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薛俊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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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200小時。他不服,現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270/2023[2026] HKCFI 205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70/2023

[2026] HKCFI 20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7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051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薛俊希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11月 12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4月1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200小時。他不服,現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共傳召了兩名證人,亦依賴一份控辯雙方簽署並呈堂的承認事實(P1)。

3.控辯雙方經承認事實承認的包括:-

(a)  2022年5月3日,上訴人使用一部MacBook Pro手提電腦,點擊網址連結: http://tvbinewspushcms.web.app/SendPush,進入該網頁後,以他本人為登記用戶的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開立帳戶,並發送了五個推送訊息(「該推送訊息」),分別為:

(1)  Test;

(2)  李家超見記者;

(3)  [直播]李家超見記者;

(4)  [直播]李家超見記者;及

(5)  [直播中]李家超見記者。

(b)  2022年7月13日約0625時,警方進入上訴人位於觀塘的住所,並檢取了屬於他的物品,即該手提電腦 (P2) 及一部iPhone手提電話 (P3) 內有兩張sim card。同日約0645時,警方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控罪拘捕他。警誡下,他回應說:「我都係一時好奇先㩒入條link同埋開咗個account發咗五條訊息,我無惡意㗎」。同日0957至1146時,警方和上訴人進行錄影會面 (P4及P4A) 。

(c)  相片 (P8(1-9))顯示上訴人手提電話(P3) 及其截屏畫面。

(d)  上訴人無刑事定罪紀錄。

4.控辯雙方亦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將證人鄭浩楠 (PW1)的書面口供呈堂,日期分別為2022年5月3日、5月25日及7月5日(P5至P7)。

5.PW1是無綫電視新媒體集團有限公司(即TVB的子公司)的Application Engineering Manager。他確認涉案網址即 http://tvbinewspushcms.web.app/SendPush (「該推送網址」)是關連一個推送新聞通知軟件 “TVB INEWS App” (「TVB新聞應用程式」),該推送網址及軟件是由僱主公司TVB開發、管理及營運。

6.2022年5月3日0001時,PW1發現TVB新聞應用程式開始出現不正常的推送通知,於是向同事查詢,並於同日約0022時,把TVB新聞應用程式的推送通知功能暫停。其後,他發現於0001時至0021時有二十三條不正常的推送通知被發出,涉及十個不同帳戶,除了第一個帳戶是TVB廣告及此推送訊息隊伍的職員Raymond Lam發出外,其餘九個帳戶都不是TVB公司職員所持有,而且是此段時間新登記的帳戶。

7.PW1確認,此推送通知系統(「該系統」)是供內部使用,任何不是TVB職員進入該系統都不會獲授權。正常情況下,即使註冊登記帳戶後,該系統需要由系統管理員Raymond Lam或他上一任剛離職的同事Samuel Chan給予授權,才可以發送訊息。由於該系統設計用於內部使用,因此註冊登記相對簡單,任何人也可以使用任何電郵地址加自定密碼註冊帳戶,該系統不會確認註冊電郵地址是否正確或有效。

8.案發時,該系統發生不明原因,導致新增帳戶毋須管理員給予權限,都可以發送通知訊息。該二十三條不正常的訊息被發現在該系統數據庫,而該系統數據是儲存在Google雲端提供的服務,即伺服器,伺服器是由TVB管理。

9.PC14278 (PW2) 的證供,主要關於上訴人在他的錄影會面P4中看過的文件(P10(1-7)及P11(1-18) )。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11.原審時辯方依賴上訴人在警誡下的口頭說法,及其經承認事實呈堂的會面紀錄中的說法為抗辯理由,主要是聲稱他沒有就《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條而言誤用電腦,沒有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和期間有合理辯解。

裁判官的裁斷

12.裁判官先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和準則,還有上訴人的良好品格。

13.裁判官裁定兩名控方證人均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並向法庭說出事實,接納他們的證供。

14.裁判官繼而考慮上訴人在警誡下的說法,認為整體而言是混合性陳述,亦提醒自己以R v Sharp原則來考慮。

1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該些警誡下的說法,既不可信亦不可靠,並作出分析和列出理由如下:-

(a)  有關上訴人認為該推送網址是可以及會被公眾瀏覽、使用、存取的說法,裁判官考慮到以上訴人自2019年已經使用TVB新聞應用程式接收日常突發新聞通知和資訊,在案發當日,該推送網址雖被推送出去,但該推送網址本身明顯不屬於突發新聞通知的性質,不是常見的推送通知內容,因此上訴人見到該推送通知內容(即該推送網址)時,自然亦理應感到奇怪和不尋常,從而知道和意識到TVB新聞應用程式出現了問題。此外,該推送網址上面無任何字眼顯示是公開給公眾的網址。還有,上訴人自2019年已經使用TVB新聞推送通知應用程式,而P11(9)-B9顯示,其手提電話接收到的新聞內容是以中文文字發佈給用戶,上訴人自然亦理應知道,當他見到該推送網頁上面的文字內容(P6附件二第一頁Login Page/P10(2)-A2),除了右上方有兩個中文字「看板」外,其餘所有文字、內容全是英文,明顯有別於TVB新聞應用程式以中文發布和推送新聞資訊給用戶的模式。而版面上方還要求瀏覽人士輸入電郵地址及密碼才可以登入,加上上訴人自己初時使用自己電郵地址及一個「求其」的密碼,都不能夠成功登入,上訴人自然亦應該知道和意識到,該推送網址不是一個公開給公眾人士包括TVB新聞應用程式的用戶去瀏覽和使用的網址。

