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艷 對 陳穎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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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5年12月15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就該申請產生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爲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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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64/2025, [2026] HKCA 606 On Appeal From [2023] HKCFI 2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5年第6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民事司法管轄權傷亡訴訟2021年第29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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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本庭於2025年12月15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就該申請產生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爲 $25,000。 2.原告人於2025年12月19日存檔傳票及誓章,申請更改上述暫准訟費命令,並請求本庭「不頒訟費命令」。原告人在她的非宗教式誓詞只是重複列出部份擬上訴理由,包括聲稱聆案官當時沒有出庭和沒有僱用律師代表自己,及聲稱她已多次說明申請跟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無關,質疑為何她需要支付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訟費。 3.本庭認爲原告人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理由, 並不構成合理理由。根據一般法律規則,訟費視乎判決結果而定, 原告人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足以令本庭在撤銷原告人傳票的情況下,改判不作訟費命令。 4.因此,本庭拒絕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撤銷2025年12月19日的傳票,並將暫准命令轉為絕對命令。 5.因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就原告人2025年12月19日的傳票未呈交任何文件,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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