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超源 訴 林志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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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00年6月17日提出此申請,要求准許延長對聆案官在1999年11月25日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3364/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3364A/1999

HCA 336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3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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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超源 上訴人 (原告人)
林志璋 答辯人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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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6月20日

宣判日期:200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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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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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00年6月17日提出此申請,要求准許延長對聆案官在1999年11月25日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2. 聆案官在1999年11月25日作出的命令,簡略而言,乃依據高等法院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撤銷申請人在本案提出的訴訟及剔除有關訴訟的狀書。

3. 申請人其實已於2000年1月19日提出相同的申請,而該申請,已被押後至另定日期進行聆訊。故此,在2000年6月17日所提出的申請,與2000年1月19日的申請,實屬重疊提出。本席認為6月17日的申請應因此而被剔除或撤銷。

4. 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告知本席,他在2000年6月17日提出的申請,加上了一個在1月19日的申請中沒有提出的論據,即本申請中的第2(1)段:

"To apply for leave to appeal the case with additional charges, for perjuring, malicious prosecution and malicious institution."

5. 本席認為,在這段中所提的論據,不應在另申請中提出,而應在申請人原本的申請的聆訊時提出。故此,在2000年6月17日所提出的申請不合乎法律程序,亦毫無法理依據,故亦應因此而被剔除或撤銷。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吳超源,自行應訊

答辯人:林志璋,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