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泳施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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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D2)及第三被告(D3)皆面對控罪一及控罪六,他們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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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710/2023[2025] HKDC 9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0/2023

[2025] HKDC 9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泳施 (第二被告人)
  張仲寧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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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日期:  2025年6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勵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Wilfully obstructing police officers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6]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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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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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D2)及第三被告(D3)皆面對控罪一及控罪六,他們皆不認罪。

2.控罪一為「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罪行詳情指,本案第一至第四被告於2022年12月13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砵蘭街28號M1酒店2601室,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女警27408、警員9098、警員14153、警員21015、警員28750、警長4522及警長7065。

3.控罪六為「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罪行詳情指,第一至第四被告於2022年12月13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砵蘭街28號M1酒店2601室,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微量甲基苯丙胺的43毫升液體。

4.本席在開審前已向D2解釋她可由律師代表的權利,D2表示不需要律師在審訊中代表自己,她選擇在審訊中自辯。本席也向D2解釋審訊的程序。

控方案情

5.控方倚靠控方證人的證供及本審訊兩名被告的補錄警誡口供。

6.控方指D2在審訊時為一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人。

7.D2表示不反對自己的補錄警誡口供呈堂(證物P20及P21),並指自己是在清楚自己的權利下自願錄取的。

8.D3則表示反對警方向自己錄取的補錄警誡口供等文件呈堂(證物PP18、PP19、PP23、PP24及PP25),並呈上反對理由書(MFI-1)。代表D3的辯方律師同意以交替程序處理此特別事項。

控方證人證供

PW1 警員21015

9.PW1隸屬油麻地警署特別職務隊第一隊,在2022年12月13日他便裝當值。他指自己被指派帶同法庭搜查令到油麻地砵蘭街28號M1酒店2601室(下稱「2601室」)。

10.他和隊員(警長7065、警長4522、女警27408、警員9098、警員14153及警員28750)在1928時到達M1酒店,警員9098拿了2601室的房卡。他們在1930時到達2601室門口,拍門及用本地話大聲說「警察,開門」,當時他聽到房內有聲音,但沒有人回應。在拍門兩至三次後,警員9098用房卡試圖開門,但不成功,跟著他們繼續拍門及大叫「警方,開門」,並向房內人士表明他們備有搜查令,並說如果再不開門便會爆門入內,但房內的人仍然沒有開門,於是警長7065向房內的人指,如果再不開門,便會控告他們阻差辦公。PW1指當時房門仍然關著,而房內有人說「唔開呀」,隊員曾嘗試用鐵筆撬門及用身體撞開房門,但不成功,最後由女警27408等人用錘子等工具於1942時成功撞開房門進入房間。

11.PW1指當時房內共有兩男兩女,他入房後立即走進洗手間,見到一名男子(即D3),當時該男子情緒不穩定,在叫囂、手舞足蹈、雙手揮來揮去、頑強抵抗,PW1和警員14153同時表露身分,並把D3制服在地上,及用手銬扣上他雙手,帶他回房內床上。後來該名男子在冷靜後,PW1向現場各人出示警員委任證及搜查令。PW1及警員14153把D3的手銬解開,及對他作快速搜身,並沒有任何發現,而D3的左手手背、左前臂及右小腿皆有傷。D3當時向警員14153稱這些傷是警方爆門時自己頂門而受傷的。PW1和隊員替D3簡單包紮,貼上膠布,D3表示拒絕到醫院看醫生。

12.PW1指沒有人對D3作出任何暴力或威逼利誘的行為。

13.PW1指當天自己被警長7065指派為證物警員,負責搜查及撿取違禁物品。他在床頭櫃檯面找到兩個「冰壼」,其中一個備有藍色飲管(證物P3),另一個備有橙色飲管(證物P4),兩個冰壼內都有液體。另冰壼旁有一個綠色的圓盒,內有9包懷疑毒品(證物P6,P7及P9)。PW1又指房內微波爐上放有電子磅(證物P12),而電視旁的膠架中那紅色盒內有兩個可再封膠袋,同樣載有懷疑毒品(證物P14)。PW1指自己在2022年12月14日把兩個冰壼內的液體分別放入不同的膠樽(證物P3A及P4A),再放入貴重財物袋。

14.PW1在現場畫出草圖,顯示房內的裝置及搜到證物的地方(證物P17)。

15.PW1指自己後來和警員14153押D3回警署。他們在2022年12月14日在油麻地警署訓示室見值日官,在各被拘捕人士面前封存所有證物及要求他們簽署,值日官也有簽署。PW1指D3沒有在值日官面前作任何要求或投訴。

