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超源 訴 林志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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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判定債務人是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T 153/1998一案的申請人,而本案的判定債權人是該案的答辯人。在1998年8月14日,土地審裁處在上述訴訟中作出命令授予新租賃,有關住宅是新界元朗天水圍嘉湖山莊,第3座,第1期,6H室。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分別是該住宅的業主和租客。判定債務人向上訴法庭上訴,反對該道土地審裁處的命令。該上訴在1998年12月4日被駁回。隨後,判定債務人在1999年3月1日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傳訊令狀控告判定債權人,要求申索陳述書所述的濟助。鍾安德法官在2001年1月3日下令撤銷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的訴訟,並下令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現今的法律程序裡也有其他命令要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在2001年11月8日,關家靜聆案官對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單和代墊付費用作訟費評定,准予港幣74,658.00元的訟費和代墊付費用,並加利息以判決利率計算。判定債務人沒有支付上述經評定的訟費。判定債權人申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盤問判定債務人。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HCA 3364/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pr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3364D/1999

HCA 336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1999年第33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判定債務人)
吳超源

被告人
(判定債權人)
林志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國基聆訊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10日及11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 4 月17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的判定債務人是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T 153/1998一案的申請人,而本案的判定債權人是該案的答辯人。在1998年8月14日,土地審裁處在上述訴訟中作出命令授予新租賃,有關住宅是新界元朗天水圍嘉湖山莊,第3座,第1期,6H室。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分別是該住宅的業主和租客。判定債務人向上訴法庭上訴,反對該道土地審裁處的命令。該上訴在1998年12月4日被駁回。隨後,判定債務人在1999年3月1日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傳訊令狀控告判定債權人,要求申索陳述書所述的濟助。鍾安德法官在2001年1月3日下令撤銷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的訴訟,並下令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現今的法律程序裡也有其他命令要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在2001年11月8日,關家靜聆案官對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單和代墊付費用作訟費評定,准予港幣74,658.00元的訟費和代墊付費用,並加利息以判決利率計算。判定債務人沒有支付上述經評定的訟費。判定債權人申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盤問判定債務人。

2.在2002年2月23日,源麗華聆案官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接受訊問,以查明是否有人欠他債項和該等債項是甚麼,以及他是否有任何其他財產或經濟能力付清載於日期為2002年1月16日的訟費評定證明書上的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和該等財產或經濟能力是甚麼;判定債務人亦須在訊問時在聆案官席前交出他管有的或控制的與前述事情有關的簿冊或文件;並下令該申請和依該申請進行的訊問的訟費由主持該訊問的聆案官酌情決定。

3.在2002年6月27日的聆訊中,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都無律師代表,法庭經發出以下警告:

(a) 法庭警告判定債務人:他必須遵從該命令的第2條款作出全面披露,如果他不照做,聆訊便可能再次押後,而判定債務人可能要負責為此招致的訟費;

(b) 法庭更警告判定債務人:無論要他何時到庭接受訊問,他也必須遵從,如果他沒有到庭接受訊問,又沒有提出好的因由,法庭可能命令將判定債務人逮捕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其帶到法庭接受訊問,以及經判定債務人承認他完全明白以上各項警告的意思和意義後,命令(除其他事情外)判定債務人須盡量提供

(a) 他本人名下獨有或和任何其他人聯權共有的,或他是獨資經營者或是合夥人的任何商號或業務在香港和其他地方的所有銀行戶口以往3年的存摺和銀行結單。

(b) 他是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或股東(如果是私人公司)的任何業務以往3年的帳目。