(b)  裁判官認為,當上訴人登入推送版面(P6附件二的第六頁Enter Send Push Page/P10(7) –A7),見到版面的字眼、內容,例如“Fill in the content for push notification、Send Push、Push to news、tvb inews qa,他自然亦理應知道和意識到,此版面是圍繞著推送TVB新聞的版面與功能。加上,推送TVB新聞功能涉及TVB提供的資訊服務之一,屬於TVB的業務和服務功能之一,亦無任何字眼、內容顯示是公開給公眾人士使用、存取,即使上訴人能夠成功建立一個帳戶及登入,並在過程中無出現過任何聲明、警告字眼提示,他自然亦理應知道和意識到,該推送TVB新聞功能亦只有TVB、其員工及/或其授權人士才有職責及權限去操作和使用。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認為該推送網址是公開給公眾人士使用,亦不相信他沒有想過什麼授權不授權行為的說法。

(c)  裁判官再進一步考慮並認為,該推送網址包括網頁的字眼和整體內容,上訴人沒有任何基礎去認為它是測試網址。裁判官不相信,網址開發者會如上訴人所說在測試階段把網址公開給公眾人士使用,而不是給最終目標使用者去使用及測試。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指他認為該網址有機會是測試網站及聲稱他理解出街用的網站與測試網站有分別等說法,全是上訴人的託詞而不是真相。

(d)  裁判官留意到,Push History字眼位於該推送版面左邊的黑色部分內及在白色Send Push字眼下方,而黑色部分佔整個版面大概六分之一的闊度,黑色部分內的字眼全部白色,雖然Push History兩個字的顏色是未如Send Push那麼白及明顯,但Push History字眼的位置除了接近前述的白色Send Push字眼外,亦是接近右邊白色版面上下共五項的重要黑色字眼,即Send Push、Send Push下面的Basic Information、Basic Information下面的Fill in the content for push notification (“FITCFPN”)、FITCFPN下方的Push Content及下方Max 200 Chars,意思指最多可輸入的字數即characters。既然上訴人留意到Send Push的重要字眼,亦需在Push Content下面輸入訊息內容,裁判官認為,案發時他自然亦理應同時留意到Push History的存在,因此不相信上訴人聲稱是推送了五個訊息及停止了行為後才發現Push History功能的說法。

(e)  上訴人聲稱不清楚該推送網址是否真的可以推送訊息出去,只是好奇嘗試發送訊息,而在訊息中改字眼,純粹是想試下改了字眼會否發送到出去。裁判官認為,如果上訴人真的不清楚該推送網址是否真的可以推送訊息出去,他第一次用的字眼 “test” 已經可以達到測試目的,即使他聲稱為了測試目的而改變字眼而內容為繁體中文的基礎來考慮,他大可以輸入與測試類同及同義的中文字,例如英文字 test 改為中文字的測試,而無須要用一些虛假並以新聞報導模式的字眼,即第二至第五個訊息有關李家超見記者,來作出相關測試。上訴人聲稱該些改變是出於忽發奇想的解釋,即當時是行政長官選舉期間,亦有一個輿論,每日都有很多推送通知有關李家超見記者,該些字眼是無特別含意,當時他突然想起就使用了「呢一個嘅」、「嘅支持咁樣」,聲稱他無意圖誤導公眾和無惡意,裁判官認為明顯是藉口,不是真相。

(f)  裁判官亦留意到,第一個與第二個訊息之間的改動,不論所用的語言、用字之程度及數量,明顯遠超過第三個和第二個訊息之間的改動,根據上訴人自己的說法,第二個訊息無因為該些改動而在他的手機顯示出來,在此些情況下,如果上訴人更改一些字眼是為了測試訊息會否被送出,裁判官認為難以置信,上訴人竟然選擇在送出第三個訊息後無再觀察其手提電話,作出與他改字目的相違背之舉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解釋指,因為他當時直接在文字欄更改一個文字,記得加了「一隻字」,就是直播中,純屬砌詞。

(g)  上訴人聲稱在較後階段才一次過收到之前自己推送的訊息,並推送了五個訊息後,才見到Push History 及在Push History見到其他人發出的訊息。裁判官留意到,以第四與第五個訊息的推送時間來計,與上訴人發出第一個訊息為0:02時中間相隔了分別約為五至六分鐘。如果上訴人真的純粹出於好奇才嘗試推送訊息,又見不到第一個訊息在他的手提電話內出現,沒有任何理由,他不選擇多等一些時間去看看第一個訊息會否出現,反而選擇於上述數分鐘的短時間內重複地多次嘗試使用該推送網址去推送訊息,採取這樣急進態度去推送訊息。

(h)  進一步來說,就上訴人何時收到自己推送的訊息,他的說法出現了不同版本,當中包括:(i) 他應該是推送第四個訊息時,就一次過收到第一至第三個訊息,而當時就「send埋」第五個;(ii) 當時他「過咗」第五個時,就一次過收到之前首四個的推送通知;(iii) 警方提問,他打了最後一個直播中李家超見記者,之後就收到全部,或是之前三個、四個,他回應表示,之前四個,他記得中間都有,即不是同時,大約同時,前後有幾秒相差,但幾個是一次過出現,之後最後一個大約是他發出後一分鐘內收到;(iv) 他應該發出第四個訊息後,大約就收到一些訊息,當時亦同時正發出第五個,亦立刻停止了行為,即發完第四,就看回手提電話,見到第一至第三個訊息,跟著再在電腦發出第五個訊息,之後再看手提電話見到第四個訊息;(v) 警方提問,若他在發完第四個訊息,就見到第一至三個訊息,為何他仍發出第五個訊息,他回答表示,當時前後都是幾秒時間,他意識到訊息發出了之後,已立即停止,當時他不是太清楚,因為當時都是前後幾秒時間,他不記得是同時發出第五個訊息時,是收到「哂嗰啲一定係」很短時間之內(記項774-785;902至921;1718至1746)。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出現不同版本、反覆而且含糊不清,明顯是混淆視聽,營造收不到訊息的時間和情況與手提電話和網絡有關,藉此嘗試合理化他作出多次推送訊息的行為,為自己開脫,而不是交代真相。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是出於好奇嘗試在該推送網址發送訊息,不相信他說有關他推送訊息期間收不到自己推送的訊息,亦不相信他是在較後階段、「遲咗」才收到之前自己推送的訊息。