16.PW1指由他在2601室首次見到D3直至封存證物時,D3都是清醒的。

17.D2對PW1的證供沒有任何盤問。

18.被代表D3的辯方律師盤問時,PW1指在他們進入2601室前沒有聽到房內有人說「頂住道門,會被人攞刀斬」,也聽不到有人說「救命」或「唔好入嚟,我要報警」。

19.PW1否認曾有隊員指是D3頂著房門,並用鐵筆扑D3的頭,而D3用左手保護自己,並坐在地上。PW1也否認自己和隊員對D3拳打腳踢。

20.PW1同意他們在12月14日凌晨3時左右才回警署。

21.他指他們在2601房內調查時,印象中曾有軍裝警員到場,指有人報案,其後該軍裝警員離去。

PW2 警員9098

22.PW2與PW1隸屬同一小隊,同樣在2022年12月13日當天便裝當值。

23.他指他們在2601室內人士拒絕開門後,於1942時成功破門進入房間,房內有兩男兩女。PW1向房內各人解釋搜查令。PW2在房內床尾位置見到D2,期間她情緒激動,手舞足蹈,於是自己上前把她控制及扣上手銬,以免她對自己或其他人造成傷害。

24.PW2指他們在房內時曾有西九龍衝鋒隊隊員到場,指有人報案,說有人撞門找麻煩,其後PW2向他指出自己隊員正在上址由油麻地警區高級督察陳俊華(譯音)帶領下執行職務,前者便離開。

25.PW2指在PW1解釋搜查令後,自己便協助女警27408看守D2,由女警27408對D2進行搜身,並沒有任何發現。之後女警27408把D2交由PW2向她作出調查,PW2問D2為何早些時候不開門,D2表示D1說要幫手頂著房門,所以沒有開門。

26.PW2指因為PW1在現場搜查後發現證物,於是自己向D2作出調查,D2指她到上址找D1,因為D1請她吃「冰毒」。

27.PW2其後向警長7065報告調查所得,並獲指示以「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藏有工具可作吸食毒品用途」拘捕D2,自己於是向D2宣布拘捕,並對她施行口頭警誡。在警誡下,D2說「開頭我唔知你哋係警察,所以我都有幫手頂住度門,之後聽到你哋話係警察及有搜查令,我都有勸佢哋開門」,D2又說「我淨係上嚟食『豬肉』㗎咋,搜到嗰啲毒品唔關我事,唔係我嘅,我亦都唔知」,PW2把D2這些說法在現場紀錄在警員記事冊。PW2指自己在2022年12月14日凌晨帶D2回警署,而D3則較後才離開2601室,因為警車已坐滿。

28.PW2指自己在整件事之中沒有對D2作出任何暴力或威逼利誘的行為。

29.他又指自己在2601室內替D2錄取補錄警誡供詞(證物P20),其後回到警署又替她補錄第二份警誡供詞(證物P21)。PW2指4名被拘捕人士是在12月14日早上4時多才一起見值日官的。

30.D2對PW2的證供沒有任何盤問。

PW3 警員14153

31.PW3和PW1及PW2隸屬同一小隊。他指自己在2022年12月13日當日連同隊員在1928時到達M1酒店,其後警員9098拿了酒店的萬能匙以便開門用。他們一行七人在1930時到達2601室外表明警員身分及拍門,但不獲回應,即使用萬能匙也不能成功開啟2601室的房門。他們不斷拍門及表明警員身分,要求房內人士開門,並警告房內的人,如果不開門便爆門,跟著聽到有人表示不開門,於是他們用鐵筆撬門,並用腳踢門,期間不斷發出警告。警長7065也給予口頭警告,表示如果不開門,便會以阻差辦公拘捕他們。後來,警長指示女警去拿破門工具,又繼續用鐵筆撬門,直至門鎖匙膽脫落,在房門出現了一個洞,PW3透過該洞看到門後是D3在頂著房門。

32.其後他們繼續輪流用鐵筆撬門,房內傳出女聲大叫「攞刀呀,攞刀呀,入嚟我捅你」等說話。PW3指聽到此話後,他在門外用手按槍柄作拔槍的戒備,其他人繼續用破門工具爆門,持續了一段時間,最後在1942時才成功破門,讓所有隊員進入房間。

33.PW3指當時自己見D3在洗手間內情緒激動,自己、PW1及警長7065一起控制他,在一輪糾纏後,自己成功制服D3,用手銬把他反手扣起,帶他到房內床處。

34.PW3指,其後PW1向在場各人出示警員委任證及搜查令及作出解釋。後來當D3情緒平伏後,自己便解開D3的手銬,並對他作簡單的搜查,未有發現他身上有任何違禁物品。自己又替D3就他左手背、左前臂的擦傷及右小腿約2厘米的鎅傷作初步傷口治理。

35.PW3指自己曾向D3了解為何他身體有傷勢,而D3表示傷勢可能是自己頂門時造成的。

36.PW3指D3也表示,D1是房間的擁有人,不是自己,是D1指示自己頂著那房門,不要開門。D3也向PW3承認自己早前曾在房內吸食毒品,但拒絕承認現場的毒品是自己的,又指毒品是D1免費提供給自己的。

37.PW3指自己在2157時向D3宣布拘捕及警誡他,罪名是「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D3在警誡下說「阿蓉叫我頂住度門唔好開」。PW3在2203時再以「藏有工具可作吸食毒品用途」罪拘捕D3並警誡他,D3在警誡下說「啲冰係阿蓉請我食嘅,我食咗兩啖咋」。