(c) 以往3年的報稅表和評稅單。

(d) 在他名下持有的所有股份證書。

(e) 在他名下持有或他實益擁有的所有物業的契據或在土地註冊處的記載事項。

(f) 他擁有的或在他名下的所有車輛的登記詳情。

(g) 所有顯示他的支出和負債的文件,包括他的姓名被登錄為敗訴方的任何其他的法庭判案書。

(h) 他的僱主在以往3年發出的工資單或薪金單。

4.訊問在2002年9月10日開始。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都無律師代表。訊問在當日未結束,押後至2002年11月6日。在2002年11月6日恢復聆訊時,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仍是無律師代表。在2002年9月10日法庭押後訊問之前命令判定債務人須不遲過恢復聆訊之前21日盡量提供龍劍雲聆案官日期為2002年6月27日的命令裡列出的各項文件的副本,或準備好正本給對方複印;判定債務人亦須在恢復聆訊時把上述文件呈堂。

5.判定債務人接受訊問時所說證供摘要

判定債務人接受訊問時作證說:

(a) 他以前是香港理工大學的高級講師,賺取約港幣30,000月薪。

(b) 他和香港理工大學的合約終結後,香港理工大學付給他約港幣600,000.00元退休金。

(c) 此後,由1999年6月中至1999年11月5日他受僱於順德一間電子纖維工廠為高級工程師。

(d) 1999年11月5日後,北京佛爾斯特金融資源資訊中心和羅寧先生委託他籌集資金。美國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也委託他和中國政府商議一個關於廣州地下鐵路列車的合約,但他未能由此賺取任何金錢。

(e) 他接受訊問時是失業中。他從2000年2月以來便接受政府的社會保障津貼。判定債務人把一些社會福利署給他的信呈堂,根據這些信,在下列時期裡他有如下的社會保障津貼:

時期 數額
1. 2000年4月17日起(為期11個月) 每月港幣3,310.00元(其中港幣1,805.00元是標準數額,港幣1,505.00元是租金)
2. 2001年3月17日起(為期12個月) 每月港幣1,950.65元(其中港幣1,805.00元是標準數額,港幣145.65元是租金)
3. 2002年3月17日起(為期12個月) 每月港幣3,305.00元(其中港幣1,805.00元是標準數額,港幣1,500.00是租金)

(f) 自從1999年9月他便沒有任何收入,只是靠政府津貼和朋友貸款生活。

(g) 他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都沒擁有任何房地產。

(h) 自從2000年他便在香港新界青山公路251號元朗廣場24E號居住(佔用一個床位),不用交租。聆訊恢復進行時,他作證說他有另一處居所,就那居所他要每月交租港幣1,500.00元。他不時往內地,住在深圳西麗麗苑二村二棟403和404室。

(i) 他是"Calford Trading Company"的獨資經營者,該公司自從1992年已停止營業。從1996年中該公司便獲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

(j) 他和Calford Trading Company有下列戶口,訊問時,他把這些戶口的銀行結單呈堂,這些結單顯示這些戶口的最後一次事項記入後的結餘如下:

銀行 銀行戶口號碼 最後一次事項記入後的結餘 戶口持有人
1. (a) 滙豐 457-452191-833
(運籌理財)
港幣0.00元
(2000年10月24日)
判定債務人
(b) 滙豐 4966-0400-0580-3861
Visa金卡
港幣93.54元借方(2000年10月24日) 判定債務人
2. 滙豐 507-216315-001 港幣116.75元
(2002年10月19日)
判定債務人
3. 滙豐 457-424513-888 港幣0.00元
(1995年11月10日)
判定債務人
4. 滙豐 048-8-028408 港幣2,969.89元(2002年7月30日) 判定債務人
5. 滙豐 457-2-020479
(儲蓄戶口)
港幣0.00元
(2000年3月7日)
Calford Trading Company
6. 滙豐 457-5-60395 美元1.99元
(1998年8月24日)
Calford Trading Company
7. 滙豐 507-0-013957 港幣100.00元
(2000年3月7日)
Calford Trading Company

(k) 以往3年中他曾經擁有一輛二手車,但現在已賣掉該車。他接受訊問時並不擁有任何車輛。

(l) 他從下列債權人借了以下款項:

債權人

數額(港幣)

