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浩良 對 葵涌醫院病人聯絡主任侯彩紅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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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馬俊敏暫委審裁官( “暫委審裁官” )於2025年8月25日,裁定申索人的申索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故此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第25條,將他的所有申索剔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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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5/2025 [2026] HKCFI 4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4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13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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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申索人於2025年1月10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
2.馬俊敏暫委審裁官(“暫委審裁官”)於2025年8月25日,裁定申索人的申索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故此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第25條,將他的所有申索剔除。 3.總括而言,暫委審裁官的理據是:
4.申索人其後向暫委審裁官申請覆核 。暫委審裁官經考慮他提出的理據後,撤銷他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5.申索人不服暫委審裁官的裁決 ,現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適用於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 6.《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
7.上述條文的意思,是指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的任何一方,只可就法律問題及/或基於有關申索是超越了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提出上訴。 8.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 (或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的問題) ,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申索人的上訴理據 9.申索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羅列的上訴理據,可謂雜亂無章,亦難以理解。總的來說,他似乎是不滿暫委審裁官沒有處理他所提出的一些爭議事項,及沒有就他之前所提交的供詞作出回應。他又表示由於他不諳法律程序,故此沒有按規定為供詞編碼。 10.申索人在聆訊時向法庭呈交了一份長達13頁的書面陳詞,亦作了口頭補充。不過,他的陳詞內容基本上只是再次闡述整件事情的經過及重覆他對各被告人的不滿。這些內容對本上訴毫無幫助。他的陳詞中唯一一點和本上訴有關的,是他意圖說服法庭本案和SCTC 17903/2022不同。他聲稱這是因為在本案中,他把醫院管理局主席加入成為被告人之一。本席不同意這陳詞。即使本案多了這位被告人,亦改變不了本案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這結論。 11.故此,毫無疑問,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可爭辯性。 總結 12.本席認為,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 (1)條,申索人不應獲批上訴許可。 13.本席撤銷申索人的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