(i)  警方曾問上訴人,他推送訊息前有否想過訊息真的有機會被發送給公眾,上訴人回應表示,該推送網址上面有Send Push,他知道是推送通知發出,但不清楚該推送網站是否真的可以Send出去或是Send給自己,他便好奇地試下。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作出推送通知行為前,已經知道透過該推送網址推送訊息是會發給公眾,及有被公眾見到的可能性。裁判官不相信,他發覺訊息被成功地送出給公眾後才意識到他的行為是會對看到訊息的公眾有影響。再者,他發出訊息前已知道有機會發給公眾及會被公眾見到,但仍選擇發出第二至第五個虛假和失實的訊息,裁判官更認為,他作出選擇時自然亦理應知道和意識到他的行為涉及誤導,明顯是不當和不正確的行為。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發覺訊息被成功地送出給公眾的階段才意識到其行為「真係唔係咁正確」,所以才不繼續發送第六、第七個訊息。

16.裁判官亦有小心考慮辯方的結案陳詞,但不認為對控方證人的證供和控方案情構成疑點,並逐一分析如下:-

(a)  辯方陳詞指,設計推送網頁本身目的是容許登記及授權用戶發出資訊,故考慮本控罪時,資訊性質與設計網頁的用途及目的是沒有關係,加上PW1同意,程式設定本身就是登記用戶輸入什麼資料都可以推送出去,亦表示案發當天推送網頁系統設定是自動授權給當晚登記的用戶,而案發時上訴人是跟從程式設計使用網頁,因此沒有誤用電腦,反而完全跟從程式設計去使用。裁判官認為,PW1的證供之上文下理顯示,他的公司即TVB開發、管理及營運該推送網址,而該推送網址亦是關連由TVB開發的新聞通知軟件TVB NEWS App,該推送網址並不是公開給任何人使用,是用於內部使用,及主要是供新聞部負責推送訊息的同事使用,任何不是公司職員進入系統不獲授權。相關設計專門是用來發出的訊息種類主要是新聞,而訊息被推送出去後,使用TVB新聞應用程式的公眾人士的手提電話或iPad版面會顯示TVB NEWS App的圖標 (icon) 標識及訊息內容。由此可見,該推送網址的開發、管理和營運是只供TVB內部使用,主要是推送新聞訊息給使用TVB新聞應用程式的公眾人士,而TVB新聞應用程式不論是名稱或圖標亦清晰表達,它與新聞訊息的連繫。裁判官因此認為,推送、提供新聞訊息是TVB設計網頁的用途及目的,換言之,資訊的性質,即新聞,與設計網頁的用途和目的是有關連的。

(b)  就PW1盤問下同意,程式設定本身和網頁設定本身,即登記用戶輸入甚麼資料都可以推送出去,也沒有一些過濾器或逐條審批的功能,裁判官認為,正因該網址本身只是供給TVB內部及主要是新聞部負責推送訊息的同事使用,故該些同意說法必然是以程式設定本身服務的登記用戶是TVB內部及主要是新聞部負責推送訊息的同事的層面來表達,並不覆蓋登記用戶為公眾人士,而所同意的「甚麼資料」也必然是指新聞的訊息、資訊和資料。而且PW1在同意以上說法後,辯方接著盤問,案發時,該推送網頁的設定是正常運作,即符合其設計的用途來運作,PW1則回應表示不同意。該不同意的回應反映出,案發時該推送網頁的設定不是正常運作,不符合其設計的用途來運作,正吻合裁判官之前的分析,即該些同意的說法是以程式設定本身服務的登記用戶是TVB內部及主要是新聞部負責推送訊息的同事的層面來表達,並不覆蓋在該推送網頁不正常運作下登記為用戶的公眾人士,而PW1所同意的「甚麼資料」也必然是指新聞的訊息、資訊和資料。

(c)  PW1的證供也顯示,TVB的人員登入時,所使用的賬戶及密碼是由該人員的上司提供,在平時,即不是案發時不正常的狀況下,需高級人員授權才可發送資料。系統當晚出了問題才令到自動授權可推送訊息的權利給了當晚登記的人士。裁判官認為,該推送網頁明顯是只供TVB用於內部及由獲授權的內部人員發送獲高級人員授權的新聞訊息、資訊和資料,這是TVB作為擁有人原先設計和開發該推送網頁的目的及用途。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峻瑋 (2019) 22 HKCFAR 30確立,第59(1A)(a)條是關乎電腦擁有人將電腦設定做何等事情,而不是電腦以何種方式運作。裁判官因此認為,資訊性質與該推送網頁原先設計目的及用途是有關,辯方指資訊性質與設計網頁的用途及目的無關的說法並不成立。

(d)  撇開當晚該系統出現不明原因導致新增帳戶無須管理員給予權限都可發送推送通知訊息的議題,裁判官認為,即使如辯方所指,當晚上訴人跟從程式設計使用網頁,並在登記後,獲程式自動授權發出推送通知,此情況只是朱峻瑋一案所指的,系統根據既定的程式而運行,並非該推送網頁原先設計的目的及用途,更何況上訴人推送的訊息,不單是非新聞訊息,而當中更涉及虛假新聞訊息,明顯不是TVB原先設計、開發該推送網頁的目的及用途,更與該些目的及用途相違背。