38.其後在2221時,PW3在現場向D3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證物PP23),並向他解釋其權利,講出要點,也有叫他自己閱讀,而D3在閱讀後並沒有提出任何問題,也表示明白及在通知書上簽署。

39.PW3指自己在0133時至0230時在2601室內,就「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替D3在Pol 857上錄取補錄警誡供詞(證物PP18),自己有把供詞內容向D3讀一次,D3自己也曾閱讀,並沒有表示不明白,也在閱讀後寫下那聲明,及在補錄文件不同位置上簽署。

40.PW3指在整件事之中任何階段沒有人向D3作出任何暴力或威逼利誘的行為。

41.PW3指自己在0230時替D3完成補錄,然後等警車到來接載他們回警署。PW3指自己在油麻地警署把證物PP18的副本交給D3,由D3簽收(證物PP24)。

42.其後當D3見值日官時,PW3曾告訴值日官D3身上有甚麼傷勢,後者向D3查詢傷勢的來源,D3指那些傷勢是他在警方破門時所引致的。PW3指D3沒有作出任何要求(包括要求送院)或任何投訴。

43.PW3指在就「管有工具可作吸食毒品用途」罪補錄警誡供詞(證物PP19)過程中,D3沒有任何表示對文件內容不明白的情況,而D3其後也有簽收該供詞的副本(證物PP25)。

44.PW3指自己其後陪同D3到D3住所作搜查,但沒有任何發現。

45.PW3指搜屋後他們返回警署,自己和D3及其他被拘捕人士在值日官面前進行交毒程序,其後毒品由值日官保管,PW3也把D3的財物交給值日官看管。PW3指自己之後沒有再見D3。

46.PW3在被盤問時指,在警方進入2601室前,多次向房內人士表明警方身分及發出警告時,皆是用很大的聲浪,而房內有人說「唔開門」,及有女聲說「攞刀」。PW3指自己沒有印象聽到有人喊「救命」或「你唔走,我報警」,但PW3同意有人報了警,因其後有軍裝警員到場。

47.PW3指自己透過房門匙膽掉下後的破洞,看到D3是第一個頂門的人,當時自己先看到D3的頭、頸及膊頭以上的位置。PW3指當時D3很近那道門,距離約50厘米,身體是稍為蹲下的狀態,而自己離門也很近。PW3在庭上示範,距離約為45厘米。

48.PW3指破門後,自己是較遲進入2601室的,他當時見到D3在洗手間內,他、PW1及警長7065三人把D3控制後,D3坐在地上,PW3否認在整件事件中有任何人襲擊D3,或D3用自己的左手保護自己導致手部受傷。PW3指沒有人向D3說「就係你頂住度門喇」。

49.PW3指在查詢時,D3說傷勢是自己頂門時造成的,但PW3指自己不能排除D3的傷勢是在制服D3的過程中造成的。PW3說其後自己替D3護理傷口,用紗布作簡單包紮,但沒有消毒傷口,因為身上沒有該些裝備。

50.PW3否認,辯方指D3在2601室內大部分時間也在床上休息,精神狀態是渾渾噩噩,是PW3喚醒D3作補錄的,而且D3曾多次要求去醫院。PW3指 D3在整個時段也精神良好,適合進行補錄供詞。

51.他指自己和D3錄取第二份補錄警誡供詞時,D3剛見完值日官,整段時間D3在自己身旁,精神狀態很好。

52.PW3在盤問時否認,辯方指雖然D3在錄取第二份補錄供詞時是清醒的,但其實他很累,需要休息。PW3指,在供詞中自己曾問D3需不需要休息、飲水或去洗手間,而D3說「唔使」(證物PP19第2頁答案1)。PW3否認自己有察覺D3當時身體及精神欠佳,他也否認D3配合自己作補錄是因為他怕被人暴力對待。

53.PW3又指因為案發時是新冠疫情期間,所以所有被拘捕人士都要接受快速檢測,而根據警員記事冊紀錄,自己在2210時至2220時曾替D3進行此測試,即在2203時D3作出招認至2221時自己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期間。

PW4 高級督察方偉豪

54.PW4是刑事偵緝高級督察,在有關時候隸屬毒品調查科,負責與毒品有關的情報工作。他指在香港毒品次文化中,「冰」及「豬肉」是指甲基安非他明。

PW5 陳麗萍

55.PW5在有關時候為一名政府化驗師,她指在貴重財物袋編號 C1424935內的「冰壼」是不可作為吸食毒品的工具。

PW6 女警27408

56.她與PW1等在有關時候隸屬同一小隊。她指自己在案發當日進入2601室時見到D1,而自己沒有從她身上搜到任何東西。

PW7 警員28750

57.他與PW1等在有關時候隸屬同一小隊。他指自己在案發當日進入2601室後負責向D4搜身,但沒有任何發現。

58.這是控方就D2的案情,也就D3的特別事項舉證完畢。

59.代表D3的辯方律師指,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

60.本席其後裁定就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D3需要答辯。D3在明白自己的權利後,選擇就特別事項作供,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3的證供(特別事項)

