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秀麗 對 香港明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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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資審裁處 (“審裁處”) 余知行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在2026年4月1日,經審訊後裁定申索人敗訴,撤銷申索人針對被告人 (“明愛”) 之申索。申索人其後提出覆核申請,審裁官在2026年4月29日的覆核聆訊中,駁回申索人的覆核申請。審裁官的裁決理由,載於2026年4月1日的《裁決理由書》和2026年4月29日的《覆核裁決理由書》。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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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6/2026 [2026] HKCFI 35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6年第1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1911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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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前言 1.勞資審裁處 (“審裁處”) 余知行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在2026年4月1日,經審訊後裁定申索人敗訴,撤銷申索人針對被告人 (“明愛”) 之申索。申索人其後提出覆核申請,審裁官在2026年4月29日的覆核聆訊中,駁回申索人的覆核申請。審裁官的裁決理由,載於2026年4月1日的《裁決理由書》和2026年4月29日的《覆核裁決理由書》。 2.申索人不服,在2026年5月8日,以《勞資審裁處條例》(“該條例”) 指定的表格十四,以基於法律觀點的理由,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3.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扼要說明了本案的背景:
4.審裁官考慮了雙方證人的證供和文件證據,信納明愛的案情,拒絕信納申索人的案情。審裁官裁定,明愛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有正當理由解僱申索人。 法律原則 5.《勞資審裁處條例》(“該條例”) 第 32(1) 條規定:
6.該條例第 35(2) 條規定:
7.在陳警裕 訴 天大集團有限公司 [2024] HKCFI 2870中,徐韻華法官指出:
討論 8.本席仔細考慮了申索人在表格十四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以及申索人的陳詞,本席認為,申索人挑戰的,是審裁官所作的事實裁斷。 9.要成功挑戰審裁官所作的事實裁斷,申索人必須指出,審裁官的事實裁斷,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或裁斷與證據不符或有所矛盾,或裁斷與證據可支持的唯一合理結論有所衝突。 10.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指出在審裁官的裁決中,有這樣的情況。本席仔細檢視了《裁決理由書》和《覆核裁決理由書》,認為審裁官仔細考慮了雙方提出的證據,給予了充分及清楚的理由,說明了裁決的根據。本席認為,申索人沒有提出任何可以爭辯的理由,有機會可以推翻審裁官的事實裁斷。 11.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不能批准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須被撤銷。 命令 12.本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鑑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