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way Semiconductor Ltd 對 Liu 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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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背景已於本席於2025年5月14日所頒發的判決書( [2025] HKCFI 2337 )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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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7/2025 [2026] HKCFI 2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7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2358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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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A. 背景 1.本案的背景已於本席於2025年5月14日所頒發的判決書([2025] HKCFI 2337)敘述。 2.就此上訴而言,關鍵的背景事實如下:
3.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向被告人追討上述港幣$12,100的差額。 4.案件在2024年11月18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一名暫委審裁官(“該暫委審裁官”) 席前進行聆訊,而覆核審訊在2025年1月7日於該暫委審裁官席前進行。 5.就該單位維修的問題:
6.至於該單位交吉的問題:-
7.被告人不服該暫委審裁官的裁決,於2025年2月10日申請上訴許可。 8.正如本席於上述判決書第24段至第28段指出,被告人就港幣$9,000維修費用所提出的投訴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並不是上訴的理據。不論如何,本席認為該暫委審裁官就事實所作出的裁斷合理,沒有犯下任何原則性的錯誤。因此,本席拒絕就這議題給予上訴許可。 9.可是,就有關2023年6月10日至12日期間的租金/損失這議題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有合理的基礎主張該暫委審裁官在引用法律原則時有出錯的地方。因此,本席就這議題給予上訴許可。 B. 分析 10.該暫委審裁官認為基於申索人未能於2023年6月9日前交回該單位,它的行為構成侵佔 (trespass): 參看判案理由書第55段。 11.然而,該暫委審裁官指出被告人只可根據租約第七條從保證金內扣除因申索人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參看判案理由書第53段。該暫委審裁官認為由於申索人於租約結束後侵佔該單位不屬於違約,被告人不能根據租約第七條扣除2023年6月10日至12日期間的損失: 參看判案理由書第55段。 12.本席不認同該暫委審裁官的分析。 13.該暫委審裁官的裁決是建基於一個假設,而該假設是申索人及被告人的租約於2023年6月9日已結束。 14.基於本案不被爭議的事實,該暫委審裁官所作的假設並不正確。如上述,申索人當初打算於2023年6月9日把單位的鎖匙交回給被告人,可是,由於申索人為單位進行維修,它到2023年6月12日才把單位的鎖匙交回給被告人。 15.換句話說,申索人及被告人於2023年6月12日才進行交吉。 16.顯然,於2023年6月10日至12日這段期間,申索人繼續就該單位行使管有權。 17.由於交吉於2023年6月12日才進行並完成,申索人跟被告人的租約關係於2023年6月12日才結束。 18.在此基礎上,申索人有責任根據租約就2023年6月10日至12日這三天繳交租金。 19.基於租約下的租金為港幣$31,000,由2023年6月10日至12日這三天的租金為港幣$3,100 (港幣$31,000 x 3/30)。 20.申索人未能繳交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被告人有權根據租約第七條從保證金中扣除2023年6月10日至12日期間的租金損失。 21.由於該暫委審裁官就租約結束日期作出了錯誤的假設,她未能正確地引用法律原則就有關租金退款的議題作出正確的裁斷。 22.退而求其次,假若申索人跟被告人的租約已於2023年6月9日結束,申索人未能準時交吉的行為亦構成違約,因此,被告人理應獲得港幣$3,100的賠償,並可根據租約第七條從保證金中扣除這金額。 23.本席認為租約必定包含隱含條款 (implied term),要求租客於租約結束時準時地把物業交還給業主。假若這隱含條款不存在的話,租客可以在租約結束後一直霸佔物業,無需為自身的不合理行為負責,而業主亦沒有權利根據租約向租客追討損失。這顯然是一個荒謬的結果,叫人無法接受。 24.在此基礎上,本席認為即使租約已於2023年6月9日結束,由於申索人未能準時交吉,直到2023年6月12日才把物業的鎖匙交回給被告人,它的行為違反了上述隱含條款,構成違約,被告人亦因此蒙受損失。 25.顯然,被告人的損失是2023年6月10日至12日期間的租金。若果申索人能準時交吉,被告人可早三天收樓,早一點把物業租出。就這一點,租約下的租金是雙方同意的,本席認為能反映該物業的市場租值。 26.因此,被告人所蒙受的損失亦會是2023年6月10日至12日這三天的租金,數額為港幣$3,100。 27.這結論跟上述第12段至第21段分析下所得的結論是一致的。 C. 命令 28.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並撤銷該暫委審裁官於2025年1月7日所作出的命令。 29.本席命令申索人應獲得的租金退款為港幣$4,500,而並非港幣$7,600。 30.上述判決款項的判決後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由2024年11月18日[1]起計至款項付清為止。 31.本席以暫准形式命令申索人支付被告人於此上訴所招致的訟費,若果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釐定。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上訴人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由上訴人配偶王巍女士代表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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