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月 訴 張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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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年10月3日本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現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本庭在上訴判案書已將本案的背景及雙方曾採取的一連串法律程序詳細列出,本庭不在此重覆。

Case No.HCMP 2445/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2445A/2002

HCMP244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2年第2445號

(原區院雜項案件2001年第16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張金月
被告人 張意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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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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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年10月3日本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被告人現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本庭在上訴判案書已將本案的背景及雙方曾採取的一連串法律程序詳細列出,本庭不在此重覆。

2.被告人在申請通知書的誓章提出的上訴理由是(1) 原告人狡詐;(2) 原告人在上海違法出境,在港欺騙法援署;(3) 原告人串同其親妹收買上海官員;(4) 原告人的律師恐嚇他及(5) 被告人感到受屈。

3.上訴終審法院必需先獲得准許,而且要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終審法院有以下規定。該規定如下:

"22. 民事上訴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出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c) ..."

4.本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都不能顯示他的上訴是符合第22(1)條的規定,因此本庭駁回申請。本庭不作出任何訟費的命令。

(梁紹中) (袁家寧)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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