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蘭 對 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97/202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26.
1. 原告人2018年4月13日於工作地點失足墮地;據醫學報告顯示,原告人傷及右手、頭部、下唇、右膝及牙齒崩裂,報告亦顯示原告人患有腦震盪後症候群。事發時原告人受僱於被告人,任職保安員。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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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件:[2025] HKDC 2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5年第9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21年第98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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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原告人2018年4月13日於工作地點失足墮地;據醫學報告顯示,原告人傷及右手、頭部、下唇、右膝及牙齒崩裂,報告亦顯示原告人患有腦震盪後症候群。事發時原告人受僱於被告人,任職保安員。 2.2021年4月8日,原告人入稟區域法院,於2022年5月24日存檔申索陳述書,而被告人於2022年8月29日存檔抗辯書。 3.2023年6月16日,案件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原告人並無出席。經聽取被告人代表律師的陳述後,區域法院聆案官林子勤(「林聆案官」)作出(包括)以下命令(「核對列表審核命令」):
4.2023年8月22日,原告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押後2023年8月28日的案件管理會議聆訊,理由是她的身體及精神狀況不適,而她亦需要尋覓律師幫助處理文件。可是法庭並無批准原告人的押後申請。 5.2023年8月28日,案件管理會議聆訊如期舉行。由於原告人缺席,林聆案官命令暫時剔除其申索。 6.2023年11月24日,原告人申請恢復申索。2024年8月14日,區域法院聆案官李慧雲命令恢復原告人申索,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相關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29,395元(「該訟費命令」)。 7.2024年9月25日,原告人就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該上訴」)。2025年2月14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蕭子謙(「蕭法官」)駁回該上訴[1],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相關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10,000元(「該判決」)。2025年2月24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許可上訴該判決。2025年5月9日,蕭法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相關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10,000元[2]。 8.2025年5月22日,原告人於本庭存檔傳票,申請許可就該判決提出上訴。經審閱有關文件及雙方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案件無需進行口頭聆訊,可以書面方式處理[3]。本庭現頒下判案書。 該判決 9.蕭法官駁回該上訴的核心理由,從該判決第6至7段可見:
上訴理由 10.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撮述如下:
討論 11.上訴理由(1)並無法律根據。訟費命令,並非只可在正審程序中作出。 12.至於上訴理由(2),核對列表審核命令已清楚指出,除非法庭另有命令,與訟人或其法律代表必須出席案件管理會議聆訊;該命令同時解釋案件管理會議聆訊的性質,並就缺席聆訊的後果作出警示。即使原告人提出押後申請,但法庭並沒有押後該案件管理會議聆訊。因此,原告人缺席聆訊,自當承擔法律後果。 13.因此,上訴理由(1)及(2)都不成立。 14.本庭認為,原告人就該判決擬提出的上訴,並無成功機會,亦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進行聆訊。 結論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2025年5月22日的傳票。本庭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之相關訟費,金額簡易評定為港幣10,000元。 16.鑑於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因此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規則第(8)款,頒令原告人不得根據該規則第(7)款,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裁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提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由梁鳳慈律師行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