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溫冉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63/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pril 2004.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遊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簡單來說,控方的証據來自一位十三歲的証人,這位十三歲的証人在事發當日,下課後離開學校,乘坐地鐵從銅鑼灣到北角,當她坐地鐵時注意到自己和被告人正身處同一車廂,她並沒留意被告人。証人在北角站下車,她當時撘上了扶手電梯,站在扶手電梯右邊不動,突然間她感覺到右邊小腿有一些東西刮過一下,於是回頭望見被告人的手持着一件細小的銀色東西,她當時看見被告人把這東西放進紙袋。然後,被告人就越過証人離開電梯,當時証人大叫,並問被告人為何影她的相片,當時被告人回答:“最多把照片刪除拉”。証人叫被告人不要走,被告人當時沒有理會她,稍後,証人向一位地鐵職員投訴後,警員就將被告人帶到証人處。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163/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p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63/2003

HCMA 116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6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157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溫冉儒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1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遊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簡單來說,控方的証據來自一位十三歲的証人,這位十三歲的証人在事發當日,下課後離開學校,乘坐地鐵從銅鑼灣到北角,當她坐地鐵時注意到自己和被告人正身處同一車廂,她並沒留意被告人。証人在北角站下車,她當時撘上了扶手電梯,站在扶手電梯右邊不動,突然間她感覺到右邊小腿有一些東西刮過一下,於是回頭望見被告人的手持着一件細小的銀色東西,她當時看見被告人把這東西放進紙袋。然後,被告人就越過証人離開電梯,當時証人大叫,並問被告人為何影她的相片,當時被告人回答:“最多把照片刪除拉”。証人叫被告人不要走,被告人當時沒有理會她,稍後,証人向一位地鐵職員投訴後,警員就將被告人帶到証人處。

2.裁判法官在作出他的裁斷時有適當地參考過Attorney General of Hong Kong v Sham Chuen [1986] A. C. 887一案,關於該控罪遊蕩的定義。裁判法官考慮過証人的口供後,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人在事發前在地鐵車廂及地鐵沿線一帶徘佪閒蕩,挑選拍攝裙下風光的目標人物,最後選中控方第一証人。裁判法官說在這情況下徘徊閒蕩,按常理分析,目的並非不帶犯罪意識,裁判法官於是判被告人入罪。

3.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孫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在這案件錯誤地判上訴人遊蕩罪入罪,因為完全沒有証據能支持當時被告人在地鐵內閒蕩。關於遊蕩及閒蕩的定義,本席找到在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loiter"普通的意識就是"hang about or linger idly";閒蕩,即"linger",就是"to be slow or reluctant to depart stay about a place";究竟有沒有証據支持被告人當時是在地鐵廂或在地鐵站裡閒蕩呢?本席認為在本案裡並沒有証供可以支持,因為控方的唯一証人只是留意過被告人在車廂,然後一直都沒有留意到他,直至她感覺到她的腳有東西擦過,回頭望才留意到上訴人,因此沒有任何証據可以支持當時被告人在閒蕩。

4.孫大律師亦遞上了一份案件HKSAR v Cheng Siu Wing, HCMA 619 of 2003。在該案件裡,証據與本案分別不大,該位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把遊蕩罪改為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亦即公眾條例第245章第17B(2)條。在上訴時,Madam Justice Beeson也認為裁判法官的做法是對的,雖然本席同意譚大律師所說,該案件是原訟庭的,對本席並沒有約束性的,但本席認同Madam Justice Beeson在該案的判決,本席認為在本案裡亦沒有足夠証據支持裁判法官的定罪。在這情況下上訴得值,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同時,感化官的命令亦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