(e)  就有否增加程式資料的議題,雖然PW1並非以專家身份作供,但正如早前提及,該推送網頁及TVB NEWS App.是由TVB開發、營運及管理,PW1的證供顯示:(i) 他是Application Engineering Manager負責管理公司程式等工作,管理六組共十八人的團隊,案發時已經入職了TVB四年;(ii) 該推送網址及軟件即TVB新聞應用程式是他工作負責的一部分,TVB新聞應用程式雖不是他直接管理,是由他直屬下屬的隊伍負責,但如果該系統即該推送網址及軟件有相關的改動,會通知他及他的團隊去做一些開發、營運和管理;(iii) 案發時,開發部的同事,例如高級軟件工程師Raymond Lam是擁有發放推送通知許可的權限;(iv)就本事件,Raymond Lam向他作出報告,最終他指示對方關閉推送訊息系統;(v) 就TVB員工中有那位對有關推送通知系統連結網址有認知,除了兩位姓陳的同事即系統架構師Bibby Chan、高級系統分析員Samuel Chan 及Raymond Lam外,就是他本人;(vi) 除了Bibby Chan、Samuel Chan 及Raymond Lam外,PW1亦有權關掉推送訊息系統功能,及把系統關閉涉及兩個步驟,包括停用Google Cloud Platform上project “tvb-inews-prod” 的Firebase Cloud Messaging API及關閉所有推送系統的CMS;(vii) 登入帳戶名稱是獨一無二,不能重複;(viii) 本案發生後,TVB需要額外安排人手處理善後工作,當中包括提升系統保安及工作程序等、推送通知訊息的系統已經加上了安全補丁(security patch)、增加IP地址白名單、拒絕任何非授權網址、網絡IP地址訪問或進入系統、移除系統上註冊帳號的功能,更改系統的網址,以及移除全部權限,重新發配;(ix) 案中該二十三條不正常訊息被發現在他們系統的數據database,系統的database是儲存在Google Cloud提供的服務內,即伺服器,而該推送網頁及TVB新聞應用程式運作的資料及data是儲存在該伺服器,該伺服器由TVB管理;(x) 案發時,若TVB新聞應用程式用戶點擊不正常的訊息,只會進入TVB新聞應用程式。裁判官認為,上述的種種證據,除了顯示PW1是有參與開發、營運、管理該網址及軟件的工作外,也足以反映他是知道及熟悉該推送網頁和TVB新聞應用程式的運作,包括相關運作、資料被儲存在該伺服器及與該伺服器的關係。裁判官接納 PW1的證供,包括該二十三條不正常的訊息,當中包括有上訴人發送的五條推送通知訊息,被發現在該伺服器內即P6附件一所列出案發時的不正常推送訊息。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發出的五條推送通知訊息是有增加了程式的資料,進一步來說,該推送網頁有Push History (P6附件二第6頁/P10(7) – A7) 顯示推送通知歷史,而該推送通知歷史顯示案發時的推送訊息包括發送的電郵地址亦整體上吻合P6附件一所列的推送訊息內容包括發送的電郵地址(即上訴人會面紀錄P4記項1060至1141、1885至1890中有關推送通知歷史所顯示的涉案不正常訊息及發送該些訊息的電郵地址)。裁判官認為,該推送通知歷史也印證了該伺服器與該推送網頁是有關連,該推送網頁及TVB新聞應用程式運作的資料及data是儲存在該伺服器。裁判官因此認為,辯方質疑控方無證據支持此檢控基礎的說法並不成立。

(f)  最後辯方指上訴人以個人電郵地址登記成為用戶,無隱瞞身份這一點,裁判官認為是中性證據,不能削弱控方案情,亦不提升辯方案情,不構成疑點。

17.裁判官另外表明,她接受上訴人警誡下的說法中那些與控方案情吻合的部分,並給予比重。

18.裁判官最後從她接受的證據中,作出下列事實的裁定:-

(a)  該網址http://tvbinewspushcms.web.app/SendPush本身的文字、內容、功能,全部顯示與TVB新聞及推送功能有關。

(b)  雖然Raymond Lam 誤把該網址以推送通知形式發出給TVB新聞應用程式的用戶包括上訴人,但以上訴人於2019年已開始使用TVB NEWS App接收日常突發新聞和通知,他於案發時作為用戶必然清楚知道透過TVB新聞應用程式所收到的推送通知內容及性質是圍繞着新聞的內容、性質,故他見到該推送通知內容是該推送網址時,他必然知道和意識到,該推送通知的內容和性質,有別於他平常收到的突發新聞和通知之內容和性質,是非正常和非常見的推送通知內容和性質。加上該推送網址的文字、內容、功能全部顯示與TVB新聞及推送功能有關,上訴人亦因此而必然知道和意識到,該推送網址是屬於TVB與TVB的新聞和推送功能有關,屬於TVB的業務,即該推送網址的對象是TVB的人員,並不是TVB新聞應用程式用戶。

(c)  上訴人登入該推送網址後的版面即P10(2)- A2(Login版面)所顯示的文字、內容及功能,有別於TVB新聞應用程式的推送通知是以中文文字發佈給用戶,亦無任何字眼顯示該推送網頁和版面與測試有關。該版面上的字眼與會藉有關,反映該版面的對象使用者需符合資格,也反映Login版面是預期和提供給已有賬戶及在該推送網頁已作出過推送的人去繼續推送,下方的Don’t have an account? Sign up now反映的對象也是與TVB及操作推送功能有關的人士去開立賬戶。基於Login版面整體的內容、語言及文字,上訴人當時必然知道和意識到,該推送網頁的對象使用者是需符合資格,與TVB有關及負責操作推送功能的人士去使用,而並非TVB新聞應用程式的用戶。

(d)  P10(7)-A7版面(SendPush版面)顯示的文字、內容及功能,除了整體上同樣以英文文字顯示,多個Send Push字眼、多個inews、news字眼包括inews qa 0.0.2、tvb-inews-qa、To News、Push to news、push notification、Design & Develop by TVB ,整體而言全是圍繞着TVB、新聞及推送通知功能。這些文字、內容及功能足以反映,SendPush版面與TVB、新聞、推送通知功能有關,供TVB作為推送新聞訊息之用,屬於TVB的業務。儘管上訴人能夠成功開立帳戶及登入A7版面,該系統亦如PW1所說因用於內部而登記程序相對簡單,即使沒有任何提醒或警告字眼,但基於SendPush版面的文字、內容及功能,上訴人當時必然知道和意識到,它是由TVB設計及開發,關乎TVB、新聞及推送通知功能,屬於TVB的業務,及由與TVB有關及負責操作推送通知功能的人士使用。

