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黎健諾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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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26年6月22日的聆訊,本席向債務人頒下慣常破產令。這是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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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中譯本] HCB 9211/2025 [2026] HKCFI 3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破產案件編號2025年第9211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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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2026年6月22日的聆訊,本席向債務人頒下慣常破產令。這是判案理由。 2.呈請是關於一筆港幣180,000元的私人借貸餘額,呈請人在2025年10月20日向債務人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據此在2025年12月1日提出呈請,尋求頒令債務人破產。 3.債務人在2026年4月17日透過其律師發出通知書,表示有意就呈請的債項提出爭議,其理據是債務人基於重要理由對所涉債項有真正爭議。 4.呈請在李紹豪聆案官席前首次聆訊,李聆案官將呈請押後至2026年4月20日在破產案法官席前聆訊。 5.在2026年4月20日的聆訊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下令(1)如果債務人在2026年4月27日或之前將港幣180,000元款項繳存法院,則給予其許可在2026年5月11日或之前存檔反對誓章,及(2)將呈請押後至2026年5月26日,在破產案法官席前作進一步指示或實質處理。債務人其後未有將任何款項繳存法院。 6.2026年5月2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席前聆訊中,債務人同意不遲於2026年5月29日向呈請人支付一筆款項以解決爭議。鄺法官因此將呈請押後至2026年6月15日,在破產案法官席前聆訊。債務人其後未有向呈請人支付任何款項。 7.2026年6月15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席前聆訊中,債務人向法庭承諾於2026年6月16日中午12時前,向呈請人支付一筆減低了的款項港幣126,000元。基於債務人作出如此承諾,呈請押後至2026年6月22日再聆訊。債務人其後未有向呈請人支付港幣126,000元。 8.在2026年6月22日的聆訊中,呈請人告知法庭雖然債務人在4月20日、5月26日和6月16日向法庭作出陳述,但仍未有向法院繳存或向呈請人支付任何款項。因此,呈請人請求法庭向債務人頒下破產令。 9.債務人並不爭議呈請所涉債項。反之,他請求法庭協助他解決此事宜。債務人再而建議在2026年6月25日前,將港幣126,000元繳存法院。他解釋為何未能按照承諾不遲於6月16日向呈請人支付港幣126,000元,是因為有若干「突如其來的事情發生」,令警察需要介入。 10.由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債務人起計,已至少經過三個星期。此外,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既未獲遵循,亦未有根據《破產規則》將其作廢。在如此情況,債務人看來無力償還法定要求償債書所述的債項。事實上,債務人並不爭議該債項,此前亦曾向法庭承諾會向呈請人支付該債項的一大部份。 11.本席認為,考慮到債務人既已未能向法院繳存款項,亦已未能遵守其向法庭的承諾向呈請人支付款項,將呈請再行押後亦屬徒然。本席信納債務人無力償還法定要求償債書所述的債項,因此向債務人頒下慣常破產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姚文琦女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