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健君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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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6年5月27日,原告人提出原訴傳票,傳票夾附「附件1」,當中尋求以下命令:

Case No.HCMP 839/2026[2026] HKCFI 35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839/2026

[2026] HKCFI 35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26年第8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莊健君  
   
被告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6年6月5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6月5日

判 決 書

1.於2026年5月27日,原告人提出原訴傳票,傳票夾附「附件1」,當中尋求以下命令:

「禁止被告人未經本人同意和不知情下闖入家中及撤除安裝針孔鏡頭偷拍犯罪行為」

2.「附件1」列舉了原告人的聲稱,重點如下:

「被告人明知犯法闖入家中数十次,及放大火烧屋,目的引起火警,並安裝針孔監控原告人,是犯罪行為」

3.同日,原告人取得一張傳召各方的傳票,傳票同樣地夾附了「附件1」,內容基本上與原訴傳票的「附件1」相同。傳票尋求的命令也與原訴傳票中的相若,即:

「禁止被告人未經原告人同意和不知情硬闖原告人家中和跟蹤原告人及將安裝針孔鏡頭拆除的犯罪行為」

4.原告人於同日存檔了一份誓詞,誓詞同樣地夾附了與「附件1」內容相若的附件。

5.於翌日,原告人存檔了進一步的誓詞,夾附了三封由社會福利署發出的簡短信件。

6.傳票排期於今天傳票日進行聆訊,被告人並沒有出席。

7.今天聆訊的日期和時間於傳票中列明,但沒有於原訴傳票中列明。

8.於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呈上一份原訴傳票的副本,上面有寫上「SWD」2026年5月27日的蓋印,顯示原告人曾於當天將原訴傳票送達予被告人。但原告人未有提出任何文件證據,顯示她同時有向被告人送達傳票。不過,於聆訊中,原告人口頭確認有於同一時間送達原訴傳票及今天的傳票。

9.法庭不能夠確定被告人是否知悉今天傳票聆訊的日期。但是,無論如何,法庭已對傳票申請作出實質的考慮,認為明顯地申請沒有理據。

10.根據確立已久的原則,在決定是否頒發臨時禁制令時,法庭須考慮的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案件是否存在需要嚴正審視的問題 (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這並非是一個很高的門檻,但是原告人的證供明顯地不能夠滿足這項要求。

11.原告人在誓詞中聲稱,被告人「硬闖原告人家中数十次」、「跟蹤原告人」、「放大火烧屋」及「安裝針孔鏡頭監控原告人出入」。這些均是極嚴重的指控,但是誓詞完全缺乏具體細節。原告人的住所被硬闖、被放大火、被安裝鏡頭,以及原告人被跟蹤的日期、時間及具體情況等等,均沒有作出交代。在這情況下,原告人未能展示這申索有需要嚴正審視的問題。基於這個原因,原告人的傳票應被撤銷。

12.上文提及,原訴傳票中的指稱,與原告人誓詞內容中的指稱基本上完全相同。因此,以上的觀察同樣地適用於原訴傳票。被告人就原訴傳票的聲稱,將無從應對或進行答辯。讓案件繼續,只會對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和妨礙。同時,這些完全缺乏具體細節的指控,明顯地屬於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

13.因此,法庭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 19(b) 及 (c) 條,將原訴傳票撤銷。

14.現命令撤銷原告人的傳票及原訴傳票,並同時撤銷本訴訟。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