(e)  案發時上訴人是清楚知道亦意識到,該推送通知網址,即電腦,屬於TVB的財產,只供TVB用作推送新聞訊息之用,並非公開給公眾瀏覽和使用包括存取,亦非一個測試網站。無爭議的是,上訴人當時清楚知道,自己無獲TVB授權使用該推送通知網址,而推送了涉案的五個訊息。換言之,案發時,上訴人是清楚知道和意識到,他需獲得TVB授權或同意才可使用該推送網頁推送涉案的五個訊息,而他當時並非在TVB授權和已被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該些推送訊息的行為。

(f)  SendPush版面上Push History的字眼反映及意味著,被推送的訊息會被記錄和保留,加入到該推送通知網址或網頁,加上該五個上訴人的訊息的每一個訊息被推送的時序即0:02時至0:08時,包括訊息之間相隔的時間約為一或兩分鐘,訊息之間(第三及第四個訊息內容是相同除外)的內容改變和程度,即從英文文字改為中文繁體字、test改為李家超見記者、在李家超見記者前加上【直播】、在【直播】內加上一個「中」字,上訴人當時是清楚知道,每個訊息被成功地推送出去,及被他收到,亦會被加到該推送通知網址。而他作出相關訊息內容的改變,明顯是為了加強訊息內容的真實性,是有意圖和蓄意地透過該推送通知網址去推送該五個訊息。

(g)  進一步來說,若使用該推送網址,並使用版面上的即時推送選項,發送推送通知,PW1表示公眾人士是即時收到相關推送通知,用戶未撳入TVB新聞應用程式前,都會在手提電話上,見到P9(1-2) 所列出的推送通知訊息。PW1的上述證供除了吻合和證裁判官之前的分析,即上訴人當時是清楚知道,五個訊息的每一個訊息被成功地推送出去,及被他收到,也進一步反映,上訴人當時是清楚知道及見到其他不正常推送通知訊息被成功發送,並從該列表知道及意識到,該列表上的推送通知訊息會被加到該推送網址。

(h)  上訴人推送的五個訊息並非新聞推送通知訊息,與TVB原先設計的目的及用途相違背,進一步來說,上訴人案發時清楚知道該五個訊息是虛假和失實的訊息,他當時是清楚知道、意識到及相信,如果TVB知道他的推送行為,是不會給予同意的。

(i)  上訴人案發時不可能誠實地相信TVB對他的推送行為會予以同意,他的行為構成法例中所指的誤用電腦,是有意圖和蓄意地作出該行為去損壞電腦,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任何合法辯解。

19.裁判官最後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中所有元素,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0.上訴方共依賴四個上訴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一:  在沒有專家證人的情況下,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有在電碯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内容上增加程式或資料。

上訴理由二: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推送訊息系統原先設計的目的及用途是發送新聞推送通知訊息。

上訴理由三:  裁判官在分析上訴人是否有合法辯解時,錯誤地著眼於上訴人是否有充分理由支持他的信念。

上訴理由四:  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本席的分析和決定

21.上訴方和答辯方的所有書面及口頭陳詞,本席已全部考慮,當中的重要部分,會在之後的分析中綜合處理。

22.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3.本席先處理上訴理由一,即上訴方指,由於在原審時,控方並無專家證人(PW1不是),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在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內容上增加程式或資料。

24.上訴方主要引用和依靠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律政司司長 訴 王嘉業[1],陳詞指任何一個設備是否電腦,或是否電腦儲存媒體,是需要專家證據來證明,由於控方沒有專家證據證明上訴人「誤用電腦」,或在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內容上增加程式或資料,因此本案不屬於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條的管轄範圍[2]

25.首先,該王嘉業案的指控是「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違反了第 200 章第 161(1)(c) 條的規定(而非本案的第60(1)條)。

26.雖然控方在該王嘉業 一案中就該「電腦」一詞的定義引用了專家證據,但該處理法官原訟法庭法官馮驊提到:-

「69. 本席認爲立法會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之『電腦』一詞不作出定義,是因爲科技發展迅速,『電腦』的定義廣闊和演變,不能盡錄。法庭應考慮專家意見,裁定有關的器材是否電腦。

73. 本席認爲,詮釋法例條文時,應從法例的語言出發,不應從行爲倒看之前是否有罪。詮釋涉及科學及技術的條文時,應視之為『一直發言』,按照法例的語言,給與廣義的詮釋,應用於立法後演變的情況,除非超越了法例語言的自然釋義,或後果是荒謬或明顯不公義的。

74. 考慮到立法會沒有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之『電腦』一詞採用《證據條例》和其他法例的有關定義,與及Shepphard案的相關地不作出定義的評語,本席同意裁判官不採納《證據條例》就『電腦』一詞定義的決定。

75. 然而,本席認爲前述就『電腦』一詞的字典解釋[3],即『一個電子裝置,可以接收某一特定形式的資訊,並可以按照預定但可變的程式指令執行一連串的運算,從而產生資訊或訊號形式的結果』,應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電腦』一詞的釋義。這是符合國際的對『電腦』作爲電子數據儲存、處理及重新獲取的定義,和其他國家的條文及判決。這個解釋並不會引致荒謬或明顯不公義之處。」

27.其實王嘉業 案並沒有硬性規定,任何涉及電腦或相關應用案件中也必須引用專家意見(雖然也可考慮專家意見),才能進行在該案情況下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常理告訴我們,這需視乎個別案件情況而定。本案的情況涉及網頁推送系統,涉及上訴人往其送出五個推送訊息,當中涉及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再明顯不過。

