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樂琳(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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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雖涉及5名被告人,但D1至D4已作處理,現只餘下D5。D5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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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3/2024 [2026] HKDC13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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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序言 1.本案雖涉及5名被告人,但D1至D4已作處理,現只餘下D5。D5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背景 2.關鍵時間,D4及D5是同居者,他們一同居住在屯門景新臺一住宅單位(D4及D5處所)。 控罪3(訴D4及D5) 3.關鍵時間,D2及D5曾透過流動電話通訊,並相約會面。 4.D5分別於2022年5月24日、2022年5月28日及2022年5月29日,與D2會面。於上述日期會面時,D5從D2拿到現金共約港幣三十一萬多元。 拘捕和搜查 5.2022年5月31日,D5被拘捕。 6.廉政公署搜查D4及D5處所,檢取現金港幣共319,500元,包括在睡房發現的港幣295,000元及載於D5手袋內的港幣24,500元。 D5會面紀錄 7.D5的會面紀錄的撮要如下:
定罪基礎 8.案發期間,D5連同D4,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從D4及D5處所檢獲的該些現金港幣,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求情及判刑 9.D5現年27歲,案發時只有22歲,未婚。辯方指D5有着一個不愉快的童年。D5是家中獨女,可是她的父母於她8歲時已離異,D5便由父親撫養,而D5的母親患有情緒及精神問題,曾多次自殺及須精神科跟進。在這些背景下成長的D5亦長期情緒低落,8歲時已開始獲社工跟進。 10.辯方指D5曾有出國升學機會,中六畢業後D5曾在英國完成了一年的大學基礎課程,但因母親自殺後獲救,留院治療,D5便回港照顧母親。 11.查實,D5自身亦有自殺紀錄,不僅如此,D5亦因母親生意不佳而欠債感到巨大壓力,更甚者D5曾被前男友家暴及終止懷孕。D5對生活長期感到負面及疲倦,亦有酗酒習慣。 12.就D5之精神情況,D5被診斷患有情緒焦慮及抑鬱症,從D5呈上的醫生報告中可見,醫生建議持續的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 13.D5案發時於高消費商品店任兼職,月入約13,000元。而D5的母親因患有肝炎,現於惠東養病,D5則是獨力承擔母親開支,每月也給予母親6,000 – 7,000 元。 14.辯方指D5一生奉公守法,從沒定罪紀錄,而D5更熱心公益,不時向不同慈善機構捐款。另外,辯方亦呈上多封求情信件,皆對D5有正面評價,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其內容。 15.就D5之個人背景,本席亦索取了其背景報告以作核實。而報告內容亦和大律師陳詞相符。 16.辯方大律師力陳,考慮到D5之個人背景,特別是D5本案之參與程度,D5並不知悉前置罪行是甚麼,亦沒有進一步處理該等黑錢,其罪責遠遠低於其男友即D4。再者,辯方亦引用Lam Ka Sin一案,並陳詞希望本案亦可以緩刑處理。 17.本席亦原文引述辯方陳詞第22至25段:
判刑考慮 18.本席同意D5不知道亦沒參與本案之前置罪行,亦不涉及國際元素。更重要的是,涉案金額只約30萬元,而D5從中亦没得益。本席亦同意D5的罪責比D4來得沒那麼嚴重。 19.借出戶口者,其戶口可能被利用重複犯案。觀乎本案的案情,本席同意比借出戶口的情節較輕微一些。然而本案D5之罪責亦非輕,亦可與一般騙案中負責上門收錢的跑腿者作比較,明顯是知道或相信所收下的是犯罪得益,相對下本案沒受害人而已。 20.考慮了本案D5之角色,特別是受D4唆擺下才犯案,而情節比一般借出戶口洗黑錢案為輕,與及涉案金額之考慮,本席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已足夠。 21.考慮到D5是審訊時才認罪,辯方亦同意根據HKSAR v Ngo Van Nam一案,應只有20%扣減,本席亦給予D5約20%扣減,判處7個月監禁。 22.最終,相關刑期是否可予以暫緩執行?本席並不同意辯方陳詞。本案和該案有着明顯差別存在。首先,該案的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更生方面亦和本案不同。該案的被告人不僅生下小孩,孩子出生後除須照顧小孩外,更把毒癮戒除,重新出發,找到了新生。而更重要的是,該案被告人更退出了該犯罪行為,而從該案案情得知,該被告人在首先入票失敗後並沒再次進行入票。 23.而回顧本案,本席明白D5之身世雖坎坷,值得同情,但非有甚麼例外之處存在,再者D5在本案不但沒有退出該犯罪行為,以減輕其罪責,更2次和D2會面及取下涉案之約30萬元。 24.本席認為本案不存在特別原因以供緩刑考慮,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25.就本控罪,D5被判處 7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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