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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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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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8/2025 [2026] HKDC 5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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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事主租用安樂工廠大廈C座4樓401室(401室) 存放裝修工具。2025年1月19日,約下午6時30分,事主將工具放入401室後鎖上木門離開。2025年1月22日,約下午6時事主返回401室,發現木門被撬開,單位被搜掠,多件裝修工具不見了。翌日點算後發現失去了5把電鋸,2把電鑽,2部鑼機,3部鐳射平水儀,6支電動螺絲批,總值約5萬元。事主隨即報案。 3.調查發現被告人在同座8樓828室留宿,在2025年1月21日於清晨5時16分至早上8時22分,多次進入401室,偷去上述工具,及一個行李箱和一個環保袋(合共價值$510)用來運載失物回828室。涉案失物在828室內尋回。警誡下被告人先後承認見401室沒有鎖門,一時貪心,分三次從401室拿走被盜工具及利用自己及單位內的行李箱和一個環保袋裝失物離開。他打算用偷來的工具裝修828室。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4.被告人現年41歲,有中二教育程度,離婚人士,與母親同住。828室由父親租用存放裝修工具,他間中在828室留宿。他師承父親,被捕前為裝修工人,平均月入$8,000,$3,000作為年邁父母的家庭開支。他有9個刑事定罪紀錄,共11項,主要是搶劫和藏毒/第一部毒藥。2017年9月19日因搶劫被判監禁3年,2019年1月22日在喜靈洲懲教所出獄。最後在2021年2月22日因管有第一部毒藥被判緩刑。 5.被告人在短暫留宿的大廈內,因一時貪念犯案,在大廈內遊走尋找機會,但所有失物被起回。他看見401室大門打開,趁機入內偷走工具,沒有撬門。還押期間他已深切反省,希望法庭採納30個月為量刑起點。 判刑理由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庭早已就這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案件持有加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因素,否則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 7.上訴法庭在鄭偉佳CACC 338 及339/2007案中指出若案件出現加重刑罰的因素,可以上調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包括:—
8.鄭偉佳CACC 338/2007涉及兩件案件 (DCCC 682/2007, DCCC 538/2007)共五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情節各有不同。該名被告人在DCCC 682/2007爆竊了三個相連單位,沒有在第一個單位發現值得偷的東西,之後進入第二個單位偷了$500,再砸開一幅共用牆進入第三個單位偷了共值13萬元的物品。而他在DCCC 538/2007則先破門進入第一個空置單位以破進相連的鐘錶店,期間驚動了店主,報警將他拘捕。該名被告人是吸毒者,有3個盜竊紀錄,沒有入屋犯法前科。雖然情節各有不同,但上訴庭認為每項以30個月作起點及總刑期40個月是恰當。 9.辯方援引了律政司司長訴胡明德CAAR 5/2023。答辯人於2022年4月3日下午非法進入屯門海水抽水站的碼頭控制室。翌日職員發現一扇玻璃窗損毀,安裝於牆身及地板的1根銅線及2根接地線被剪去,線材價值4,000元,其後的維修費用另外花上1,000元。上訴法庭認為雖然一扇窗被打破,但現場環境清楚顯示控制室並非空置,且答辯人有一定預謀,初次接近兩手空空,再次接近提著袋子。故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 10.涉案的單位屬非住宅處所。被告人雖然在同座8樓留宿,他沒有需要前往4樓。被告人清晨時分開始多次前往4樓明顯是帶著不誠實意圖,不認為是純粹伺機犯案。被告人亦承認在大廈遊走尋找目標。他先後3次入內盜竊,第二次進入時更帶備行李箱。事主鎖上單位才離開,被告人的說法建議有人撬開401室大門,但沒有偷去任何東西。縱使大門打開,被告人亦應清楚該處是他人存放工具的地方。雖然被告人過往有多項刑事紀錄,但沒有同類紀錄,考慮後採納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予以1/3扣減,但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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