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超源 訴 林志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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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判定債務人是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T 153/1998一案的申請人,而本案的判定債權人是該案的答辯人。在1998年8月14日,土地審裁處在上述訴訟中作出命令授予新租賃,有關住宅是新界元朗天水圍嘉湖山莊,第3座,第1期,6H室。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分別是該住宅的業主和租客。判定債務人向上訴法庭上訴,反對該道土地審裁處的命令。該上訴在1998年12月4日被駁回。隨後,判定債務人在1999年3月1日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傳訊令狀控告判定債權人,要求申索陳述書所述的濟助。鍾安德法官在2001年1月3日下令撤銷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的訴訟,並下令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現今的法律程序裡也有其他命令要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在2001年11月8日,關家靜聆案官對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單和代墊付費用作訟費評定,准予港幣74,658.00元的訟費和代墊付費用,並加利息以判決利率計算。判定債務人沒有支付上述經評定的訟費。判定債權人申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盤問判定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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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3364D/1999 HCA 336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1999年第33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國基聆訊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10日及11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 4 月17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的判定債務人是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T 153/1998一案的申請人,而本案的判定債權人是該案的答辯人。在1998年8月14日,土地審裁處在上述訴訟中作出命令授予新租賃,有關住宅是新界元朗天水圍嘉湖山莊,第3座,第1期,6H室。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分別是該住宅的業主和租客。判定債務人向上訴法庭上訴,反對該道土地審裁處的命令。該上訴在1998年12月4日被駁回。隨後,判定債務人在1999年3月1日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傳訊令狀控告判定債權人,要求申索陳述書所述的濟助。鍾安德法官在2001年1月3日下令撤銷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的訴訟,並下令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現今的法律程序裡也有其他命令要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在2001年11月8日,關家靜聆案官對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單和代墊付費用作訟費評定,准予港幣74,658.00元的訟費和代墊付費用,並加利息以判決利率計算。判定債務人沒有支付上述經評定的訟費。判定債權人申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盤問判定債務人。 2.在2002年2月23日,源麗華聆案官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接受訊問,以查明是否有人欠他債項和該等債項是甚麼,以及他是否有任何其他財產或經濟能力付清載於日期為2002年1月16日的訟費評定證明書上的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和該等財產或經濟能力是甚麼;判定債務人亦須在訊問時在聆案官席前交出他管有的或控制的與前述事情有關的簿冊或文件;並下令該申請和依該申請進行的訊問的訟費由主持該訊問的聆案官酌情決定。 3.在2002年6月27日的聆訊中,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都無律師代表,法庭經發出以下警告:
4.訊問在2002年9月10日開始。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都無律師代表。訊問在當日未結束,押後至2002年11月6日。在2002年11月6日恢復聆訊時,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仍是無律師代表。在2002年9月10日法庭押後訊問之前命令判定債務人須不遲過恢復聆訊之前21日盡量提供龍劍雲聆案官日期為2002年6月27日的命令裡列出的各項文件的副本,或準備好正本給對方複印;判定債務人亦須在恢復聆訊時把上述文件呈堂。 5.判定債務人接受訊問時所說證供摘要 判定債務人接受訊問時作證說:
6.在訊問的最後階段,判定債權人陳詞說:判定債務人沒有將其資產作全面和坦白的披露,他故意不回答訊問時向他提出的問題,判定債務人提供的答案是含糊其詞的,及判定債務人並不可信。判定債權人提出以下各點支持他的陳詞:
7.判定債權人也陳詞說:由上述事情可見判定債務人是有能力支付的。 8.判定債權人根據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提出申請,請求法庭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和命令判定債務人以法庭認為適合的方式履行判決。判定債權人也請求法庭命令判定債務人支付上述申請的訟費。 9.第49B號命令第1B(1)和(2)條規則規定:
10.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2書中和Honour Finance Co. Ltd. v Chan Mang(高院民事上訴1989年第63號)案中上訴法庭的判決說明:法庭運用第49B號命令第1B(1)條規則賦予的權力把判定債務人監禁時,必須小心謹慎。如聆案官並不認為債務人在訊問時迴避問題,卻憑席前所見的證據就把該債務人監禁,這便是錯誤的,也是欺壓性的。Honour Finance Co. Ltd. v Chan Mang 案中,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收入僅堪餬口,他也沒有資產。上訴法庭裁定:除非可以證明該債務人有其他資產,否則就算考慮把他監禁也是欺壓性的。舉證責任當然是在判定債權人身上,舉證標準是要證明到無合理疑點。 11.本案中,判定債務人被問及他每月要付出港幣1,500.00元租金的物業的地址,但他沒有回答。判定債務人對於他沒有回答上述問題有一個解釋,就是他不想給判定債權人機會騷擾他。他指稱如果他披露那個地址,判定債權人就會騷擾他。不過,他告訴了法庭有關的開支,即他每月要繳付的租金的金額。判定債權人陳詞說:判定債務人沒有披露一份已經登錄的判他敗訴的法庭判案書,該判案書是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1999年第2022號。法庭執達主任在2000年根據一份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對判定債務人執行該判決。根據執達主任辦事處發給判定債權人的日期為2000年6月1日的信,判定債務人已經在2000年5月30日把該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裡提到的款額付給法庭。據判定債權人所說,繳付的款額是港幣13,997.70元。判定債權人問判定債務人為甚麼他不披露上述負債。判定債務人回答說該項負債已經清償,本席裁定這個答案是對的。訊問進行的時候,該項負債已不存在。本席亦注意到該項負債是到期須付給判定債權人的欠款。因此,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都知道有這一項過去的負債。判定債務人沒有理由會試圖隱瞞不告訴判定債權人。判定債務人也被問到當執達主任向他執行該判決時他付給執達主任的錢從何而來。他回答說是朋友借給他的。判定債務人把一些人士寫的信呈堂,這些人包括香港理工大學的講師。信中說曾經借錢給他。沒有證據反駁上述的說法,本席信納他確是得到借貸。判定債務人列出的“主要個人債權人”表上顯示的欠Lawrence馬和Elaine吳兩人的債項的金額和該兩名債權人的信中所述的金額不符。不過,這點只是關於債項的金額,並非關於判定債務人有沒有借錢。事實上,Elaine吳信中顯示的該筆債的金額比判定債務人在表中所述的還多了港幣5,000.00元。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要他必須準時呈交有關文件的命令,這是可以批評的,但他的確呈交了這些文件,包括銀行戶口結單,顯示各個戶口的結餘金額,和另一些文件,顯示他的公司Calford Trading Company已經停止營業,因此獲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判定債務人也呈交了一些文件證明他每月給美國的Santa Clara Self-Storage美元110.00元作為存放他的書本的租金。也許判定債權人認為判定債務人不應租這個儲物地方,因為這會招致開支,但判定債務人事實上有披露他的有關開支,雖然遲了些。 12.本席不認為判定債務人接受訊問時含糊其詞,也不信納判定債務人故意不作出全面披露。判定債務人現在靠政府津貼和朋友借貸生活。判定債權人未能以任何舉證標準證實判定債務人有其他資產。因此,關於判定債權人請求本席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以及請求本席根據第49B號命令第1B(2)(a)條規則命令判定債務人履行判決的申請,本席予以拒絕。 13.訟費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判定債務人須付給判定債權人這次訊問的訟費。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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