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賢 對 高景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408/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rch 2026.
1. 2026年3月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撤銷了被告人所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 。相關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以 彌償 基準評定,須由被告人向原告人繳付。本席進一步指示,訟費的數額以簡易評定程序進行,被告人可在判決書頒下之後的7天之內 [2] ,就原告人的訟費申索數額,向法庭作出書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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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408/2023 [2026] HKDC 5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14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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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 ------------------------------- 1.2026年3月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撤銷了被告人所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1]。相關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以彌償基準評定,須由被告人向原告人繳付。本席進一步指示,訟費的數額以簡易評定程序進行,被告人可在判決書頒下之後的7天之內[2],就原告人的訟費申索數額,向法庭作出書面陳述。 2.被告人並沒有在限期之內提交他的書面陳述,卻於兩天之後(即2026年3月12日)以誓章方式要求法庭追溯批准他逾期提交夾附的書面陳述。被告人解釋他遲了提交書面陳述,是因為他處於破產狀態,也因為他正全力處理其他關聯案件。另外,被告人提到原告人多年來對他所持續施加的誹謗、恐嚇及惡意訴訟壓力,影響了他的身心健康、削弱了他及時處理法律文件的能力。 3.儘管本席不接納上述的理由,不過因為逾期的情況並不嚴重,因此本席仍會考慮被告人書面陳述的內容。 4.話雖如此,其實被告人在其書面陳述中表示,他現階段無法就原告人所追討訟費的數額作出正確的具體反對。因此,他只能將此議題完全交由法庭作出裁決,但他要求法庭考慮以下因素:—
5.本席認為,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述因素,和原告人所申索的訟費數額毫無關係。所以,本席只會以彌償基準評定的法律原則,去考慮原告人所要求的訟費款額是否合理。 6.為了讓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人明白評定的準則,本席在以下部份首先列出相關的法律原則。 7.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28(4A)條,在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時,所有訟費均須准予,但如該等訟費的款額不合理,或該等訟費是不合理地招致的,質屬例外,而訟費評定官對於訟費是否合理地招致或訟費款額是否合理方面的任何疑問,須按有利於收取訟費的一方的準則解決。 8.在這方面,本席援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在陳淑惠 及 劉祖榮[3]一案中所採納的法律原則:—
9.按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考慮了原告人所提出的訟費陳述書內各項的收費。除了因被告人的逾期上訴申請本身並不涉及複雜的議題,因此扣減了少部份事務律師和當事人及大律師的聯絡時間,和事務律師閱讀文件的時間,本席看不到原告人所要求的訟費款額不合理,或該等訟費是不合理地招致的。 10.基於以上原因,原告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59,559元,須由被告人即時向原告人繳付。
原告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轉聘蕭錦濤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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