61.D3表示自己現年39歲,在有關時候為貨車司機,自己曾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已婚,有一名女兒。

62.他指警方進入2601室時,自己在洗手間內,站著並舉起雙手投降,表示不反抗。他指有三名警員進入洗手間,跟著他們對自己拳打腳踢,其中一名警員手持鐵筆向D3說「就係你頂住度門呀」,然後把鐵筆向D3頭的方向襲擊,而D3舉起左手阻擋那鐵筆,左前臂外方及左手背被擊中流血,右小腿前脛骨位置也有傷口,自己不能站立,自己臀部右邊也有瘀傷。

63.D3指他們連續打了自己一段時間後,自己感到很痛,他們把自己扶起坐在房內的床上。D3指警員未有替自己包紮傷口。他又指自己當時精神模糊,跟著自己便睡著了。D3又指自己因為受傷流了很多血,人開始「矇查查」、「暈暈地」,其後自己被警員14153叫醒做補錄供詞。

64.他否認PW3曾把「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證物PP23)解釋給自己聽,或交給自己閱讀。他又否認PW3曾問自己需不需要看醫生。他承認PP23上的簽名全部都是自己的,因為自己怕再被暴力對待,所以便在文件上簽署。他又指,自己已記不起在離開警署時自己有沒有收到該通知書的副本。

65.他又指在錄取就第一份補錄警誡供詞(證物PP18)時,自己是被PW3從睡夢中叫醒,當時自己精神模糊,而PW3叫自己簽名,他承認補錄供詞內所有簽名都是自己的。他指PW3在房內即時寫下那PP18(包括在第二頁的首兩段),然後讀出,跟著叫自己抄寫接著的那兩段聲明及簽名,他說自己在簽名時不知文件的內容。

66.在庭上,D3指自己是不自願簽署那補錄供詞的,因為警員入房時已打他,所以他當時害怕如果自己不簽名,他們會再打他。

67.D3指自己記不起PW3拘捕自己後有沒有向自己作出警誡,因為當時身體疼痛。

68.他又指其後在錄取第二份補錄供詞(證物PP19)時,自己身體很累、全身疼痛、很虛弱,自己記不起補錄的經過,自己沒有閱過文件內容。

69.D3承認PP19內一問一答後的簽名是自己的。當被問及為何他要簽名時,他說因為警員要求他確認自己的答案,後來又指要確認警員所說的內容。

70.當被問及他有否在問題1後回答「唔使」,最初D3說「我冇講過」,其後說「有」。D3確認在PP19內所有問及答都是正確的紀錄,但其內容不是事實。D3指其實當日自己需要休息,去醫院,但因為自己怕被打,所以這樣回答及簽名,事實上他當時的精神狀態並不適合錄取供詞。他又指自己其實需要律師。

71.就問答4,D3指自己確實曾這樣回答,但這答案並不是自己的真正意思。他指PW3沒有警誡自己,他亦沒有向PW3說過「啲冰係阿蓉請我食嘅」,但他又否認這是PW3捏造出來的。D3其後又指自己不確認有沒有在警誡下說過這句。當被問及他是否指自己既沒有被PW3警誡,也沒有說過指「啲冰係阿蓉請我食嘅」時,D3未能回答。

72.D3指問答6是正確的紀錄,雖然他有作出此答案,但這並不是事實,只是自己不敢違背警員的意思,當被問及他從何知道警員的意思時,他指「當時我怕不配合佢的口供,我會被打」。D3又指,PW3曾在2601室內問他「啲冰毒是不是阿蓉的?」,當時自己沒有作答,但後來在警署筆錄時,他便順PW3的意思作答。

73.D3又確認問答7、8及9都是都是正確的紀錄,但其內容並不真實,因自己在房內沒有吃過冰毒,自己當時只是順PW3的意思作答。另就問答10,D3說自己曾這樣作答,但同樣內容並不真實。就問答11,他指是真確的紀錄,自己真的不知道房內搜出的冰毒是誰的。

74.D3同意在補錄供詞時,警員曾問自己是否願意作答,自己答「我願意」,並同意由警員代自己寫供詞。

75.他又指PW3未有在12月13日警誡自己,但在12月14日他曾警誡自己。

76.D3在庭上表示,當天自己流了很多血,白波鞋都被血弄「濕晒」,但他回家後已扔掉那波鞋,因為鞋全是血。

77.D3指自己忘記當日見值日官時有沒有要求去醫院,當被問及有沒有任何理由他不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時,他表示他覺得自己曾作出此要求。他又指在12月14日下午,警員在其要求下帶他去醫院,而在12月15日他獲擔保後再次前往醫院,他向醫生指自己是被警員襲擊後受傷的,於是醫生替他驗傷、做傷勢紀錄及拍照,而自己在數天後向警察投訴科作投訴。D3呈上自己的醫療報告(證物D1)。

