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仕成

Case No.DCCC 804/2024[2026] HKDC 6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04/2024

[2026] HKDC 6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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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仕成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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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26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銚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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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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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告人不承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不過控方並不接納他較輕的認罪。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則罪名罪成。

2.案情已在本案的裁決理由書中詳述,在此不再重覆。簡言之,被告人於2023年11月16日下午,正在駕駛一輛小巴,駛入一個公共運輸交匯處的車輛入口,因為一時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未有合理顧及一名年齡93歲、正在使用該道路的男子,最終撞倒該男子,因此裁定他不小心駕駛,而事件亦引致該男子死亡。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現年66歲,接受教育至小學六年級程度,已婚,有兩名兒子,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已經連續持有有效的私家車駕駛執照約42年,並連續持有有效的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約31年。

4.被告人任職全職小巴司機多年,案發前有2至3年時間駕駛路線33A號小巴,估計平均每天有30次駛經案發地點。

5.在開審前,被告人已承認不小心駕駛,顯出悔意。

量刑

6.在量刑時,本席不能忽略今次意外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因此如果只是罰款,並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根據本席之裁決,被告人是一時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才會釀成意外。

7.如果交通意外引致有人受傷,縱使傷勢嚴重,法庭有時會以罰款或非監禁形式處理,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瑞偉,DCCC 428/2014,該案被告人原本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最終法庭判處了該案被告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8.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在量刑前,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在開審前早已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亦有家人支持、今次事件只是不小心駕駛,因此本案雖然引致有一名男子死亡,但是本席認同可以先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再作最終的量刑。根據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被告人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

9.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包括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人亦同意以履行社會服務令方式代替監禁,因此決定接納報告的建議,並下令被告人履行共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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