Lawrence馬
(譯音)
(a)根據判定債務人列出的“主要個人債權人”表,
港幣250,000.00元
(b)根據Lawrence馬發出的已呈堂的信,和根據判定債務人的證供,
港幣125,418.00元(自從1995年,根據為1999年1月9日的已呈堂的信)
港幣10,000.00元(在1999年5月,根據為1999年5月20日的已呈堂的信)
港幣10,000.00元(在1999年5月5日,根據為1999年5月5日的已呈堂的滙豐入賬通知書)
港幣3,000.00元(在1998年11月16日,根據為1998年11月16日的已呈堂的滙豐入賬通知書)
港幣10,000.00元(在1999年1月19日,根據為1999年1月19日的已呈堂的滙豐入賬通知書)
林健民(譯音) 港幣24,000.00元(在1999年4月21日借,根據為1999年5月11日林健民發出的已呈堂的一封信)
港幣5,000.00元(在2000年3月11日借,根據為2000年5月8日林健民發出的已呈堂的一封信)
Trang Kien Truang 港幣30,000.00元(在1998年和1999年借,根據為2002年10月10日Trang Kien Truang發出的已呈堂的一份傳真和判定債務人列出的“主要個人債權人”表)
Elaine吳
(譯音)
(a)根據判定債務人列出的“主要個人債權人”表
港幣50,000.00元
(b)根據為1999年1月6日Elaine吳發出的已呈堂的一封信
港幣55,000.00元(在1997年和1998年借)
Kenneth林
(譯音)
港幣50,000.00元(在1997年和1998年借,根據為1999年1月6日Kenneth林發出的已呈堂的一封信和判定債務人列出的“主要個人債權人”表)
梁桌斌
(譯音)
港幣12,000.00元(在1997年和1998年借,根據為1999年1月6日梁桌斌發出的已呈堂的一封信和判定債務人列出的“主要個人債權人”表)

(m) 他租了Santa Clara Self-Storage一個儲物地方編號E052。該公司位於美國1700 De La Cruz Blvd., Santa Clara, CA 95050,月租美元110.00元,用來存放他的書本。

6.在訊問的最後階段,判定債權人陳詞說:判定債務人沒有將其資產作全面和坦白的披露,他故意不回答訊問時向他提出的問題,判定債務人提供的答案是含糊其詞的,及判定債務人並不可信。判定債權人提出以下各點支持他的陳詞:

(a) 判定債務人有很多文件都沒有呈堂,例如,Santa Clara Self-Storage發出的關於開支的文件。為甚麼每月都要付錢,這是可疑的。

(b) 判定債務人回答關於他的股份和車輛的擁有權的問題時躲躲閃閃,而且沒有把有關這方面的任何文件呈堂。

(c) 判定債務人沒有解釋他的收入來源。

(d) 判定債務人沒有說出他住所的地址。

(e) 判定債務人沒有把關於Calford Trading Company的稅項負擔的整套文件呈堂。

(f) 判定債務人關於他所投的家居保險的答案含糊。

(g) 判定債務人呈交的關於他的債權人的材料並不符合他這方面的證供。

(h) 判定債務人沒有披露有一份判他敗訴的法庭判案書已經登錄。

(i) 執達主任向判定債務人執行判決時,他可以支付港幣13,000.00多元。

7.判定債權人也陳詞說:由上述事情可見判定債務人是有能力支付的。

8.判定債權人根據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提出申請,請求法庭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和命令判定債務人以法庭認為適合的方式履行判決。判定債權人也請求法庭命令判定債務人支付上述申請的訟費。

9.第49B號命令第1B(1)和(2)條規則規定:

“(1) 凡在根據第1A條規則或根據第48號命令進行的訊問後,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

(a) 能夠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或

(b) 已對資產作出處置,目的在於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或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屬於判決標的之法律責任;或

(c) 故意不作出根據第1A(2)條規則規定須作出的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在根據第48號命令進行的訊問中作出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根據該條規則或該命令規定須回答的任何問題,

