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賢文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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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29/2026,[2026] HKCA 991 原案件:[2026] HKDC 205 及 [2026] HKDC 4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6年第12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703號及2023年第603號(合併))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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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引言 1.D4、D14及D15現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原審 2.原審共涉15名被告人及18項控罪,D1為英基學校協會轄下的烏溪沙幼稚園(「該幼稚園」)的一名行政人員,是英基教育服務有限公司(「英基」)的僱員;D2至D14為該幼稚園學童的家長;D15被指為一名家長的代理人。控罪主要指D1作為英基的代理人索取利益,而D2至D15各自(或與另一被告)與D1串謀使D1作為英基的代理人接收利益,安排子女優先插隊入讀。 3.D1於2021年4月被廉政公署拘捕。其後,經她主動提出,與律政司達成認罪協議,承認部分控罪,並願意協助控方作證指控當時未被起訴的人士。被捕至案件開審期間,D1曾作出多份警誡供詞及無損權益口供(「NPS」)。最終,她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原審法官」)席前承認9項控罪,另4項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並在控方簽發免予起訴書的情況下,以污點證人身份(「PW2」)作供指證D2-D15。 4.經過80多天的聆訊後,原審法官於2026年2月24日裁定D2至D15的罪名全部成立,詳細原因見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D4及D14各被判監9個月,D15被判監14個月。D4及D14的最早獲釋期約爲2026年8月26日,而D15的約為2026年12月9日。 上訴 5.D4、D14及D15不服定罪(D4亦不服判刑),並已存檔上訴理由(或初步上訴理由)。本席理解,除D1外,所有其他被告人均已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時間因素」 6.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包括原審長度、被告/上訴人數目、所涉證供[1]、現階段已知的上訴理由的性質、排期時間等),本席現作估算,若D4、D14及D15不獲保釋等候上訴,到上訴許可申請的實質聆訊時,他們均會已服畢原審被判的刑期。 7.基於上述的估算,在考慮是否批予保釋等候上訴時,「時間因素」適用。就該因素,本席採納合理可爭辯性為上訴理由須達的標準。 8.基於這是各申請人的保釋申請,不是上訴許可申請的正式聆訊,本席不宜在現階段深入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理據,而本席以下作出的,均只屬初步評估。 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 10.就原審法官對PW2的證供的分析,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11.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第E2節中撮述了PW2針對各被告人的證供,但在該節中,原審法官只是撮要PW2的證供(包括部分盤問)的內容,並未在該節中對PW2的可信性及其證供作出分析。 12.在裁決理由書之後的第K節中的第388至397段,原審法官對PW2的證供有以下的整體分析:
D4的申請 13.D4面對控罪7,指她與D3及PW2串謀,使PW2接受利益。 14.就定罪,D4提出以下的初步上訴理由:
15.上述四項理由,圍繞數個主要問題:包括相關文件是否傳聞證供,若是,控方能否根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第22A條將其呈堂;若非,原審法官有否倚仗相關文件以證明當中所述內容。口頭聆訊時,代表D4的郭棟明資深大律師強調,D4與PW2無直接接觸,控方須倚仗上述文件以證明D4的參與。 16.在現階段,就D4的保釋申請,答辯人暫不討論上述文件能否根據《證據條例》呈堂。答辯人的立場是,即使相關文件不能根據《證據條例》呈堂(答辯人保留在正式上訴時才爭拗這一點),也可以呈堂以證明這些文件存在,而且這些文件亦是環境證據。答辯人續稱案中還有其他充足證據(包括PW2的證供)支持控罪,故D4不服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勝算。 17.本席認為上述的文件是否可作為傳聞證供基於《證據條例》呈堂;若否,有否其他的基礎支持其可接納性;若有,在相關的基礎下呈堂後,有否足夠證據效力支持控罪7,均是需要詳細考慮的議題,屬可作合理爭辯。 D14的申請 18.D14面對控罪17。 19.在她的完備上訴理由中,D14就定罪提出4項理據:
20.D14提出的上訴理據的重點,是原審法官沒有考慮一些與PW2證供相違的證供,如:
亦在分析PW2的證供時犯錯。 21.本席已在上文撮述原審法官對PW2的證供的整體分析。 22.原審法官之後在K13節中再考慮D14面對的控罪及案情,當中:
23.從裁決理由書內容看來,原審法官確實沒有考慮一些可能是重要的證據。本席重申,PW2為污點證人,有動機作假,法庭必須就她的證供及可信性作小心及詳細考慮。 24.本席認為D14提出的上訴理據,屬可合理爭辯。 D15的申請 25.D15面對控罪18。 26.在其完備上訴理由書中,D15就定罪提出3項理由:
27.本席已在上文撮述原審法官對PW2的證供的整體分析。本席的相關觀察,同樣適用。 28.PW2在她自己的警誡會面和NPS中,就關於D15及該女孩的部分,有顯著分歧,答辯方也公平地接受這點,惟陳詞說PW2已經被盤問過亦解釋過,原審法官有權接納PW2的證供。 29.答辯方也公平地接受,原審法官進行庭上認人,那是不理想的,惟陳詞說這做法沒有錯,因為法庭有酌情權去接納庭上認人的證據。 30.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認為D15提出的上訴理據,屬可合理爭辯。 結論 31.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批准D4、D14及D15保釋等候上訴。 32.本席現聽取關於保釋條件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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