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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914/2025
[2026] HKCFI 18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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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黃己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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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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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香港教育局及葉慧瑤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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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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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
楊心怡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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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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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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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延展申請期限,亦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12月31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香港教育局及葉慧瑤女士」;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四份Appraisal的評級及內容重新評定,所有評分需要反映事實及合理公道」;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經高等法院的律師諮詢服務後,知悉四份Appraisal首三份Appraisal司法覆核申請已超過三個月,因此懇求法官閣下批准其逾期申請。」
(d)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
「楊心怡女士」;
(e)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第4份Appraisal的完成日期為2025年10月2日,我於2025年11月28日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之前,喺完全唔知要三個月內完成申請,而首三份Appraisal評核時我正在職,希望經過自己好努力及盡力改進迎合組長嘅要求以希望Appraisal會越做越好,但係卒之都喺受到壓力逼我辭職,我唯有希望把所有Appraisal嘅評分申請平反,懇請法官閣下批准。」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見附頁。」
3.申請人要求推翻四份她任職教育局助理督學期間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報告」)。四份報告的評核期分別為:05/04/2024 – 04/10/2024、05/10/2024 – 04/01/2025、05/01/2025 – 04/04/2025及05/04/2025 – 17/09/2025。申請人投訴報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上司「蓄意寫衰(她)appraisal」。申請人在其誓詞附頁中稱:
「葉慧瑤濫用上司職權,多次製造假證據,寫係appraisal話我遲交實則限期前從無工作指示及教導(見證據6)、指示我限期前不可提醒學校人員交文件及追收文件(見證據6)、拒絕下屬工作請示(見證據6)、拒絕指導(見證據6)、要求我以試錯的方式工作(見證據6)、浪費下屬工作時間(見證據6),最後寫係appraisal話我遲交,並把我試錯期間的過程視為我的失職(見證據18第6頁第5段第2行)。
我部門及上司葉慧瑤沒有正確指導,更提出錯誤的工作指示…」 [其附頁中第4頁]
「appraisal只是關注我做得不好的地方,完全沒有提到我能完成達標的地方…
…
管理層容許葉慧瑤拒絕指導及寫謊言於appraisal中…」 [其附頁中第5頁]
「在職期間上司葉慧瑤連同其他管理層合力打壓我…」 [其附頁中第6頁]
「(見證據6)葉慧瑤無視下屬工作量堅持要求下屬完成過量工作、設定不當工作限期、時常中途叫停原本工作及指示立即做新工作但原本工作限期不變,加插與招聘時職務不相關的額外工作(見證據1及證據6) ,導致我接近每日加班至晚上八點仍未能完成工作,(見證據6),係都要逼走我。」 [其附頁中第8頁]
4.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 、她的支持誓詞 、誓詞附頁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5.本席首先指出:
(a) 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須從速提出,並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提出,除非法庭認為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該申請的期限;
(b)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她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第15段。
6.首三份報告逾期:
(a) 首三份報告,分別在最遲2024年10月31日、2025年1月15日及2025年4月14日完成。
(b) 本司法覆核申請遠超3個月限期;
(c) 申請人亦承認司法覆核申請已逾期。她解釋她當時不知道法定限期,且希望經過自己的努力和盡力改進「迎合」上司的要求,以求報告越做越好;
(d) 單稱不知道法定限期,並不構成好的理由延展申請期限;
(e) 在考慮是否延展申請期限時,本席亦會考慮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是否可作合理辯證。基於以下理由,本席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7.並非可合理地辯證成立:
(a) 申請人所稱事件不屬司法覆核公法範疇。雖然教育局為政府部門,但其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評估屬僱傭事宜,屬私法範疇 — 見Ho Shun Miu v Director of Broadcasting and Others [2022] HKCFI 2894第69段 ;
(b) 另外,司法覆核屬酌情濟助,並非用作處理單純程序性而不引致實際結果的事宜,亦非用以微觀管理行政決策者的工作或行為(如微觀管理工作評核報告) — 亦見Ho Shun Miu案,第71-72段;
(c) 再者,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均屬事實爭議。要以行政機構作出的事實決定為司法覆核理由,申請人須證明:(一)涉及的事實決定明顯錯誤,或已確立(意指不會引起爭論並可客觀地獲證實)而且無庸置疑是錯誤的;以及(二)在決定者的論據過程中,該項錯誤佔了重要(不一定具決定性)的部分 — 見:馮煥其對城市規劃委員會(CACV 41/2015,2015年9月23日)第12段;
(d) 申請人提供的所謂證據,特別是多番引用的證據6 ,只屬她對事件的主觀意見或猜度,並無客觀理據支持,明顯不符馮煥其 案中解釋的要求。
8.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不可作合理辯證,並無勝算機會。
9.本席拒絕延展申請期限,亦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10.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6年3月3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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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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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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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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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黃己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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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6年3月30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教育局及葉慧瑤女士
楊心怡女士 |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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