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月 訴 張意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445/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October 2002.
1. 原告人張金月在區域法院獲准與丈夫張意祥(即本案被告人)離婚,並於1998年5月12日,在雙方同意下,獲法庭頒令,指令被告人付給她:
|
HCMP002445/2002 HCMP244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2年第2445號 (原區院雜項案件2001年第1677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24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3日 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張金月在區域法院獲准與丈夫張意祥(即本案被告人)離婚,並於1998年5月12日,在雙方同意下,獲法庭頒令,指令被告人付給她:
被告人一直沒有繳付以上的判定債項及訟費。 2.家事法庭於l999年4月l9日,應原告人的申請,命令被告人須於同年6月l9日前,清付該債項及4月l9日的申請的訟費5000元,否則入獄三個月。由於被告人完全沒有付款,他被判監三個月。 3.原告人於2000年8月9日獲法庭押記令,將判定債項及訟費共239,450元押記在位於英皇道993號德利大廈10樓被告人擁有的物業。 4.由於被告人始終沒有付款,原告人向法庭申請命令,准許原告人收取被告人物業的管有權及將物業出售,以清償被告人欠原告人的判定債項及訟費。 5.原告人代表律師事務所人員已將原告人收取物業的申請通知書在法定期限內張貼在物業門外,通知物業的所有佔用者原告人已提出申請,給予佔用者機會提出反對,但只有被告人一人提出反對。 6.被告人反對的理由是他與原告人的婚姻糾紛,本應在上海普陀區法院解決,但原告人偷步到香港解決,又捏造事實,冒簽租單,欺騙法律援助署給予她法律援助。其後原告人更與代表律師在庭外恐嚇他,逼迫他促成協議。他又稱他的律師騙去他三萬多元。而他患有沮喪病,現時生活困苦,無能力支付欠款。況且,物業是他預留給他的兒子的。被告人兒子也以書面反對原告人的申請,聲稱他有份供款購買該物業,但他沒有就他如何供款,數額多少提供更詳細的資料。 7.2000年10月31日,區域法院聆案官批准原告人的申請,發出收回物業命令及出售物業命令。 8.被告人反對命令,向區域法院上訴。2002年3月l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余敏奇重新考慮原告人的申請後,認為原告人的申請有法理依據,遂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以下是余法官的裁決理由(判決書第5頁):
9.被告人不服,向上訴法庭逾期申請許可,針對以上的判決提出上訴。申請被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拒絕。現被告人向本庭重提申請。 10.被告人在他的上訴申請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外是指原告人偽造租單,欺騙法律援助署取得法律援助,及在上海普陀區法院判決被告人提出之離婚請求前違法離境,沒有履行法院判決。上訴理由又指原告人代表律師恐嚇他及誤導法庭。這些理由與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申請提出的理由完全沒有分別。至於他逾期上訴的原因,被告人一點也沒有提及。 11.本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完全沒有法理依據。被告人須知如果他認為法庭准許原告人與他離婚及有關婚姻訴訟濟助的命令對他不公平,或法庭是受原告人誤導而作出這些判決的話,他應該針對判決和命令提出上訴。但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因此,這些判決和命令仍然有效,約束被告人,被告人有責任履行法庭命令,將判定債項支付予原告人。判定債項是被告人必須清償的債項,否則,原告人可依據法律程序,針對他強制執行命令,促使被告人清償欠款。執行方式之一,就是採用財物押記令,由法庭命令將判定債項押記在被告人擁有的物業,如果被告人仍不付款,法庭可以准許原告人將有關物業出售,償還債項。由於被告人一直拖延付款,原告人向法庭申請財物押記令是理所當然的做法。但被告人仍然不理會命令,原告人於是向法庭申請命令收取被告人的物業管有權,將物業出售,以抵償債項,這是執行法庭命令的一般正常程序,沒有任何不正確的地方。至於被告人兒子所說,他曾與父親一起供款支付有關物業的樓價這一點,本庭看不到有任何在這方面的事實支持。因此,這個說法並不影響原告人的申請。根據上海普陀區法院的判決,被告人要求與原告人的離婚請求被法院拒絕,法院判原告人勝訴,所以被告人指原告人沒有履行法院的判決並不正確,亦不是上訴理由之一。本庭認為余法官的判決絕對正確。 12.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駁回上訴。本庭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2445/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