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謙 對 香港理工大學

Case No.HCAL 209/2019[2026] HKCFI 452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09/2019

[2026] HKCFI 45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09號

申請人 何俊謙  
   
建議答辯人 香港理工大學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本申請於2026年7月27日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處理。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理由如下:

1.《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明確規定申請許可的方式是在原訟法庭存檔表格86,並在表格86中載有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2.申請人未有在表格86中明確述明「所尋求的濟助」及 「尋求濟助的理由」。

3.第3(2)條規則的規定屬強制性,單因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規定,足以令致法庭拒絕批出許可。見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339H‑340H。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譚兆桓 代行)

日期:2026年8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送交/遞交申請人

何俊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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