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段賢熾

Case No.DCCC 1090/2024[2026] HKDC 1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a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90/2024

[2026] HKDC 1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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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段賢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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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1月29日
出席人士: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1]
吳美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Vitus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2]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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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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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被告人是一名老人,根據身分證的資料,他現在是86歲,但社會福利署的報告指他其實已經90歲。

2.被告人被控在2024年4月干犯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和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

3.開審前,控方接納被告人現在精神健康衰敗,不適宜受審,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士。

4.法庭根據該條例的第75A條進行聆訊。聽取證供後,於2025年10月10日裁定被告人在案發時確有作出兩項控罪所指的作為。

5.法庭跟著要求兩位精神科醫生及社會福利署長提交報告,以決定如何處理被告人。

精神科醫生報告

6.兩位政府精神科醫生分別在2025年11月和12月撰寫報告。兩位醫生都說被告人現在的精神健康情況穩定,沒有不尋常或暴力表現,亦沒有自殺傾向。兩位醫生都沒有說被告人須進入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社會福利署長報告

7.社會福利署長的報告說出被告人的情況,指出被告人患腦退化症(Dementia)。他自2018年在現時的老人院居住,目前情況穩定。報告指被告人毋須被轉移到其他地方接受監管,亦毋須法庭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IA部和第IIIB部作出命令。

決定

8.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2)(b)條,法庭可對被裁定作出被指控作為或不作為的人士頒令,就是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IIIA部作出監護令,或按IIIB部作出監管和治療令,或無條件釋放被告人。

9.本席考慮了上述三份報告內容,認為就目前被告人的情況而定,法庭應作出的命令是無條件釋放他,本席因而作此頒令。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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