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對 陳
|
FCMC 1988/2023 [2026] HKFC 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3 年第198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於2023年2月28日,呈請人(“妻子”)透過其律師代表以答辯人(“丈夫”)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及要求丈夫支付本主訟案的訟費。 2.於2023年3月31日,法庭頒下命令批准以替代方式,即以平郵將呈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送達予丈夫元朗馬田壆村的地址,及在星島日報上刊登由司法常務官批核的廣告。 3.於2023年4月14日,妻子代表律師根據2023年3月31日的替代命令以郵寄方式送達呈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予丈夫元朗地址,又於2023年5月11日,通過於星島日報刊登廣告[1]。 4.由於第四名家庭子女在存檔呈請書後出生,妻子於2023年8月23日發出各方傳票申請存檔補充呈請書。 5.於2023年10月31日,與訟雙方出席第二次的首次約見聆訊,處理該聆訊的聆案官除了批准妻子存檔補充呈請書外,在該命令中記載「及經答辯人向呈請人及法庭確認不就主訟案作出抗辯」。 6.於2023年11月1日,妻子代表律師存檔及送達補充呈請書予丈夫。 7.於2023年12月8日,丈夫存檔認收書(表格四),當中表明不打算提出抗辯,亦沒有要求就主訟案的訟費進行聆訊(見認收書(表格四)問題8(a))。 8.於2024年4月8日,法庭發出特別程序的宣布命令日期通知書予與訟雙方。 9.於2024年5月2日,本席頒布暫准離婚令,其他有關命令,及作出主訟案的訟費命令,即「呈請人在本案所用的訟費及附帶費用由答辯人支付,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按各方基準對評; ……。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若無其他申請,暫准的訟費命令於收到本命令通知日起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該訟費命令”)。 10.於2024年5月27日,妻子代表律師將暫准離婚令及有關命令當中包含該訟費命令送達予丈夫。丈夫沒有於收到該訟費命令起14天內提出任何更改申請。 11.於2025年8月11日,妻子將關於該訟費命令的訟費單送達予丈夫,又於2025年8月26日,妻子將關於該訟費命令的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送達於丈夫。 12.於2025年9月2日,丈夫就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亦存檔他的支持誓章、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詞大綱。於2025年9月22日,妻子存檔其第五份誓詞作出反對。 法律原則 13.根據有關法律規則,丈夫應在該訟費命令頒布後的14天內,即2024年6月10日之前,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他則在2025年9月2日才提出有關傳票。
15.此外,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討論 16.從丈夫存檔的誓詞、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詞大綱,他的上訴理據大致歸納如下:
17.丈夫遲了大概15個月的時間才提出這上訴申請,延誤的時間極長,而且他在其誓詞中解釋延誤的理由,即「不熟悉法律」等從來不是法庭可以接納的理由。 18.丈夫聲稱妻子在呈請書中所述的理由都是不正確和對他的誣衊,可是他在2023年10月31日的聆訊中,在聆案官席前確認不就主訟案作出抗辯,本席認為這等同於他承認妻子在呈請書中所述的理由,放棄抗辯的權利。其後,他在認收書中重新表明不打算就主訟案提出抗辯,再一次證明他接納呈請書中所述的理由。 19.此外,他大可以在認收書中放棄抗辯,但就訟費方面,提出反對,甚至要求法庭安排聆訊處理有關主訟案訟費的問題。可是他並沒有這樣做。 20.值得注意的是,丈夫從來沒有否認他在有關時候收到呈請書、補充呈請書、法庭發出特別程序的宣佈命令日期通知書、該訟費命令等有關文件。在呈請書及補充呈請書中,妻子都清楚列明要求丈夫支付訟費。 21.丈夫又稱「高等法院的判決」證明他的清白,但是他並沒有解釋有關判決如何證明他清白。此外,最少於2024年9月,他聘用法律代表出席高等法院刑事上訴聆訊[3],有機會徵詢法律意見,但他並沒有盡快提出本申請。故此,這些上訴理據毫無勝算機會。 22.由於該訟費命令已經進入評定訟費的階段,本席認為法庭如果批准上訴許可的話,對妻子不但不公平,亦對她造成一定的損害。 總結 23.基於丈夫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丈夫2025年9月2日的傳票。妻子代表律師提供訟費清單要求$28,734,本席認為金額過高,簡易評定為$18,000,由丈夫即時支付。 24.由於訟費已經簡易評定,故妻子本身的訟費不可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翁宗榮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