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63/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pril 2004.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遊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簡單來說,控方的証據來自一位十三歲的証人,這位十三歲的証人在事發當日,下課後離開學校,乘坐地鐵從銅鑼灣到北角,當她坐地鐵時注意到自己和被告人正身處同一車廂,她並沒留意被告人。証人在北角站下車,她當時撘上了扶手電梯,站在扶手電梯右邊不動,突然間她感覺到右邊小腿有一些東西刮過一下,於是回頭望見被告人的手持着一件細小的銀色東西,她當時看見被告人把這東西放進紙袋。然後,被告人就越過証人離開電梯,當時証人大叫,並問被告人為何影她的相片,當時被告人回答:“最多把照片刪除拉”。証人叫被告人不要走,被告人當時沒有理會她,稍後,証人向一位地鐵職員投訴後,警員就將被告人帶到証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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