78.他被盤問時指,自己在被襲擊後,即使自己坐著,當腳觸碰到地便會很痛。他又指自己在接收致羈留人士通知書及錄取兩份補錄供詞時皆是坐著的,但自己不確定當時腳有沒有觸及地面。

79.D3又指自己除了在洗手間被打外,也有警員在2601室內用粗口罵他們各人,令他感到如果不聽從指示,便會受暴力對待,但他同意在警署內沒有任何人向他作出口頭辱罵或打他。

80.D3被問及10月14日那天帶他去醫院的那位警員是否PW3那隊的人,他表示「應該不是」。他指由警方爆門至完成第二份補錄供詞,自己也沒有印象見過此警員,他又確認自己見醫生時,該警員並不在醫生診治室內。D3指因為小腿的傷,自己在事後兩個月才能行走。

81.D3在被盤問時指,在補錄供詞前PW3沒有問過自己「啲冰是否阿蓉的」,但後來當D3被提醒早前他說PW3曾這樣發問而當時他說自己沒有回答時,他又改稱PW3確實有問過此題目。當D3被指,如PW3有問他而他不回答,豈不是不順從PW3的意思,D3說自己不回答不代表不順從,又指即使自己没有回答PW3,PW3亦沒有任何行動。

82.D3在盤問下同意,醫生向他發出病假紙是因為他的左手手指骨折,跟他所說的腳傷無關。

83.D3又同意,當警員在2022年12月13日拍攝2601室的情況時,他並不在相片中,所以事實上,他曾離開那張床讓警員拍照,然後再返回床的位置。

84.在庭上,D3指自己的右小腿因為被警方用鐵筆打,所以有幾厘米的傷口,血沿著腳流進鞋內,所穿的褲子也爛了及有很多血,自己用紙巾蓋住傷口,直至到數小時後自己離開酒店時,傷口仍在流血。

85.D3確認當自己被要求離開床以便警員拍照時,警員未有清理現場,而從證物P16相片(4)可見,床上或地下都沒有任何血跡。D3解釋自己在床上坐著時,右腳沒有接觸床,只伸向前方空位,慢慢將右腳伸直放在地上,以左腳為中心。當被問及從洗手間出來至離開2601室期間,他的雙腳是否一直維持他所述的姿勢時,他說自己記不起,可能有轉換姿勢,自己也曾躺在床上,但不是真的睡著。

86.這是D3就特別事項的案情。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87.本席其後裁定批准證物PP18、PP19、PP23、PP24及PP25呈堂成為證物P18、P19、P23、P24及P25,本席不認為有任何情況適宜法庭行使酌情權不讓有關證物呈堂。

88.D3明顯不是一名可信或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前後矛盾,不符合邏輯,備有固有不可能性。

89.首先,就他的傷勢,他的證供誇張失實,他說當天右腳流血嚴重,致運動鞋全滲滿血,當被問及那運動鞋現在在哪時,他指事後已把它掉去。但根據D3的證供,在他獲得保釋後,他已立即就被打此事向警察投訴科作出投訴,那運動鞋必然是支持自己投訴的最好證物,為何他會扔掉了那鞋?

90.在庭上,D3指當天因受傷而在房內感到很累,大部分時間都在睡覺,是PW1叫他起身,然後自己在精神模糊的情況下簽署內容不清楚的文件。但他在盤問時卻指,自己在洗手間出來後坐在床上,右腳大部分時間沒有觸及床,所以床沒有血跡,而且因為他的腳伸出佔據了床旁走廊的位置,每當有人經過,他便移動自己的腳以免阻礙其他人,這明顯支持他當時是十分清醒及專注,這證供並不支持他精神模糊的說法。

91.根據證物P16的所有相片,房內床單未有看到任何血跡,地上也沒有任何血跡或有血的鞋印。

92.根據D3的醫療報告(證物D1),D3的傷只涉及擦傷(abrasion),並不涉及割傷(cut wound),D3所指的血流成河,要用紙巾多次止血,即使在數小時後自己離開房間時傷口仍然流血,此證供並不可信。

93.D3指自己的腳痛令到自己兩個月無法行走,也不屬實,因為根據他的醫療報告,他的腳沒有任何骨折,右小腿傷勢只是擦傷(abrasion)。此外,從D3提供的病假紙可見,他是因左手手指有少許骨折而獲批病假,與腳傷完全無關,D3自己也承認此點。

94.D3的證供誇張失實,充滿固有不可能性。他一方面說自己當時因為被暴力對待,感到很害怕,所以按照警員的意思回答問題,而那些答案其實不是事實。另一方面,他又指當警員問他房內的毒品誰屬時,自己未有回答。如果他真的害怕警員,他不是應該答「不知道」或提供真實的答案嗎?D3數次指自己給予PW3虛假答案以迎合PW3的意思,但當被問及他如何得知PW3的意思時,他卻未能作答。