28.上訴方進一步指PW1並沒有專業知識,不能就上訴人所發出的五條該推送訊息,有否增加程式或資料給予專家意見。

29.PW1作供是基於他的個人知識、日常經驗以及作為 TVB 應用工程經理 (Application Engineering Manager)的工作,其證供關於 TVB iNEWS App、TVB 網站和其相互關聯的iCloud 儲存服務(伺服器)。他就自己所知的事項提供事實證供,讓法庭考慮上訴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誤用電腦」,特別關於是否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第 59(1A)(a) 及 (c) 條的範圍,即(a)條指「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或其擁有人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即時如此誤用不會令該電腦的操作、該電腦內的程式或該電腦內的資料的可靠性減損亦然」,及(c)條指「在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內容上增加程式或資料」。

30.上訴人被指控「誤用電腦」,是基於TVB網站與伺服器之間的關係,就此,控方依賴PW1的證供指出,TVB iNEWS App有一個資料庫 (database),資料庫存儲於Google Cloud,Google Cloud是一個伺服器,TVB 網站、TVB iNEWS App 運作所涉及的資料,是儲存於該伺服器,該伺服器由TVB管理及控制,案發當日網站上二十三個不正常推送訊息(包括上訴人發送的五個該推送訊息),是儲存在該伺服器,因此合乎上述第59(1A)(a)及(c)條,即上訴人發送該五條內有虛假訊息的推送訊息,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亦在其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內容上增加資料。

31.上訴方指案中證據涉及網站、伺服器、應用程式(App)和資料儲存等事項,在技術上過於複雜,法庭不可以「司法認知」處理。

32.正如答辯方陳詞,現今香港一般市民,很多都經常登入網站(無論是透過電腦或智能手機)以發送或獲取資訊,若本案的涉案議題只是關乎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涉及上述第59(1A)條中的「誤用電腦」、「電腦」和「電腦儲存媒體」,並非涉及複雜的技術和專業知識。

33.例如終審法院在HKSAR v Chu Tsun Wai (朱峻瑋) [4]判詞中描述了網路傳送的流程,對一般正常網路使用者來說,都不難理解,並非不在「司法認知」的範圍。又例如在HKSAR v Ko Wai Kit & Other[5]一案中關於Whatsapp的普通使用方法,如收發訊息,法庭可以有司法認知。當然,如果涉及其他技術性的議題,另作別論。

34.本案不爭議的事實包括:-

(a)  TVB 經營一個線上網站 TVB iNEWS App,該應用程式(App) 發佈一般新聞,及突發新聞。

(b)  該應用程式 (App)由伺服器運行,亦有資料庫,兩者都是由Google Cloud 提供的服務。

(c)  TVB iNEWS App上的資料庫由Google Cloud 儲存。

(d)  TVB iNEWS App提供服務給公眾,上訴人承認自 2019 年以來一直在使用該應用程式 (App)。

(e)  案發當日,上訴人使用其電腦登入無線電視網站,輸入及張貼內容不尋常和虛假,而且並非新聞或突發新聞的訊息,這些訊息出現在TVB iNEWS App中,公眾可以隨時瀏覽。

35.以上均為獲承認或是已被證實的事實。事實上,上訴方現在雖然提出爭議,但也沒有就「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提出任何其他定義,反觀其依賴的王嘉業 案,採用了在線牛津英語詞典中的「電腦」定義(見上文),該案與本案同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下的控罪,上述王嘉業 案中所採用的上述「電腦」的定義,沒有理由不適用於本案。

36.上訴方另外亦爭議香港法庭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主要理由為沒有證據顯示涉案的伺服器位於香港。

37.案發時上訴人身在香港,在處於香港的TVB擁有的TVB iNEWS App(香港無線電視公司控制的平台)上發布與香港有關的材料,導致香港公眾可以透過TVB iNEWS App收看上訴人發布的內容。明顯地上訴人的所有實質行為均在香港進行,影響亦在香港發生,或最少包括有在香港發生,無論涉案的伺服器是否在香港,也由在香港的TVB人員包括PW1開發、管理及營運,沒有任何理由會影響香港法庭對上訴人的行為就本案行使司法管轄權。

38.返回本案的證據,PW1作供指他有參與開發、營運、管理該推送網址及TVB 新聞應用程式的工作,熟悉該推送網頁及TVB新聞應用程式的運作,包括相關運作和資料被儲存在Google雲端提供的伺服器及/與該伺服器的關係,而該伺服器是由TVB管理。因此PW1明顯地能夠解釋整個系統的運作及與伺服器的關係。

39.PW1的證供顯示,因為系統或程式出了問題,在案發當日有二十三條不正常的訊息(當中包括上訴人發送的五個訊息)被發現在系統數據庫(database),而該系統數據是儲存在Google雲端提供的伺服器(即P6附件一)。因上訴人發送的五個該推送訊息是儲存在TVB管理的Google雲端伺服器內,而儲存這個動作必然會增加程式或資料,亦能解釋為何被發現在系統數據庫內,訊息是有增加程式或資料,而且該推送網頁有Push History(P6附件二第6頁/P10 (7) - A7)顯示推送通知歷史,而該推送通知歷史顯示案發時的推送訊息包括發送的電郵地址亦整體上吻合P6附件一所列的推送訊息内容包括發送的電郵地址,該推送通知歷史也印証了該伺服器與該推送網頁有關連,該推送網頁及TVB新聞應用程式運作的資料及data是儲存在該伺服器,進一步印證上訴人在案發時發送的五個訊息是有增加程式或資料,即構成上述第59(1A)(c)條「在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內容上增加程式或資料」。

40.因此根據PW1的證供及證物P6及上訴人在警誡下的說法,已能證明了上訴人發送的五個該推送訊息是有增加程式或資料,無需進一步專家證供作證明或解釋。

41.另外,亦正如裁判官裁定,案發時上訴人推送五個並非新聞推送通知訊息,更是虛假和失實的訊息,與TVB原先設計的目的及用途相違背,亦構成上述第59(1A)(a)條「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或其擁有人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

