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艷 對 陳穎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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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5年12月15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就該申請產生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爲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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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MP 64/2025[2026] HKCA 6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64/2025, [2026] HKCA 606

On Appeal From [2023] HKCFI 2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5年第6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民事司法管轄權傷亡訴訟2021年第291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王艷  
   
第一被告人 陳穎懷  
第二被告人 醫院管理局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
訟費判案書日期: 2026年4月­8 日

訟費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本庭於2025年12月15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就該申請產生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爲 $25,000。

2.原告人於2025年12月19日存檔傳票及誓章,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並請求本庭「不頒訟費命令」。原告人在她的非宗教式誓詞只是重複列出部份擬上訴理由,包括聲稱聆案官當時沒有出庭和沒有僱用律師代表自己,及聲稱她已多次說明申請跟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無關,質疑為何她需要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訟費。

3.本庭認爲原告人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理由, 並不構成合理理由。根據一般法律規則,訟費視乎判決結果而定, 原告人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足以令本庭在撤銷原告人傳票的情況下,改判不作訟費命令。

4.因此,本庭拒絕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撤銷2025年12月19日的傳票,並將暫准命令轉為絕對命令。

5.因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就原告人2025年12月19日的傳票未呈交任何文件,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吳嘉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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