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首穎 對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Case No.CAMP 125/2025[2026] HKCA 67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MP 125/2025,[2026] HKCA 673

原案件: [2025] HKCFI 5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5年第12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24年第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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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李首穎  

第一被告人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容永祺容思瀚保險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人 容永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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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 4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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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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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於2026年2月13日的判案書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判令原告人須付第一被告人的訟費52000元。其後原告人申請更改暫准命令,並提出兩項理由:(一)訟費金額極度不成比例且不合理;(二)原告人作為長者及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極端困苦。

2.本庭認為,根據法律原則,法庭不能因為原告人的年紀及經濟狀況剝奪第一被告人勝訴後獲得訟費的權利。至於訟費金額,雙方的訴訟只是關於申索陳述書的詳情,爭議的問題和論據簡單,而且第一被告人的法律代表已在原審聆案官階段和上訴至原訟法庭階段做了很多所需準備工作。經仔細審視第一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認為原告人須付的訟費金額應適量調低,評定為40000元。

3.就本次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區慶祥)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 由鄭楊律師行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