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涂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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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2025[2026] HKCFI 16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2025

[2026] HKCFI 16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261號)

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12月31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涂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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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1月26日及3月6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2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3月20日

判 決 書

1.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原本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十四天。控罪詳情指申請人於2024年5月29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靖街3號天盛苑盛彩閣外,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3.上訴人不服,針對該定罪提出上訴。本席經考慮後,撤銷申請人原本「猥褻侵犯」的定罪,改以「普通襲擊」的定罪代替,刑罰不變,理由及詳情見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的判案書。

4.申請人於2026年1月26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申請人及答辯人均同意本申請可以書面形式處理。

5.申請人現在投訴他因「普通襲擊」罪被判處十四天監禁,是明顯過重的刑期。申請人的理據包括,指稱本席錯誤地認為X沒有走向他和沒有走到非常接近他的位置,上訴人聲稱他只是用了一個輕微錯誤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對X的不滿;上訴人亦批評本席沒有恰當地考慮他案發前身心受創和有創傷後壓力症,容易受刺激和會過度戒備;還有他投訴自己沒有獲得機會就「普通襲擊」罪認罪和求情。

6.簡單來說,申請人現在只是重申原審時和上訴時他對投訴人女子X的各種批評和他自己聲稱的說法。事實上,他從未同意有「襲擊」過X,他一直強調是X魯莽或故意地走向他,他當時只是擋開或防備X,他一直堅持自己的行為合法和合理。至於刑罰方面,本席在改以「普通襲擊」罪代替但決定刑罰不變時,已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下,即上訴人在附近無人的街頭,向獨身一人的女子X揮手襲擊,而且最少是接近X左邊乳房位置,案情絕不輕微(見判案書第37段)。

7.申請人現在的有關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不符合上述《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譚皓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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