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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9211/2025 [2026] HKCFI 46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5年第9211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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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庭於2026年6月22日作出一項針對債務人的破產令(「該破產令」),並於2026年6月30日頒下判案理由書:[2026] HKCFI 3644。 2.債務人於2026年6月29日藉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本庭根據《破產條例》第98(1) 條覆核該破產令(「該申請」)。本庭於2026年7月30日作出以下指示:(1) 債務人須於2026年8月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以支持該申請;及 (2)原定就該傳票進行的聆訊將予取消,而該申請將在不經口頭聆訊的情況下,以書面方式審理。債務人於2026年8月7日致函本庭,要求延長期限14天,以將支持該申請的書面陳詞送交存檔。所述明的理由是,某指名刑事調查隊警務人員正在休假,債務人未能與其取得聯繫。債務人並無嘗試解釋為何所聲稱的無法聯繫上個別警務人員與該申請有任何關聯。 3.2026年8月10日,本庭以債務人所提供以支持延期的理據並不充分為由,拒絕其延長期限申請。本庭於同日進一步指示,呈請人及破產管理署署長均不需就該申請提交書面回應陳詞,而有關該申請的裁決將於適當時間頒下。 4.債務人於其傳票中作出多項陳述,其中包括,於2026年6月22日聆訊時,他「在法庭内受到外部勢力威脅及恐嚇」,令到他「精神恍惚,十分驚慌」。在所存檔支持該申請的誓詞中,債務人僅述明,有關覆核的「內容是千真萬確的」。 5.《破產條例》(第6章)第98(1) 條訂明,「法院或司法常務官可覆核、撤銷或更改由法院或司法常務官(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其破產司法管轄權而作出的任何命令」。 6.就裁斷本申請而言,本庭只須述明以下原則。
7.在本案中,債務人未有證明存在任何特殊情況或情況有所改變,令法庭有充分理由行使酌情權以推翻該破產令。債務人並無提出任何證據,以支持其在傳票中的説法,即於2026年6月22日聆訊時,他「在法庭内受到外部勢力威脅及恐嚇」。在先前的聆訊中,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聆訊時,並無任何可見跡象顯示他「精神恍惚,十分驚慌」。本申請中亦無任何跡象表明情況已有所改變,以致債務人現時或許有能力償還法定要求償債書中所提述的債項。 8.在此情況下,本庭並無理據行使酌情權以覆核作出該破產令的決定。本庭現駁回債務人日期為2026年6月29日的傳票,且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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