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始文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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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363/2024 [2026] HKCFI 42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24年第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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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張始文先生(“破產人”) 於2024年4月30日被判定破產,至今破產令未獲解除。 2.破產管理署署長是破產人的財產受托人。 3.於2026年7月22日,破產人發出傳票,要求更換其財產受托人。 4.根據《破產條例》第 96(2) 條:
5.破產人針對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投訴如下:
6.本席不接納破產人的投訴。 7.於2024年5月9日、2024年7月11日、2024年8月9日、2024年10月30日、及2024年12月16日,破產管理署署長多次去信,要求破產人提供法律意見證明他於HCA 1608/2023所展開的訴訟有充分的理據支持,並要求破產人提供十足的彌償以支付訴訟中的所有費用,否則破產管理署署長並不會採納破產人的申索,亦不會把訴訟權轉讓給他。 8.本席認為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立場以及做法實屬無可厚非。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破產管理署署長有責任確保於HCA 1608/2023所提出的訴訟是有勝算的,以及有足夠的彌償以支付所招至的訟費。顯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破產人於HCA 1608/2023所提出的申索是有理據的,而破產人亦未能提供任何彌償。 9.此外,本席亦認為破產人沒有合法權益提出申請,要求免任受托人。 10.就這點,於有關張小紅的事宜 [2024] HKCFI 2193,第21段至第23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指出: “21. 同樣地,張女士提出《破產條例》第96條申請的資格受到質疑。上訴法庭鮑晏明法官在Re Lee Siu Fung Siegfried [2021] 5 HKLRD 627中,參照了英國樞密院Deloitte & Touche AG v Johnson [1999] 1 WLR 1605的案例。當中,苗禮治勳爵 (第1611 F-H頁) 有以下的解說:
11.正如破產管理署署長指出,破產人的財產並沒有可變賣的資產。基於本案的證據,本席不認為破產人的產業會有盈餘。在此基礎上,只有債權人才有合法權益可提出免任受托人,而破產人並無資格。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破產人於2026年7月22日所提出的傳票,並令他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22,000。 13.最後,本席感謝伍嘉欣律師為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伍嘉欣律師代表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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