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超源 訴 林志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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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00年6月17日提出此申請,要求准許延長對聆案官在1999年11月25日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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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3364A/1999 HCA 336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3364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6月20日 宣判日期:2000年6月20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在2000年6月17日提出此申請,要求准許延長對聆案官在1999年11月25日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2. 聆案官在1999年11月25日作出的命令,簡略而言,乃依據高等法院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撤銷申請人在本案提出的訴訟及剔除有關訴訟的狀書。 3. 申請人其實已於2000年1月19日提出相同的申請,而該申請,已被押後至另定日期進行聆訊。故此,在2000年6月17日所提出的申請,與2000年1月19日的申請,實屬重疊提出。本席認為6月17日的申請應因此而被剔除或撤銷。 4. 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告知本席,他在2000年6月17日提出的申請,加上了一個在1月19日的申請中沒有提出的論據,即本申請中的第2(1)段:
5. 本席認為,在這段中所提的論據,不應在另申請中提出,而應在申請人原本的申請的聆訊時提出。故此,在2000年6月17日所提出的申請不合乎法律程序,亦毫無法理依據,故亦應因此而被剔除或撤銷。
上訴人:吳超源,自行應訊 答辯人:林志璋,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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