95.D3指自己很害怕警員,但他早前曾說自己在房內大部分時間都在睡覺,是在PW3叫醒自己後才錄取供詞。在被盤問時,他卻說自己只是躺在床上一會,並不是真的睡著。

96.D3指警員用鐵筆襲擊他的頭,被他用左手擋了,這說法令人難以置信,因這襲擊可以引致嚴重傷害,甚至死亡,那警員會冒這麼大的險嗎?他又說警員用鐵筆打他的小腿,但他的醫療報告並不支持有此傷勢。D3指自己傷勢嚴重,但又沒有向值日官要求看醫生,這也難以解釋。 他又指自己被警員拳打腳踢了一段時間,但他的醫療報告也不支持這事件曾發生。

97.本席提醒自己,雖然本席不接納D3的證供,但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後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舉證有關口頭招認、補錄供詞、致羈留人士通知書、供詞認收書等皆是在D3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下和警誡下自願所作的。

98.在庭上,PW3的供詞在盤問下未受動搖,本席接納他的證供為事實的經過。本席認為D3的傷勢是在他頂門時及/或在警員控制當時情緒激動的D3時糾纏間造成的,並不是如D3所述的情況下而造成的。這也解釋為何D3在12月14日首次去醫院時,告訴醫生這些傷勢是自己在警員破門時造成,本席注意到當時陪同D3到醫院的警員並不在診症室內。

99.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成功舉證,有關證物皆是D3在明白自己的權利及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和錄取的,本席批准有關證物呈堂。

100.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就兩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101.D2在明白自己的權利下最初選擇不作供,其後改變主意選擇作供,她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102.D3在明白自己的權利下選擇作供,他也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2的證供

103.D2現年33歲,曾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

104.D2指自己在2022年12月13日晚上約7時半到達2601室,當時D1、D3及D4已在房間,自己在房內逗留約10分鐘。D3正要離開時,從閉路電視畫面見到房外有五至六個人,其中一人有金髮,而且他扯掉了房外的閉路電視鏡頭,自己聽到對方試圖用房卡開門,但不成功,之後聽到撞門聲。當時D3在房門位置,自己在他身後。其後也聽到敲門聲,但對方沒有表明身分。

105.過了兩、三分鐘,撞門聲持續,D3問D1是否她的仇家,開不開門,D1說不要開門。再過了兩、三分鐘,自己問對方是誰。對方以粗口說「屌你老母,開門」,並沒有表露身分。D2指D1當時情緒激動,叫他們不要開門,頂著房門,並說外面有人拿著刀。D2說自己打999報警,也有叫救命,因為撞門聲加快了,也越來越大聲。她說由於自己在門後打電話,對方聽到她報警,跟著說他們是警察,有搜查令,叫他們開門,但D1不肯開門,叫他們繼續頂著房門。跟著,她和D3及D4說「外面啲人係警察,不如我地開門」。其後,D1手持廚房的大剪刀在房門插了五至六次,接著D4把剪刀拿走。

106.過了一會,D4向D1說「沖嘢呀」,「嘢」是指D1房內的毒品,外面的警員聽到D4此說話後,加快撞門的速度,D3當時在洗手間及房門中間位置,D4頂著房門,D1在他後面,最後警員在四至五分鐘後成功進入2601室。D2指在D1拿剪刀前,D3在頂門。

107.D2指警方表明身分後三至四分鐘,便撞脫了門鎖,並有鐵筆伸入房內,自己當時有叫,說會開門,叫對方不要撞門。

108.D2指警方進入房間時,自己在門後被警員9098(PW2)提出來,PW2開始問自己到2601室做甚麼,是否上來吸毒,自己回答自己只是到房間「食幾啖」,但其實當日自己沒有吸毒。

109.D2在庭上指自己沒有頂門,但她曾在補錄供詞(證物P20)說因為自己不知對方是警察,所以曾經頂門。D2解釋因為當時自己比較緊張,所以這樣回答。D2承認當時自己是在警誡下作答的。

110.另就第二份補錄供詞(證物P21)內的答案10,D2指自己當時沒有這樣說。她指PW2是在她伏在檯面睡著時,叫醒她簽這份文件的,自己當時精神狀態模糊,未有閱讀該文件內容,但她承認P21內的簽名是自己的,她解釋自己簽署是因為太疲累,她也承認是自己書寫那聲明的,因為她想盡快完成事件。D2也否認自己曾提供P21內的答案12。

D3的證供

111.D3採納他早前就特別事項作證時的供詞。

112.他指在2022年12月13日約下午6時,他到達2601室找D1。其後,當自己準備離開房間時,見到房內那拍攝房外走廊的顯示屏顯示有多名身穿便衣的男子在門外,其中一人染了頭髮,於是自己問D1是否有朋友找她或者她的仇家來找她。D3指房外的人來勢洶洶,不斷拍門,D1當時很害怕。D3最初說當時自己聽不到房外的人說甚麼,其後他改口稱,其實他聽不到房外有人「講嘢聲」。D3指當時D1望著那顯示屏,說對方有刀,如果他們入房,便會「斬埋你地」。跟著D3等房內各人(除了D2)便幫手頂門,而D2負責打電話報警,指房門被撞,懷疑有人尋仇,也有喊救命。

