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波 對 王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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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高先生向被告人王先生作出多項指控,包括「欺詐」﹑「偽證」﹑「誹謗」等。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598/2023[2026] HKCFI 39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598/2023

[2026] HKCFI 39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3年第1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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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原告人 高景波
被告人 王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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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6年7月2日
判決理由書及訟費的評定日期: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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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及訟費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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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高先生向被告人王先生作出多項指控,包括「欺詐」﹑「偽證」﹑「誹謗」等。

2.高等法院聆案官余啟肇已於2024年2月27日下令剔除原訴傳票並撤銷本案的訴訟。高先生於2024年12月9日提出上訴,但期間高先生已被宣告破產,其上訴被擱置。隨後,破產管理署藉日期為2025年4月2日之信件,通知法庭該署不會採納高先生的上訴申請或申請取消擱置。據此,本席在2025年4月9日撤銷高先生的上訴。

3.高先生於2026年1月13日發出傳票申請以下項目:

(1) 就著2025年4月9日本席撤銷高先生的上訴而提出上訴;

(2) 廢止2024年3月18日的破產令;

(3) 將各項法律程序(無論是由高先生提出的或是針對他的),由一位法官主審;

(4) 在本案和特別是破產案候訊期間擱置所有命令的執行。

4.藉2026年2月11日的信件,本席通知高先生:

「關於第(1)項,高先生的上訴超逾上訴期而提出,而且破產管理處已決定了不採納你的上訴,高先生無權繼續上訴的程序。

關於第(2)項,高先生早前曾申請廢止破產令,已於2025年12 月22日遭葉樹培聆案官撤銷。高先生在本案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是濫用司法程序。

關於第(3)項及(4)項,本案已被剔除,高先生亦沒有資格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破產管理署也沒有同意他發出本傳票。因此,高先生無權處理本傳票。

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撤銷本傳票,取消2026年2月13日的聆訊。」

5.高先生於2026年6月8日發出本傳票(「該傳票」),針對被告人及另外四人(包括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要求法庭:

(1) 立即排期開庭審理本案,確認高先生對各被告人的申索屬於「個人申索」(名譽誹謗﹑精神恐嚇﹑身體傷害威脅),無需破產管理署同意;

(2) 確認高先生有權就被告人王欽賢的欺詐﹑偽證﹑誹謗﹑誣告﹑濫用司法程序及刑事恐嚇等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

(3) 將本案與關聯案件(CACV 35/2026廢止破產令上訴﹑DCCJ 1408/2023反申索)協調審理;

(4) 將被告人王欽賢的偽證行為轉介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調查;及

(5) 將兩名大律師的不當行為分別轉介香港大律師公會紀律調查;及

(6) 指示各方不得再提出無意義的程序申請。

6.由於本案早已被撤銷,因此高先生不能夠於已完結的案件中繼續訴訟程序,遑論加入四名新的被告人。因此,本席在聆訊後即時撤銷傳票。

7.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高先生須支付出席的新增的「被告人」(即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的訟費,簡易評定為$1,200,14天內支付。

後記

8.若然高先生有不受破產令限制或屬於本案以外的訴因,他可循法律途徑開展案件,而非透過濫用法律程序在本案不斷提出傳票。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由唐祟軒律師代表

其他被告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