42.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43.本席現處理上訴理由二,即上訴方投訴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推送訊息系統原先設計的目的及用途是發送新聞推送通知訊息。

44.本案指控的核心是涉案的「SendPush」連結(「該SendPush連結」)僅供TVB員工內部使用,用以發布TVB授權或批准的新聞項目。公眾只可使用TVB iNEWS App 瀏覽。換言之,當TVB iNEWS App運作正常時,公眾無法使用該連結,而無線電視(擁有人)亦從來無意讓公眾使用該連結。上訴人案發時發送該推發信息的行為,正是條例中第59(1A)(a) 條訂立的「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或其擁有人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

45.毫無疑問,正如PW1所言,亦從無被辯方質疑,上訴人案發時能登入該SendPush連結,並使用該連結在網站上發布了五個訊息或帖子,只因系統發生不明原因,上訴人的行為從未經TVB事先授權,其發文內容亦從未獲TVB批准。

46.當上訴人透過TVB iNEWS App取得該SendPush連結,並發佈訊息或帖子,導致TVB iNEWS App電腦系統,偏離其預期和正常功能,並且運作不正常,出現未經授權和未經批准的內容。當 TVB 管理階層發現TVB iNEWS App出現未經授權和未經批准的貼文時,他們便停用了應用程式中的連結。

47.上訴人能登入該SendPush連結,是違反了 TVB iNEWS App 系統的正常功能, PW1 在其呈堂的2022年7月5日證人供詞P7 中答案1和2作出詳盡解釋:-

「事發後,我首先聯絡一位負責 TVB inews app 同事,高級程式分析員 Tim TANG 傳送訊息查詢,但他聲稱當時無使用系統,需要問其他同事,未知發生何事;之後收到高級軟件工程師 Raymond LAM 以 Whatsapp 訊息通知我,指他剛才測試系統時不小心將正式的發送推送通知平台連結網址當作推送通知發送,期後我打電話俾高級系統分析員 Samuel CHAN 查詢,但他聲稱當時無使用系統,事件了解中,要問問其他同事;最後,Raymond LAM 就打電話俾我向我報告。

事發之後 Raymond LAM 有打電話俾我,說他不小心在正式的訊息推送通知平台發佈了 一個錯誤訊息,訊息的内容是一條登入正式發送推送通知的操作平台的連結網址,然後我也向他確認其他的不正常訊息是否他發出,但他回答我只發送了一個,其他訊息都不是他所發出的,最後我指示他去關閉相關的推送訊息系統,但他沒有解釋為何會將該連結網址當作訊息發送。」

48.因此,該SendPush連結其實是由於TVB員工Raymond LAM的疏忽而被放置在TVB iNEWS App中,導致公眾(包括上訴人)能夠登入該SendPush連結並可發布訊息。

49.上訴人透過該SendPush連結發布未經授權及未經批准的貼文,此行為導致TVB iNEWS App運作不正常,偏離其正常功能,使其運作方式與其擁所有者TVB的原先設定不同。正當情況下TVB不會允許公眾登入該SendPush連結,事實上,按常理,TVB也不可能有理由允許其他人這樣做,對於一個發布突發新聞的網站來說,不可能會允許公眾胡亂貼文。

50.再重申,根據相關的第59(1A)(a) 條 :「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或其擁有人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即使如此誤用不會令該電腦的操作、該電腦內的程式或該電腦內的資料的可靠性減損亦然」。因此,第 59(1A)(a) 條所針對的行為,是導致電腦並非如其擁有人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誤用電腦」的其中一種情況,被定義為「摧毀或損壞財產」(就「電腦而言」)。而本案的控罪第60(1) 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本案正是指控上訴人以該「誤用電腦」的方式「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1.上訴方指涉案的推送系統在正常情況下的用途和目的在案發時已經被改變,而聲稱上訴人在案發時只是根據推送程式當時被改變的用途使用,此說法並無理據,亦不合理。

52.本案的重點是關乎電腦擁有人將電腦設定做何等事情,即TVB將推送通知系統設定做何等事情。根據PW1的證供,TVB將推送通知系統設定為只供內部人員使用及發送獲高級人員授權的新聞訊息,令到使用TVB新聞應用程式的公眾人士能接收新聞訊息。只是案發時,涉案的推送通知系統的連結網址由於TVB員工出錯,以及不明原因令新增用戶無須管理員給予權限都能發送訊息,所以上訴人才能登入推送通知系統並發佈訊息。即使案發時該推送通知系統有人為錯誤及/或發生故障,不代表推送通知系統的原先設計的用途及目的有所改變。更重要的是,上訴人發佈的訊息涉及虛假訊息,更加不可能是TVB原先設計的用途及目的。

53.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54.本席現處理上訴理由三,即上訴方投訴裁判官在分析上訴人是否有合法辯解時,錯誤地著眼於上訴人是否有充分理由支持他的信念。

55.如答辯方引述及陳詞(上訴方沒有爭議),上訴人在警誡下,有以下說法:

