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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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賭場內賭博」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78/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78/2003

HCMA 87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7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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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黃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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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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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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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賭場內賭博」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首先在雙方同意案情書中(即控方證物P7),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員,案發當日他負責監視涉案的鐵皮屋。監察一段時間後,他看見一名男子,後知為溫姓的男子,站在鐵網內閘前,其時只得溫先生一個人在屋外,控方第一證人向溫先生出示委任證,溫先生便立即關上閘門並通知屋內人士。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在屋外拘捕溫先生,進入屋內並找到上訴人。

3.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證供指他下班後,一位朋友,即溫先生邀約他並帶他到該鐵皮屋,他們在鐵皮屋外傾談。隨後,警員到場並將他推入屋內,加以拘捕。

4.上訴人聲稱事前不知道該鐵皮屋是一間非法賭博場所,亦不知道其友人在上址工作。

5.裁判法官在雙方舉證完畢後,考慮了所有證據,經分析後,他認為上訴人罪名成立。

6.上訴人在今天的上訴有李大律師代表。李大律師提出了幾項上訴理由,是關於裁判法官在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時,他已在其裁斷陳述書內道出他認為上訴人是有罪,故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但本席卻不同意。很明顯,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一一敍述了自己當時為何在評估證供時,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辯方的證供。很明顯,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裁判法官敍述出他為何不信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沒有犯錯,因那是經過他分析證據後得出的結論,而不是他在分析前的想法。

7.但一個使到本席關注的投訴是,在上訴宗卷第38頁由Q行開始,裁判法官有以下之說法:

「 根據《賭博條例》規定,喺根據第六條所進行嘅法律程序,即係現在嘅法律程序,凡係有任何嘅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係根據呢一個第23(2)(a) 條,即係根據呢一個係賭博嘅授權書進入呢一個賭場,發現有人喺呢一個賭場裏面,除非係有相反嘅證據,否則法例係推定呢啲人係曾經喺呢一個賭博裏面賭博。

係考慮過晒兩位所提出嘅證供之後,本席認為兩位被告人都係未能夠提出係相反嘅證據去推翻呢一個否定- -推翻呢一個推定,因此你哋兩位所面對嘅控罪係罪名成立嘅。」

很明顯,裁判法官在此方面認為,第23(2)(a) 條內的假定是看上訴人究竟有否提供足夠的證據去推翻這個推定。

8.李大律師在這方面倚賴一宗上訴案件HCMA 108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鍾建榮,高嘉樂法官在案中提及到這方面的法律原則是(本席現以英文讀出):

"The law at it stands requires a magistrate, where a burden shifts in this manner to a defendant, to look both at the evidence of the defence and at the evidence for the prosecution to see if, on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there is any evidence which could discharge the burden placed upon the defendant. "

很明顯,上訴法庭已指出過裁判法官需要在此等情況下,不單止要看辯方的證據,還要看全部(即控辯雙方)的證據是否有證據可幫助上訴人推翻這個推定。

9.很明顯地,在這方面,裁判法官是沒有做到的。裁判法官在上訴宗卷第38頁所說的話,並沒有在其裁斷陳述書內提及到。本席認為,由於裁判法官在這方面犯上錯誤,才引致定罪不穩妥。因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他的定罪被撤銷;若罰款已繳交法庭的話,法庭會予以退還上訴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盧慶祥大律師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 律師行轉聘李志豪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