113.D3指自己頂門時身體離門約70厘米,右手前臂貼放在門上,身體稍為彎曲向前,而D1及D4的動作也相近。

114.D3指約三分鐘後,自己覺得對方可以這麼長時間撞門都不驚,可能不是壞人,而且自己也聽到有人喊「開門」,自己再頂門約一分鐘便退下,站在洗手間內舉起雙手,等對方入房,因為自己認為只有警察才會這樣撞門的,而D1及D4則繼續頂著門,直至後來聽到門鎖處傳來聲音指「如果你們再不開門便拔槍」,跟著D1及D4退後。

115.D3承認自己被調查時,曾在警誡下說「阿蓉叫我頂住度門唔好開」,但他其後指這不是事實,再後來他又說這是事實。

116.D3又承認自己曾在警誡下向PW3說「啲冰係阿蓉請我食嘅,我食咗兩啖咋」,但他指這不是事實,自己只是想順從PW3的意思錄取口供,其實自己當天沒有吸食冰毒。

117.D3指自己意識到門外的人是警察時,自己便停止頂門,並進入洗手間等待被拘捕。他指自己在門鎖被撞脫後才聽到「警察開門」,也聽不到他們說有搜查令。

118.D3指兩份補錄供詞(證物P18及P19)內問答的紀錄都是準確的,但答案則部分是事實的,部分不是事實的。

119.當被問及第一份補錄供詞內的答案哪些不是事實,D3指自己沒有見過有人展示及解釋該搜查令,自己看不到可能是因為自己當時在洗手間,自己記不起他們後來有沒有拿搜查令出來,但D3說警員曾手持一張紙講解,但自己記不起警員說甚麼。他又指第二份補錄供詞內自己的答案1、2、3、4、6、9及10都不是事實。

120.他否認自己在警方開始拍門時已聽到他們表明警察身分,他表示自己是過了兩至三分鐘或三至四分鐘後才意識到他們是警察,自己也沒有聽到對方說有搜查令。他指最初沒有聽到對方說是警察,直至中段才聽到,但自己不肯定對方說了多少次,可能有十次八次。他指第一次聽到對方說是警察時,自己已相信他們是警察及停止頂門,自己也有說「警察,唔好頂」,然後自己走入洗手間。他否認自己頂門時,不可能聽不到警方的說話。

121.他又指警察進入2601室時,自己已入了洗手間兩至三分鐘,但當被問及為何其反對理由書(MFI-1)中指,D3是在警員入2601室後才進入洗手間,D3說不知道原因,他指MFI-1不正確,警方進入2601時,他已入了洗手間。

122.他又說他們當時叫D2報警,又叫大堂經理報警,但仍然沒有反應,他認為在大庭廣眾下不停撞門而沒有人理會,對方應該是警察,自己叫其他人不要頂門,跟著門鎖被撞脫。D3說自己停止頂門後,其他人頂門約多一分鐘,跟住大家大叫「我哋投降,而家舉手投降」。

討論

123.本席在裁決前清楚考慮控方就D3的結案陳詞及代表D3的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以及席前的證供。

124.D2為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她犯罪的傾向性及證供的可信性,本席已給予有利的考慮。

125.本席早前已就D3作為證人的誠信及可靠性作出評核。在評核D2時,本席同樣認為她不是一名誠實的證人。本席認為她在場向警員指自己在房間曾吸食冰毒或曾頂門,這些都是真實的答案,本席看不到她作不實答案指證自己的理由。本席認為她在證物P20及P21的答案都是她在自願的情況下所作出的。

控罪一

126.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訂明,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127.HKSAR v Tam Lap Fai (2005)  8 HKCFAR 216一案判詞第10段,終審法院清楚述明此控罪的元素:

(a)  有警務人員被阻撓;

(b)  當時該名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及

(c)  被告人是故意地(wilfully)阻撓警務人員。

128.Tam Lap Fai案中,終審法院述明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須達至的標準:

(a)  如果一個人所做的事增加了警方履行職責時的難度,這便足以構成阻撓(第11段)。某行為是否構成故意阻撓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必然是事實和程度上的問題。重要的是細看每段案情,包括被告人做過甚麼和他怎麼做、警員正在做甚麼,以及被告人的行為對於該警員的行為造成甚麼的影響等,並且憑常識常理作判斷(第24段)。

(b)  然而上述驗證標準並不包括單單可能構成不便或令警員須稍加費力的行為。另一方面,控方毋須證明有關行為大大增加警員執行工作時的難度,因為這種標準太高,若然嚴格運用,將可能窒礙警方的工作。這種驗證標準既然不適當,亦無必要(第25段)。