  錄影抄錄本 上訴人在警誡下說法
1. 982–987,
1000–1007
上訴人因為好奇而登入了該SendPush連結,他認為公眾可以瀏覽注意,他沒有說他認為公眾可以發出訊息。
2. 1045–1056 事實上,沒有人授權上訴人登入該SendPush連結,只是他自己認為他可以登入它,所以他就這樣做了,他在TVB不認識任何人。([咁其實有冇人授權過你去,可以去撳呢個嘅網站啦?] 獲授權誒係冇嘅!...[就係你自己認為係誒公眾可以用]。係嘞![所以你就入去使用。] 係。)
上訴人說沒有人授權他可以登入該SendPush連結,TVB亦根本沒有授權他任何關於該SendPush連結的使用。
3. 1285–1323 上訴人注意到Push History功能…當他打開那個【Push History】時,他看到很多人已經發出了訊息。
4. 1543
1547–1575
1576–1579
上訴人使用了Google Chrome (在他的 Mac Pro 電腦上) 登入該網站,在發現訊息被公開後他刪除了Google Chrome瀏覽器中的瀏覽記錄,因為行為不是咁好,他不希望有任何登入該網站的記錄,於是他刪除了自己的瀏覽紀錄。
(點解你要剷除呢啲記錄呢?誒因為誒當時係意識到誒,就係多嗰啲,誒、誒推送通知係發出咗俾公眾啦!...咁呢一個係一個,即係誒、誒即係都係唔係咁好嘅行為啦!
...咁所以就當時就誒唔想有呢一啲記錄喺誒嗰個瀏覽器入便誒出現,所以就誒自行去剷除咗相關嘅記錄,係。)
5. 1584–1596 在該SendPush連結發送任何訊息之前,上訴人認為訊息有可能發送到公眾,他知道「push」意味著發出,他不知道這個SendPush連結是否真的可以發送訊息,或者只能發送給他自己,所以他很好奇想要嘗試找出答案。
6. 1665–1675 上訴人說「我唔會話有人會授權過我去做呢樣嘢」,但純粹是因為看到了通知,然後發現能夠登入該SendPush連結,並使用電子郵件地址開設帳戶,該網站沒有警告句子,他一開始認為這是向公眾開放的。
7. 1677 所以當時上訴人並沒有考慮太多,是否有授權的行為,但知道是沒有人授權。
(所以當時就冇諗乜嘢,即係就授唔受權嘅行為,咁但係誒冇人誒授權過我嘅,係嘞) !

56.簡單而言,上訴人承認沒有人授權他進入該網站連結,亦即是沒有人授權他從該網站發送訊息。他並沒有任何基礎或理由相信他被授權進入該SendPush連結或在該SendPush連結做任何事情,他聲稱沒有考慮過授權問題,不代表他相信他被授權去發放訊息。事實上,按常理,上訴人本身不是TVB員工,他沒有可能相信他被TVB授權發送訊息,更不用說包含虛假資料的消息。而且,不能忽視的是,上訴人自己也承認刪除了瀏覽器中的瀏覽歷史記錄,因為他不想記錄自己的不當行為(「即係都係唔係咁好嘅行為」)。案中完全沒有任何證據,上訴方亦沒有任何基礎,指稱上人「誠實地相信」TVB授權他發出訊息或有任何合法辯解這樣做。

57.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58.最後,上訴理由四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即其警誡下的開脫說法。上訴方陳詞,指裁判官忽略了支持上訴人的「真誠信念」的五個事項,包括涉案的連結是由TVB官方人員發出,該連結是在TVB News App向公眾發送,推送程式的登記版面中有 “Don’t have an account? Sign Up Now” 字句,明確邀請沒有帳戶的用家開設帳戶,而且網頁的保安規格不高,沒有警告字眼指只可由TVB職員使用。

59.如答辯方指出,本席亦同意,該SendPush連結雖由 TVB 發出的,但上訴人本身從未說過他真誠地相信TVB已經同意,或如果TVB知道上訴人發送訊息,而且是虛假訊息,會同意。該網站上的字樣 “Don’t have an account? Sign up now” ,只是開戶邀請,並不是邀請從該網站向廣大公眾發送訊息,而上訴人本身也從未說過他相信TVB是邀請公眾發送訊息。至於該網站安全等級不高,上訴人可透過提供電子郵件地址開設帳戶和發送訊息,同樣地,上訴人也沒有說過當時他認為以上是等同TVB授權他發送訊息,更莫說是虛假的訊息。

60.亦正如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警誡下的說法是混合性陳述,她在小心考慮後不相信亦不接受上訴人的開脫及辯解的說法。

61.本席認同裁判官有充分的理由作此事實上的裁定。上訴人自2019年已經使用TVB iNEWS App接收日常突發新聞通知,明顯對此並不陌生。該推送網址,明顯不屬於突發新聞通知的性質。他必定知道和意識到該TVB程式出了問題,該推送網址或連結並不是公開給公眾使用。上訴人自己初時使用自己電郵地址及一個「求其」的密碼,都不能夠成功登入。TVB iNEWS App只是用作推送新聞,該推送新聞功能亦只有TVB其員工及/或其授權人士才有職責及權限去操作和使用,上訴人必然知道而他本身也不相信自己有TVB授權發送或推送訊息,而且不止一個而是五個,更是虛假的訊息。

62.毫無疑問,上訴人沒有任何理由或基礎會「誠實地相信」,發送案中的虛假訊息,這些摧毀或損壞TVB iNEWS App的訊息,已經或會有TVB授權或同意。

63.上訴理由四不成立。

64.本席亦以「重審」的形式重新及全面考慮案中所有證據,同意裁判官的觀察和分析,亦得出相同的定罪結論。上訴方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本席確信案中有足夠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的控罪,現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谷敏兒及檢控官王曉薇代表

上訴人:由張陳鍾律師行延聘關百安大律師及葉豐誠大律師代表



[1]  HCMA 77 of 2013

[2]  該第59(1A)條指「摧毀或損壞財產 (to destroy or damage any property),就電腦而言,包括誤用電腦」,並在之後的(a)至(c)段中指出何謂「誤用電腦」(misuse of a computer) ,而(c)段指「在電腦或電腦儲存媒體所收納的內容上增加程式或資料」。

[3]  見王嘉業 案判詞第19段,根據《牛津網上字典》 (oxforddictionaries.com), 「電腦」“computer” is “an electronic device, which is capable of receiving information (data) in a particular form and of performing a sequence of oper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a predetermined but variable set of procedural instructions (program) to produce a result in the form of information or signals.”

[4]  (2019) 22 HKCFAR 30,判詞第5段

[5]  HCCC 25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