則有酌情決定權,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為期不超逾3個月。

(2) (a) 凡在根據第1A條規則進行的訊問或根據第48號命令進行的訊問後,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能夠或將會能夠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可命令判定債務人以法庭認為適合的方式履行判決。

(b) 法庭可應申請,無條件或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撤銷、更改或暫停執行根據(a)段作出的命令。”

10.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2書中和Honour Finance Co. Ltd. v Chan Mang(高院民事上訴1989年第63號)案中上訴法庭的判決說明:法庭運用第49B號命令第1B(1)條規則賦予的權力把判定債務人監禁時,必須小心謹慎。如聆案官並不認為債務人在訊問時迴避問題,卻憑席前所見的證據就把該債務人監禁,這便是錯誤的,也是欺壓性的。Honour Finance Co. Ltd. v Chan Mang 案中,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收入僅堪餬口,他也沒有資產。上訴法庭裁定:除非可以證明該債務人有其他資產,否則就算考慮把他監禁也是欺壓性的。舉證責任當然是在判定債權人身上,舉證標準是要證明到無合理疑點。

11.本案中,判定債務人被問及他每月要付出港幣1,500.00元租金的物業的地址,但他沒有回答。判定債務人對於他沒有回答上述問題有一個解釋,就是他不想給判定債權人機會騷擾他。他指稱如果他披露那個地址,判定債權人就會騷擾他。不過,他告訴了法庭有關的開支,即他每月要繳付的租金的金額。判定債權人陳詞說:判定債務人沒有披露一份已經登錄的判他敗訴的法庭判案書,該判案書是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1999年第2022號。法庭執達主任在2000年根據一份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對判定債務人執行該判決。根據執達主任辦事處發給判定債權人的日期為2000年6月1日的信,判定債務人已經在2000年5月30日把該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裡提到的款額付給法庭。據判定債權人所說,繳付的款額是港幣13,997.70元。判定債權人問判定債務人為甚麼他不披露上述負債。判定債務人回答說該項負債已經清償,本席裁定這個答案是對的。訊問進行的時候,該項負債已不存在。本席亦注意到該項負債是到期須付給判定債權人的欠款。因此,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都知道有這一項過去的負債。判定債務人沒有理由會試圖隱瞞不告訴判定債權人。判定債務人也被問到當執達主任向他執行該判決時他付給執達主任的錢從何而來。他回答說是朋友借給他的。判定債務人把一些人士寫的信呈堂,這些人包括香港理工大學的講師。信中說曾經借錢給他。沒有證據反駁上述的說法,本席信納他確是得到借貸。判定債務人列出的“主要個人債權人”表上顯示的欠Lawrence馬和Elaine吳兩人的債項的金額和該兩名債權人的信中所述的金額不符。不過,這點只是關於債項的金額,並非關於判定債務人有沒有借錢。事實上,Elaine吳信中顯示的該筆債的金額比判定債務人在表中所述的還多了港幣5,000.00元。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要他必須準時呈交有關文件的命令,這是可以批評的,但他的確呈交了這些文件,包括銀行戶口結單,顯示各個戶口的結餘金額,和另一些文件,顯示他的公司Calford Trading Company已經停止營業,因此獲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判定債務人也呈交了一些文件證明他每月給美國的Santa Clara Self-Storage美元110.00元作為存放他的書本的租金。也許判定債權人認為判定債務人不應租這個儲物地方,因為這會招致開支,但判定債務人事實上有披露他的有關開支,雖然遲了些。

12.本席不認為判定債務人接受訊問時含糊其詞,也不信納判定債務人故意不作出全面披露。判定債務人現在靠政府津貼和朋友借貸生活。判定債權人未能以任何舉證標準證實判定債務人有其他資產。因此,關於判定債權人請求本席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以及請求本席根據第49B號命令第1B(2)(a)條規則命令判定債務人履行判決的申請,本席予以拒絕。

13.訟費方面,本席作出暫准命令,判定債務人須付給判定債權人這次訊問的訟費。

(黃國基)
聆案官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