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健君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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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6年5月27日,原告人提出原訴傳票,傳票夾附「附件1」,當中尋求以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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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839/2026 [2026] HKCFI 35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26年第8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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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於2026年5月27日,原告人提出原訴傳票,傳票夾附「附件1」,當中尋求以下命令:
2.「附件1」列舉了原告人的聲稱,重點如下:
3.同日,原告人取得一張傳召各方的傳票,傳票同樣地夾附了「附件1」,內容基本上與原訴傳票的「附件1」相同。傳票尋求的命令也與原訴傳票中的相若,即:
4.原告人於同日存檔了一份誓詞,誓詞同樣地夾附了與「附件1」內容相若的附件。 5.於翌日,原告人存檔了進一步的誓詞,夾附了三封由社會福利署發出的簡短信件。 6.傳票排期於今天傳票日進行聆訊,被告人並沒有出席。 7.今天聆訊的日期和時間於傳票中列明,但沒有於原訴傳票中列明。 8.於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呈上一份原訴傳票的副本,上面有寫上「SWD」2026年5月27日的蓋印,顯示原告人曾於當天將原訴傳票送達予被告人。但原告人未有提出任何文件證據,顯示她同時有向被告人送達傳票。不過,於聆訊中,原告人口頭確認有於同一時間送達原訴傳票及今天的傳票。 9.法庭不能夠確定被告人是否知悉今天傳票聆訊的日期。但是,無論如何,法庭已對傳票申請作出實質的考慮,認為明顯地申請沒有理據。 10.根據確立已久的原則,在決定是否頒發臨時禁制令時,法庭須考慮的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案件是否存在需要嚴正審視的問題 (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這並非是一個很高的門檻,但是原告人的證供明顯地不能夠滿足這項要求。 11.原告人在誓詞中聲稱,被告人「硬闖原告人家中数十次」、「跟蹤原告人」、「放大火烧屋」及「安裝針孔鏡頭監控原告人出入」。這些均是極嚴重的指控,但是誓詞完全缺乏具體細節。原告人的住所被硬闖、被放大火、被安裝鏡頭,以及原告人被跟蹤的日期、時間及具體情況等等,均沒有作出交代。在這情況下,原告人未能展示這申索有需要嚴正審視的問題。基於這個原因,原告人的傳票應被撤銷。 12.上文提及,原訴傳票中的指稱,與原告人誓詞內容中的指稱基本上完全相同。因此,以上的觀察同樣地適用於原訴傳票。被告人就原訴傳票的聲稱,將無從應對或進行答辯。讓案件繼續,只會對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和妨礙。同時,這些完全缺乏具體細節的指控,明顯地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 13.因此,法庭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 19(b) 及 (c) 條,將原訴傳票撤銷。 14.現命令撤銷原告人的傳票及原訴傳票,並同時撤銷本訴訟。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