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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5/2026 [2026] HKCFI 19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6年第5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2349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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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申索人不服勞資審裁處(“審裁處”)張浚軒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26年2月5日所作的裁決(“該裁決”),在2026年2月10日,以《勞資審裁處條例》(“該條例”)指定的表格十四,以基於法律觀點的理由,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就著該裁決,審裁官頒下了書面的裁決理由書(“該理由書”)。為方便閱讀,本席把該理由書列為本判決書的附件。 背景 2.審裁官已經在該理由書說明本案的背景,本席只作以下補充:
3.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在代通知金方面勝訴,在其他方面則敗訴。申索人不服判他敗訴的裁決,針對這部份申請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5.該條例第35(2) 條規定:
6.在陳警裕訴天大集團有限公司 [2024] HKCFI 2870 中,徐韻華法官指出:
討論 7.申索人在表格十四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8.申索人在一份題為 “Form 14上訴許可申請書補充文件”(“補充文件”)中(文件日期:2026年2月10日),提出了進一步的上訴理由,該等進一步的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9.審裁官判決申索人敗訴的部份,是駁回了申索人有關遣散費的申索,以及交替的2B(a) 項申索(即有關長期服務金的申索)。 10.本席認為,申索人在表格十四中提出的上訴理由,與審裁處判決他敗訴的部份無關。事實上,在有關代通知金的裁決中,審裁官表示信納申索人的證供,並且裁定被告公司不能依賴《僱傭條例》第9條即時解僱申索人,須向申索人支付代通知金。 11.申索人在表格十四中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他擬挑戰的審裁處判他敗訴的裁斷沒有關係,不是可辯的上訴理由。另外,本席也需要指出,《僱傭條例》中,不存在申索人指稱的第6(6)條。 12.申索人在補充文件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也不是可辯的上訴理由。
13.本席注意到,在該理由書中,審裁官似乎沒有清楚說明拒絕有關長期服務金的交替申索的理由。本席翻閱審裁處的檔案申索人是在2020年11月13日加入被告公司任職 (申索人在本席席前的聆訊中確認這點),至被告公司在2024年10月3日發出解僱信的時候,尚未任職滿5年,不符合獲取長期服務金的規定。 14.綜上所述,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須被撤銷。 命令 15.本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鑑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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