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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553/2025 [2026] HKCFI 2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5年第5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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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本席經聆訊後,撤銷了原告人提出的暫緩申請,並且命令原告人支付該申請的彌償訟費予被告人。本席現在說明判決的理由。 2.本席在2026年3月24日頒下判決書[1],駁回原告人就著葉樹培聆案官在2026年1月8日作出的命令提出的上訴,並且命令原告人按彌償基準支付該上訴的訟費予被告人。本席在該判決中,確認了原告人提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應予剔除。 3.就著本席的判決,原告人提出了上訴 (CACV 334/2026)。 4.原告人在2026年4月15日藉傳票提出申請,暫緩執行葉聆案官所頒下的訟費命令,以及林澤銘聆案官在2026年2月26日頒下的命令,該命令限原告人在28日內向被告人支付葉聆案官命令中的訟費,該等訟費的金額雙方議定為HK$600,000。 5.本席在聆訊中詢問原告人後得悉,除了上述傳票中提到的命令外,原告人也想暫緩執行本席在2026年3月24日頒下的訟費命令。在被告人不反對的情況下,以上的命令,均被視作原告人提出的暫緩執行申請中涵蓋的命令。 6.原告人申請暫緩執行該等訟費命令,直至CACV 334/2026 有結果為止;倘若原告人在CACV 334/2026中敗訴,暫緩執行至終審法院有決定為止。本席只會處理應否暫緩執行該等訟費命令至CACV 334/2026有結果為止。倘若原告人在CACV 334/2026中敗訴,會否有暫緩令直至終審法院有決定為止,這是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決定的事情。 7.有關暫緩執行判決以待上訴裁定的法律原則,馬道立法官 (當時官階) 在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and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2] 案中指出,要成功取得暫緩令,擬提出的上訴必須是有爭論空間的上訴。倘非如此,無論情況如何特殊,法庭都不會給予暫緩令。 8.本席仔細考慮了原告人在CACV 334/2026 的上訴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該些理由,完全沒有可辯性。
9.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有鑑於此,本席撤銷原告人提出的暫緩申請。 10.原告人提出的暫緩執行申請被駁回,須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予被告人。本席在2026年3月24日的判決書第40段指出,原告人提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是瑣屑無聊,也屬無理纏擾,並且是濫用法院程序。歐律師代表被告人指出,原告人提出的暫緩執行申請,是延續原告人的無理申索的一步,故此該暫緩執行申請的訟費,應以彌償基準計算。本席同意和接納歐律師的陳詞,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該暫緩執行申請的彌償訟費予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西盟斯律師行歐沛賢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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