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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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9/2025 [2026] HKDC 8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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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因為分擔費的問題而沒有得到法律援助。本席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簡單講出有關的程序,以及因認罪和被判有罪的法律後果。本席明言因為控罪的嚴重性,被告被判有罪大有可能要判監。本席亦強調被告可以重新考慮,甚至改變初衷。被告仍然決定認罪。 2.被告承認控罪,亦同意控方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3.本席從被告得知,被告的朋友和一名社工都在今天到法庭支持被告。 案情撮要 4.案發地點是香港仔置富道東行線近41097號燈柱。該處是雙程分隔車道,東西行各有一條行車線,案發路段是直路。意外地點附近的東西行線兩邊都有巴士站及小巴站。 5.案發時,天氣良好。意外發生於下午,現場光線充足,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當時交通流量稀疏,適用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6.被告是公共小巴EK2691的司機。 7.EK2691的行車紀錄儀及案發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意外經過。2024年6月4日11:56時左右,被告沿涉案道路的東行線行駛。片段見到當時70歲姓任的死者身處涉案道路右邊行人路近西行線路壆位置,死者在巴士站旁邊。EK2691在東行線駛來,死者開始由右至左以略慢的速度橫過涉案道路。橫過期間,死者被EK2691的左車頭撞到,碰撞後約2秒,小巴停下來。當時小巴載著乘客。 8.附近停車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死者走到東行線EK2691的正前方時,EK2691才亮起剎車燈。 9.救護員在12:04時到達現場,發現死者倒卧涉案道路,不省人事。死者被送往瑪麗醫院。當時死者身體顯示兩邊瞳孔沒有反應。死者被送入深切治療部。 10.2024年6月5日,在死者家人同意下,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死者於同日去世。 11.死者的屍體剖驗報告證實,死者的直接死因是創傷性腦損傷,伴有硬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內出血及實質性出血,以及多處受傷及骨折。 12.2024年6月4日12:30時左右,警方到達意外現場調查。被告表示:「個女人無啦啦衝出嚟,我收唔切」。 13.警方初時以不小心駕駛罪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駛到意外地點時正以時速約20至30公里慢車行駛。被告查看左邊確定沒有乘客等候後,保持車速繼續行駛。死者突然從他右邊跑至左邊。被告即時剎車,但EK2691仍然撞上死者。 14.在死者去世後,警方改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拘捕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表示意外地點前有一個小巴站,他要在小巴站停下查看有沒有乘客等候。他當時以時速約20至30公里行駛,在小巴站對開短暫停下再繼續前駛。被告查看左邊有沒有任何乘客後,死者便從他右邊的對面線巴士站衝出來。被告聲稱由於涉案道路上有其他車輛,他望向死者的視線受阻,導致EK2691撞上死者。 15.汽車檢驗證實,EK2691沒有機件故障。 16.政府法證科學專家證實,EK2691左車頭有輕微損毀,包括左車頭面板有刮痕及左車頭的防撞槓漆面輕微受損。左指示燈燈罩亦發現破損。 17.政府法證科學專家進行交通意外重組,指出EK2691於碰撞前一刻以時速16加減2公里行駛,及假如被告在向前望時保持正確的筆直駕駛坐姿,便可視線無阻地看見死者由右邊行人路近西行線路壆位置走到雙白線的情況。 18.總結下,被告的駕駛方法是危險的,即:—
19.被告的駕駛方法遠遜於一個合格和謹慎的駕駛人所被期望達至的水平,以及他的駕駛方式屬危險這一點,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必然是顯而易見的。他的駕駛方式,最終釀成意外,引致死者死亡。 求情理由 20.被告早前呈上一份用中文打字、有被告簽字的求情信(日期為2026年3月26日),及一份由明愛香港仔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英文求情信(2026年3月19日)。本席在庭上再給被告機會作出進一步求情。被告並沒有任何補充。 判刑 21.這是另一宗不幸的車禍,而72歲的被告作為有20多年專業駕駛經驗的小巴司機,把一名行動不太敏捷的70歲婦人撞死。從涉案小巴行車儀的片段(MFI-3)來說,死者從涉事小巴從右至左行路時,死者曾經稍微舉起右手。如果被告稍為留心專注一點,被告理應看到死者的行動,畢竟當時小巴並不是高速行駛。 22.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在20年前開始任職小巴司機,一直努力工作、待客有禮,著重路面安全。被告對是次交通事故,被告向死者家人衷心致歉,對人命傷亡被告感到痛心和愧疚。由於被告不能夠負擔法援署所提出的分擔費的金額,而兒子亦不為所動,被告最後沒有請律師。 23.被告說他年事已高,有長期病患,包括白內障、高血壓及雙腳肌肉萎縮(註:在法庭查問下,被告說他自小便有右腳而不是雙腳萎縮。但被告說這並不影響他駕駛棍波的小巴,而被告亦沒有刻意治理他腿部肌肉萎縮的問題)。明愛的社工主管說,因為這事件,他認識被告約1年半,他們向被告提供協助。被告感到後悔,願意接受及承擔後果。被告的年紀及身體狀況令人擔憂,而被告亦需要使用拐杖輔助。 24.被告在香港出生,小學程度,在1972年9月有一項身為黑社會人員的定罪,從沒有被判監。被告的交通定罪可算不差,從2019年6月至2024年7月,被告只有4項交通定罪,當中2項是不小心駕駛。被告在2024年8月曾經完成駕駛技術改善課程。 25.雖然這類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控方提供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 33/2012的案例。在那宗上訴案,被告駕駛一部輕型貨車,在近交通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撞死一名82歲的老翁。那時死者用手杖緩慢地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當時行人過路處的交通燈是紅色。該上訴人不認罪,但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3年半。上訴庭在考慮到Cooksley的英國案例[2004] 1 Cr App R(S)1,最後改判該上訴人監禁2年9個月。 26.就本案而言,案發的交通流量稀疏,被告並沒有超速。專家估計當時小巴時速約為16加減2公里。道路並沒有其他車輛,而只有死者由小巴右面至左面橫過馬路。本席認為從錄像所見,死者並不能說是突然衝出馬路,例如由兩部車中間突然衝出。遺憾是死者並沒有停留在中間的雙白線,等待小巴駛過,反而死者繼續橫過馬路。本席認為死者大有可能是想乘搭被告所駕駛的綠色小巴,但最後不幸地被涉案綠色小巴撞到。死者被撞的位置是小巴的左面,即是說死者已經橫過小巴的前端。小巴的左面有輕微損毀(見相片冊MFI-2第4及第6張相片)。 27.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身體狀況及腳部的問題,亦考慮到案情,決定從輕發落,以1年半(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即判監12個月。 28.另外,本席亦頒下停牌令5年,由今天生效。被告亦需要在法例訂明的時段內,自費完成相關的駕駛技術改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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