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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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申請人被處罰款港幣1,8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5年10月15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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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8/2025[2026] HKCFI 216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2025

[2026] HKCFI 21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4年86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10月15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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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劉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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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6年3月26日
判案日期: 2026年3月26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申請人被處罰款港幣1,8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5年10月15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申請理據

2.申請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該案涉及的法律觀點如下:申請人指出首先第一點,該交通意外發生後由警員52711負責,此警員多次與申請人電話聯絡,但因當時他正值籌辦母親離世事宜,未能即時前往錄取口供,但已在現場將手機及行車紀錄儀交予該警員觀看,警員也認同是對方司機駕駛態度瘋狂,最後加速,阻止申請人切線。但此警員後來竟在庭上說沒有見過申請人所提出的行車紀錄儀,即他是提供假口供予法庭,隱瞞事實,導致最終有此裁決。

3.申請人第二點特別提出,當時的情況是對方司機已發覺申請人在切線時不單沒有意識地禮讓,反而刻意加速,阻止申請人切線。當時他準備切線時,經已在事前打指揮燈,減速慢行,細看左邊交通情況,行車速度只是20公里左右,這個行車時速足以查看整體周邊情況,只是對方明知申請人切線便馬上加速阻止申請人切入,突然加速撞向對方切線車輛,結果怎會是他不小心駕駛呢?此檢控完全是錯漏百出,他也提供車行車紀錄儀,證實對方突然加速的行為是關鍵意外的成因,反而有人蓄意不作證指出此情況。最後申請人指出整個調查過程錯漏百出,而致他被檢控不小心駕駛,因此向原訟法庭作出申請,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

答辯人的回應

4.答辯人指出就申請人的第一及第二個理由,分別關乎吳姓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申請人是否不小心駕駛此事實裁斷,但這些議題均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至於第三及第四項理由,申請人投訴控方第二證人警員編號出錯,申請人提供行車紀錄儀片段未獲採納為證據等等,此等投訴同樣地不涉任何法律論點。事實上有關原審裁判官就警員編號之筆誤這一議題,在上訴時已作處理。至於申請人聲稱未有用作證據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早已在原審時透過承認事實方式呈堂,並在原審及上訴階段均獲考慮及處理,因此關於這些投訴申請人也未能提出任何可供爭辯的法律論點,答辯人認為對方的申請應予被駁回。

本席的考慮

5.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 (2)條指出︰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6.而在是次申請中,本席只須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

7.而法庭在發出證明書前,必須信納案中所涉之法律論點「屬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重大」和「廣泛的重要性」屬兩項不同之要求,申請方亦須證明兩項先決條件均被滿足,法院才能發出證明書。如終審法院亦在Lee Kin Pong v HKSAR [1998] 1 HKLRD 182指出,該論點需要至少是「可合理爭辯的」。

8.就申請人現在所提出的論點,最主要就證人證供的可信性,與及其行車紀錄儀已可顯示是對方不小心的情況,而並非申請人,就這些事宜,其實在上訴時已作處理和考慮,且全為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決,當中根本不涉任何法律觀點。

9.況且,申請人上述論點均並無合理可爭辯性,更遑論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並無基礎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作出頒令,申請人此申請被拒絕。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薛俊康先生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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