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3364/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pril 2003.
1. 本案的判定債務人是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T 153/1998一案的申請人,而本案的判定債權人是該案的答辯人。在1998年8月14日,土地審裁處在上述訴訟中作出命令授予新租賃,有關住宅是新界元朗天水圍嘉湖山莊,第3座,第1期,6H室。判定債權人和判定債務人分別是該住宅的業主和租客。判定債務人向上訴法庭上訴,反對該道土地審裁處的命令。該上訴在1998年12月4日被駁回。隨後,判定債務人在1999年3月1日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傳訊令狀控告判定債權人,要求申索陳述書所述的濟助。鍾安德法官在2001年1月3日下令撤銷在現今的法律程序中的訴訟,並下令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現今的法律程序裡也有其他命令要判定債務人支付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在2001年11月8日,關家靜聆案官對判定債權人的訟費單和代墊付費用作訟費評定,准予港幣74,658.00元的訟費和代墊付費用,並加利息以判決利率計算。判定債務人沒有支付上述經評定的訟費。判定債權人申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盤問判定債務人。
Cited by 4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