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俞家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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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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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3/2024 [2026] HKCFI 16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41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26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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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原本被控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他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及後他提出不服定罪的上訴。本庭於2025年9月1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針對定罪的上訴。 3.申請人於2025年10月9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並多次提出延期提交書面陳詞。現在申請人及答辯人均同意本申請可以書面形式處理。 4.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指,本案涉及以下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5.本案只涉及簡單的事實爭議。案發時,49歲的上訴人與81歲的事主在熟食中心口角,事主打了上訴人一巴,上訴人之後用右手拳頭打了事主嘴角數次,導致對方左下唇有深層裂傷,縫了五針及在兩天後出院。上訴人聲稱是在「自衛」的情況下作出涉案的傷人行為。 6.申請人現在所提出的法律論點,基本上仍是不滿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是出於自衛的裁斷,及之後本席同意該定罪的結論。本席在上訴時對此已作出了相關的考慮和分析,最終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即申請人是懷有攻擊意圖而在非自衛的情況下襲擊事主,並導致他如醫療報告所紀錄的傷勢,理由及詳情見判案書第15至42段。 7.正如申請人自己的書面陳詞所言,Palmer v The Queen [1971] AC 814的判詞中已清晰地列出「自衛」的法律原則,他現在的爭議其實只是關乎有關原則在個別案件中的應用。 8.申請人現在的有關申請,只是重複其一直在事實上的爭議,即其行為是否「自衛」,有關法律原則早經確立並一直沿用,申請人的申請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不符合上述《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樹勳及檢控官馮納天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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