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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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 [1] (控罪2)罪名成立,於2025年6月24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原審法官 」)判入教導所。申請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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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1/2025, [2026] HKCA 1084 原案件:[2025] HKDC 10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22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96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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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1](控罪2)罪名成立,於2025年6月24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原審法官」)判入教導所。申請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本案有四名被告人,申請人是第四被告。 3.案發於2023年5月5日,D2不滿受害人(PW1)在九龍旺角「T.O.P」商場5樓的露台「睥住佢」,在PW1離開後,致電著他回去,再伙同包括申請人的其他人士對PW1拳打腳踢,導致他身體嚴重受傷。 4.原審法官撮述PW1所受的傷勢如下:
5.PW1沒因事件遭受永久傷殘。 6.於2023年5月7日凌晨,申請人在家中被捕,警誡下,稱他因PW1望D2,與D3一起幫D2打PW1,並有踢PW1頭部幾下。雖然他承認自己有傷人,但否認有令PW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意圖。 求情及判刑 7.申請人案發時15歲,被判刑時剛滿18歲,有三次刑事定罪記錄(四項定罪):(1) 2021年12月「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18個月的感化令;(2) 2022年5月「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18個月的感化令,與首次定罪被判的感化令同期執行;(3) 2023年8月「觸犯感化令」,判入更生中心。 8.申請人受教育至中三,患有過度活躍症,依賴家人供養,而父母則已離異。 9.判刑前,原審法官索取了感化官報告、「3C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專案小組報告」)。報告均指出,申請人容易衝動、意志薄弱、不守紀律、長期受到不良朋輩的影響、曾沾染危險藥物、以及曾重複地違背感化監管。感化官報告不建議判處感化令。3C報告指申請人身體素質達不到勞教中心的要求,認爲更生中心及教導所更合適,並建議申請人被判入更生中心。專案小組報告則認爲申請人需要在一個拘禁環境較長期訓練,以使其斷絕與三合會來往及培養個人紀律和守法意識,故建議他入教導所。 10.楊若全大律師為申請人求情,指他從一開始就承認傷人,希望獲得適當減刑。楊大律師提到申請人自本案被捕後就一直被還押,至判刑時已有兩年時間。然而,楊大律師亦承認此時段中,申請人因其他案件而羈留於更生中心,直至2024年4月8日。楊大律師邀請原審法官參考本案中D3認罪後的判刑,以27個月作爲起點判處申請人監禁,並將刑期也扣減至18個月。楊大律師承認其實他如此建議的原因是申請人希望儘快獲釋。楊大律師表示申請人最不想被判入教導所,因爲羈留期較長[2]。 11.原審法官指出,「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被定罪後的刑罰一般是3至12年的監禁。原審法官認爲本案情節惡劣,存在加刑因素。PW1乃在已經抽身離開露台的情況下,中計返回該露台,被等在該處的D2、D3以及申請人襲擊。襲擊地點是人來人往的商場內,整個過程是在衆目睽睽的情形下發生。PW1傷勢嚴重,以致其昏迷且需要留院接受深切治療[3]。原審法官認爲申請人欠缺悔意,與專案小組報告對申請人「悔意是流於表面」的觀察相符[4]。 12.就申請人被捕後就一直被還押,原審法官有以下的觀察:
13.經過分析各報告及本案案情,原審法官認爲申請人並未真正從之前的懲罰中汲取教訓,判刑時仍然未能誠懇深切地悔改或反省。她接受專案小組報告的建議,認爲由於教導所能為申請人提供職業、紀律等方面的訓練,培養正確的價值觀,感化以使他斷絕與不良朋輩的來往,加上釋放後的監管,教導所較感化令、更生中心或監禁刑罰,更適合申請人的情況,更有利於防止申請人再犯或再次誤入歧途。因此,原審法官將申請人判入教導所。 上訴理由及答辯人回應 14.申請人申請法援被拒,親自應訊。他的上訴理由僅為其在表格XI中所寫的一句「因爲我因呢單案已經還押了差不多2年」,而在口頭陳詞時申請人亦無作任何補充。 15.代表答辯人的程皓高級檢控官,認爲原審法官已經妥善考慮了申請人「還押了兩年」的説法,並充分解釋了爲何判處他入教導所。答辯人陳詞指,綜觀本案的案情、申請人的定罪紀錄、報告的内容、及教導所懲罰性、阻嚇性和更生性兼具的性質,原審法官的判刑絕非過重。 討論 16.香港法例第280章《敎導所條例》第4(1)條訂明:
17.判刑時申請人剛滿18歲。 18.如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面對的控罪及案情,均極其嚴重。如她指出,PW1沒遭受永久傷殘,純屬幸運。 19.原審法官亦有詳細考慮她席前的數份報告,並已顧及申請人的品性、過往行為及還押原因。 20.經全面考慮相關因素後,原審法官接受專案小組報告的建議,判申請人入教導所,本席認為,絕對合適。 21.申請人現提出的上訴理由,純粹是針對他被羈留時間的長短,反映他希望儘早獲釋的主觀意願,顯示他並未真正從之前的懲罰中汲取教訓,仍然未能誠懇深切地悔改或反省,反而突顯敎導所的刑罰,會更有利於感化他及防止罪案發生。 22.本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總結 23.本席拒絕申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皓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