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邱楓

Case No.HCMA 90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Dec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900/2002

HCMA 90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0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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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邱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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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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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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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邱楓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刑事毀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 (1)條。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監兩個月,但第二項控罪其中之1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即共監禁3個月,而這三個月刑期與上訴人正服刑之14個月及7天刑期,分期執行。

2.案件經過如下。當時,上訴人於舊粉嶺裁判署囚室內向檢查囚室警員詢問可否吸煙,警員答不可以,上訴人便踢門,被警員警告。三分鐘後,該警員再檢查囚室,發現上訴人正從囚室門拉脫一條鐵枝,警員於是開啟囚室門,發現共有兩條取自囚室門的鐵枝,於是報案。其後,另一名警員被派往現場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說他損毀那些鐵枝是因為他不獲准吸煙,感到憤怒。稍後晚上於上水警署接見室內,警員在記事冊補錄警誡口供後,將記事冊交予上訴人,好讓他在普通話傳譯員前閱讀該份口供。但上訴人接過記事冊後,撕下其中兩頁放進嘴裡,並且把它們吞下,結果被警員制服。

3.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因為上訴人當時正在被扣押在裁判署內之囚室,受到執法人員監管,執法人員於該處拒絕他吸煙請求,這做法是合理的。然而,上訴人完全罔顧法紀,首先毀壞囚室內的鐵枝,其後又撕去警員記事冊之其中兩頁,吞進肚內。裁判官認為這樣的行為十分可惡。

4.有關上訴人之刑事紀錄如下,他是一位非法入境者。因為他非法入境及藏有可以作為偷竊用途之工具,因而被判監14個月。在上一次法庭羈留室內等侯上堂時,他亦毀壞了兩枝牆身後之鐵枝。當時,裁判官判他監禁七天,所以合計上訴人應在監獄服刑14個月7天。

5.代表上訴人之關大律師認為今次裁判官判刑過重,因為上次他同樣毀壞兩枝鐵枝,只被判7天刑期,比較起來,與今次被判2個月刑期有很大分別。事實上,第二項控罪更對他加了一個月刑期,總刑期為3個月,所以可以說上次裁判官判上訴人7天刑期是非常仁慈的做法。

6.而梁律師之陳詞大綱說,上訴人的行為野蠻及目無法紀,這些行為並不是我們社會所認同,所以裁判官對他的處罰,也是無可厚非。但考慮到兩項控罪也是因為同一件事而引起,雖然事實上是可以分期執行,但由他人格方面來看,整體來說,亦都應該要考慮的。所以本席批准上訴,把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但上次那14個月7天判刑,分期執行。希望他以後不要再有此行為,最好不要把鐵枝吞進肚內,不然,會對生命造成危險。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關唐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