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育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12/202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pril 2026.
1. 申請人(原審共有12名被告人(「 D1 」至「 D12 」),申請人為 D10 )被控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原審控罪8) [1] ,在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原審法官 」)席前受審,於2025年3月31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於2025年4月29日被判處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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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12/2025,[2026] HKCA 976 原案件:[2025] HKDC 5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11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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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原審共有12名被告人(「D1」至「D12」),申請人為D10)被控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原審控罪8)[1],在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原審法官」)席前受審,於2025年3月31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於2025年4月29日被判處監禁6個月。 2.申請人不服定罪,於2025年5月8日提交表格XI,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上訴許可申請聆訊於2026年4月30日進行。申請人已收悉聆訊通知,但並無出席。 4.應答辯方申請,亦在考慮香港法例第221A章《刑事上訴規則》第40條後,本席在申請人缺席下繼續聆訊。 5.經考慮雙方書面陳詞及相關文件後,本庭即時宣判,基於待頒理由,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作出該裁決的原因。 控方案情 6.本案源於警方代號「金輝行動」的臥底行動。控方第一證人(「PW1」)為臥底警員,於2016年12月起化名「狗仔」,以普通市民身份融入「和勝和」三合會及其下不同堂口,收集犯罪證據。PW1出席多項活動,包括生日會、卡拉OK聚會及地盤「曬馬」等,並於返回安全屋後記錄關鍵對話及觀察所得。 7.控罪8關乎2018年3月21日發生的所謂「飯盒事件」。當日上午約10時20分,PW1抵達荃灣大陂坊露天停車場,看見D9(花名「B哥」)及Peter哥。PW1問Peter哥「今日乜事吹雞」(「句子九」)。Peter哥説「淨係知幫大舊哥落地盤睇飯盒生意,都要去到問成哥先知」。PW1問誰是成哥。Peter哥說「成哥唔係我哋荃勝啲人嚟,佢冧巴嘅,不過同阿大舊歌一齊搞地盤飯盒啫」(「句子十」)。不久,申請人到達。Peter哥駕車接載PW1、D9及申請人前往沙田博康邨一間熟食檔吃早餐。 8.到達後,他們會合D11(花名「成哥」)及另外兩名男子(「男子甲」和「男子乙」)。他們在該熟食檔坐在同一圓枱吃早餐。期間D11說:「去科學園嗰邊地盤,不過我哋傾好曬啦,你哋唔使響朵,今日都係落去曬一曬馬就得,叫佢哋守規矩,唔好亂咁擺檔,等佢哋知我哋唔係流就得」(「句子十一」)[2]。 9.約上午11時45分,上述七人分乘兩部私家車前往科學園一地盤。當時地盤入口旁已有三個售賣飯盒的攤檔。D11帶領其餘六人走到其中一個攤檔,向一名售賣飯盒的男子(男子丙)大聲說:「聽日開始賣飯盒唔好擺呢度啦,擺過啲啦」。男子丙回答:「得啦」[3]。 10.控方傳召三合會專家證人PW4,就上述對話中的術語提供分析,包括[4]:
11.PW1的證供顯示,D9、申請人及D11等人共同到科學園地盤,向攤販施壓,明顯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意圖彰顯三合會力量以保障利益。 辯方案情 12.申請人沒有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透過代表大律師,他向PW1指出在熟食檔時,PW1、D9和申請人坐在一起,D11和Peter哥坐在另一桌,而男子甲和乙是搭枱的。PW1不同意。大律師陳詞強調申請人對整個計劃並不熟,只是因為認識D9而同往熟食檔。 13.同案被告D11傳召餐廳老闆劉先生作為辯方證人。劉先生作供稱,其熟食店已開業30多年,餐桌擺設一直沒有改變:戶外從來沒有擺放圓桌,但室內有石製圓桌及可摺疊的圓桌。他同意:(i) 圓桌可供多人使用;(ii) 如果他不在店內,他不會知道員工會否將圓桌擺放至戶外。辯方強調當日D11坐的是方桌不是圓桌,PW1刻意形容他們七人一起坐,目的是指出所有人都聽到「曬馬」的對話。 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 14.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中詳細分析PW1的證供及辯方對他的誠信作出的多項批評,認為PW1的證供真實可信。特別就辯方質疑PW1違反警察守則、與三合會頭目出境、結交女友及飲酒等,原審法官接納PW1的解釋,考慮到PW1身為臥底,為免暴露身分,會在沒選擇情況下作出某些作為,迫不得已,而PW1亦有向聯絡員匯報。關於餐廳老闆劉先生的證供,原審法官指出桌子形狀屬枝節問題,不足以推翻PW1的核心敘述。原審法官認為若果PW1要編作情節,不論是圓桌或方桌,他也可加插情節確保每一個人都知悉他們要「曬馬」。劉先生的證言無助辯方的爭拗。 15.原審法官進一步參考專家證供,認定D11所說的「曬馬」以及眾人集體到場向攤販施壓,已構成「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即使D11的說話不帶直接威嚇字眼,但結合人數、行為及三合會術語,其目的和效果顯然是展示勢力。 16.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274及276段中分析及指出:
17.原審法官最終裁定,控方已就控罪8排除合理疑點,申請人與D9、D11共同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8.申請人於2025年5月22日呈交至法庭的文件中提出五項上訴理由(「上訴理由1」至「上訴理由5」),內容可撮述如下:
答辯人的回應 19.答辯人於2025年9月9日提交的陳詞大綱中,逐一回應上述五項理由:
20.答辯人認為定罪安全穩妥,懇請法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討論 21.就上訴理由1,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275段中已明確指出:
22.上訴理由1並無任何實質或客觀理據支持,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23.上訴理由2至4針對原審法官就案中事實證供的評估。就相關評估,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的優勢,亦已就相關證供及辯方對PW1的批評詳細考慮及分析。原審法官絕對有理由接納PW1的證供。 24.上訴理由2至4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25.就上訴理由5,本席同意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276段的分析。上訴理由5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結論 23.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天樂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