) ,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申索人的上訴理據

9.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羅列的上訴理據,可謂雜亂無章,亦難以理解。總的來說,他似乎是不滿暫委審裁官沒有處理他所提出的一些爭議事項,及沒有就他之前所提交的供詞作出回應。他又表示由於他不諳法律程序,故此沒有按規定為供詞編碼。

10.申索人在聆訊時向法庭呈交了一份長達13頁的書面陳詞,亦作了口頭補充。不過,他的陳詞內容基本上只是再次闡述整件事情的經過及重覆他對各被告人的不滿。這些內容對本上訴毫無幫助。他的陳詞中唯一一點和本上訴有關的,是他意圖說服法庭本案和SCTC 17903/2022不同。他聲稱這是因為在本案中,他把醫院管理局主席加入成為被告人之一。本席不同意這陳詞。即使本案多了這位被告人,亦改變不了本案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這結論。

11.故此,毫無疑問,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可爭辯性。

總結

12.本席認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 (1)條,申索人不應獲批上訴許可。

13.本席撤銷申索人的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