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段賢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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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0/2024 [2025] HKDC 17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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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是一位八十多歲的男子,他在2024年初被控一項section 17傷人罪和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控方後來把傷人罪改為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2.被告人由法援署委派律師處理案件,案件在本年10月8日開審,但辯方呈上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一份由鍾醫生在2025年9月30日撰寫,另一份是黃醫生在9月30日撰寫。兩位醫生都說被告人因為精神健康衰敗,現在不宜受審。控方不爭議此說,法庭於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裁定被告人是一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不宜受審,並按該條例第75A條進行聆訊,以決定被告人是否有作出他被控告的罪行的有關作為。 聆訊 3.主控官傳召四名證人,PW1至PW4。 PW1劉先生 4.PW1住在沙田大圍美城苑逸城閣一個單位,他和被告人認識多年,稱被告人做「叔叔」。 5.被告人和PW1的母親是多年情侶,但母親在2023年12月回國未返。 6.2024年2月26日被告人出現在PW1的居所外面,PW1請他入屋,被告人要求PW1聯絡母親,PW1致電回國,但找不到母親。被告人不肯離開,堅持要PW1繼續聯絡母親,PW1說他明天會再嘗試。被告人舉起手持的金屬拐杖打PW1頭部七八下,PW1感到眩暈,跑出屋外,被告人追出到走廊,仍想用拐杖打PW1,但給PW1避開了;被告人跑回PW1的住所,從睡房拿出一些床單物品,放在PW1早前開始煲湯的火爐上,其中一張被著火,引起煙火。PW1走回屋內,把起火的被拿到洗手間,用水將火弄熄。 7.警署接報到來,拘捕被告人,及將PW1送院。 8.PW1的頭和臉有些地方破損和發紅,左眼腫了,他在醫院住了兩天,毋須接受手術。不過,PW1說遭到被告人襲擊後,左耳有耳鳴,現在仍要看醫生。 9.警察拍攝的現場照片顯示,PW1的廚房有些地方被燻黑、爐頭燒壞。PW1說他買材料回來自己修理,估計用了幾千元。 PW2警員12208 10.PW2在案發當日到場調查,見被告人站在走廊、手持拐杖,對答緩慢,但神情沒有異常。PW2以傷人罪和縱火罪拘捕被告人及警誡他,被告人有回應,但PW2記不起被告人的確實說話,只記得被告人大致稱自己沒做過PW2所說的指控。 PW3探員60741 11.PW3是到場拍照的警員,三部相簿是證物P3、P4和P5。相片顯示被告人的金屬拐杖、PW1的傷勢和現場的情況,包括被火損壞的物品和地方。 PW4張先生 12.PW4是警隊的攝影員,他負責沖曬有關相片。 13.對於四名證人,辯方律師都沒有盤問或作反駁的指出。 中段 14.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律師沒有陳述,本席裁定兩項指控的表面證據都成立。 辯方案情 15.辯方沒有任何證人或證物。 最後陳詞 16.控方雙方都沒有最後陳詞。 裁定 17.本席信納四名控方證人所說,裁定被告人在案發當日用手持的金屬拐杖打PW1的頭部多下,令他受傷。被告人又把PW1睡房內一些布質物品拿來放在正在煲湯的火爐上,引起煙火,但很快便被PW1弄熄。 18.控方呈堂的相片顯示被火損壞的物品和地方。 19.被告人現在因為心智衰敗,不宜受審。但根據PW1所說,被告人在案發當日和他有正常對答;後來到場調查的警員PW2亦說被告曉得在警誡下作出回應,被告人當時否認指控。 20.本席肯定被告人在案發當日是精神正常的,也肯定他當時是蓄意打傷PW1及將那張被放在正在煲湯的火爐上,後者行為不但損壞PW1的財物,也罔顧附近的人的生命安危。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在案發當天作出控罪一和控罪二指控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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