129.Tam Lap Fai案判詞第23段,終審法院強調,警務人員在偵查罪行和進行調查方面負有繁重的職責,而市民也有道德或社會責任來幫助他們。畢竟,警察是在保護市民的安全和財產。

130.在本案中,D3就自己何時停止頂房門有不同的證供。他說當門鎖被撞脫時,自己已在洗手間一段時間,但他同時在反對理由書(MFI-1)指自己在警員進入2601室時才進入洗手間。在盤問下,D3未能就此作出解釋。

131.根據警方紀錄,PW1等一行七人在2022年12月13日1930時到達2601室外,他們於1942時(12分鐘後)才成功進入2601室。就時間這點,辯方未有爭議。

132.根據PW3的證供,他從2601室門鎖脫落後的破洞看到D3正在房內頂門。D3在庭上指,他頂門時是彎著身子及離開房門約70厘米的距離,他亦在庭上示範他的動作,顯示他是曲著身體、離房門不遠距離而頂門,所以本席認為PW3就著他從房門破洞看到D3膊頭以上的位置(包括頭及面部)的證供是可信的,本席接納PW3的證供。

133.根據PW3的證供,警方在門鎖脫落後不久便成功破門進入房間。

134.本席也接納警方在拍門及破門的整個12分鐘過程中,曾多次大聲表明其警察身分及表示有搜查令,也在稍後時間作出警告,如果不開門,便會爆門及以阻差辦公罪拘捕房內各人。

135.D2在補錄供詞(證物P20),在警誡下也承認警方有表明身分及表示他們有搜查令。

136.在此情況下,再加上現場是酒店走廊,不是鬧市,是相對較安靜的環境,房內的人沒有可能聽不到警員的說話,尤其是當他們在內頂著房門時,很接近在房門外的警員們。即是他們在初期可能曾誤會是仇人來搗亂尋仇,本席認為在很短的時間後,各人在清晰聽到警方的多次警告,或察覺到警方明目張膽的撞門及撬門行為,他們絕對清楚知道門外的人是警察在正當執行職務。

137.D3在庭上指,自己在警員嘗試入房三分鐘後便已意識到對方不是壞人,是警員,然後他再頂門一分鐘後便走進洗手間,那他應在洗手間停留了八分鐘,警方才進入房間。然而,他又指自己在洗手間停留兩至三分鐘後警員便進入房間,即他在警員嘗試入房九分鐘後才進入洗手間,而在此之前他是在頂門。D3這證供正支持PW3指他從門鎖脫落後的破洞看到D3在頂門。D3當時已絶對清楚門後的是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在此情況下他繼續用身體頂房門,這無疑是故意阻撓警員正當執行職務的行為,增加他們的執法難度。

138.根據PW3的證供,他看到D3在門後頂著門時,已是警方在試圖開房門後期的事,無疑D3當時是已清楚知度門外的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139.本席不接納D3在庭上指,自己意識到對方是警員後便立即停止頂門。

140.另根據D2的證供,警員是在門鎖脫落前三至四分鐘表明警員身分(當然本案認為事實是警方在全程多次大聲表明身分及表示持有搜查令),這也支持D3當時是在知道門後的是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的三分鐘後仍然繼續頂門。

141.D3在補錄供詞(證物P18)指,是D1叫他「頂住度門唔好開」,他當時並沒有解釋自己其後知道對方是警員身分後便停止頂門。

142.D2在庭上否認自己有頂門,但她在證物P20承認最初自己不知道對方是警員時,自己曾頂門,但後來聽到對方是警員,又有搜查令,便勸其他人開門。

143.雖然本席對D2最初不知道對方是警察此點存疑,但事實是曾有女性(可能是D1或D2)報警求助,所以D2在很早期時曾有此想法,是有可能的。席前沒有證據顯示D2在後期仍然有頂門。基於這點,本席願意接納D2在證物P20的解釋,即D2在知道對方是警員後便停止那頂門的行為。

144.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現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對D3就此控罪舉證成功,而就D2,控方則未能成功舉證。

145.因此,本席裁定就控罪一,D2罪名不成立,D3罪名成立。

控罪六

146.此控罪所指的毒品為政府化驗師報告(證物P22)內的膠樽22CD4306/16內的毒品,這些液體原本是儲存在玻璃瓶(袋編號C1424935)。

147.根據政府化驗師在證物P22的證供,該玻璃瓶裝置並不能作吸食毒品用工具,所以即使D2或/及D3曾在房內吸食冰毒(本席接納這是事實),他們都不應是曾使用此玻璃瓶,再加上,D2及D3未有承認控罪內所指的毒品是自己的,因此控方在結案陳詞指D3承認當日曾在2601室內吸食冰毒,所以此控罪內該些冰毒是D3擁有的,這點並不成立。

148.雖然那玻璃瓶裝置是放在2601室內顯眼的位置,但警方到場時房內共有四人,本席不認為控方對D2或D3就此控罪的舉證可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標準。

149.因此,本席裁定就控罪六,D2及D3罪名不成立。

( 勞潔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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