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梓軒

Case No.DCCC 1617/2024[2026] HKDC 14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617/2024

[2026] HKDC 14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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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梓軒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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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6年7月30日
出席人士:  黃達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思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Assisting the passage to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3] 身為一艘第IV類別船隻的船長而該船隻在航時沒有遊樂船隻操作人本地合格證明書的持有人(Being the coxswain of a Class IV vessel underway without a holder of a local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as a pleasure vessel operator)
  [4]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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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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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朱梓軒於是次聆訊中,就下列三項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第一項控罪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  條。

第三項控罪

身為一艘第IV類別船隻的船長而該船隻在航行時沒有遊樂船隻操作人本地合格證明書的持有人,違反香港法例第548D章《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47(4)  及 (5)  條。

第四項控罪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  及 (3)  條。

2.於2024年6月12日下午1時許,被告人與其同案自珠海一同駕駛一艘長度約3米的藍色快艇,把五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帶到香港(第一控罪)。由於被告沒有持有遊樂船操作人本地合格證明書,所以加控第三控罪。

3.於2025年1月9日被告就此案於區域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3日,法庭批准其保釋申請;除了現金保釋之外,更包括逢星期三及六晚上到元朗警署報到。被告於2025年3月13日缺席;法庭將案件再押至3月18日,被告亦同樣缺席,最後於25年10月20日凌晨為警方人員拘捕。有關紀錄亦顯示,被告在保釋期間從未按條件到元朗差館報到,被告再被捕之日,已經棄保潛逃二百一十七天(第四控罪)。

4.有關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來香港的旅程罪,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自喜 [2010] 5 HKLRD 703一案中,上訴庭指出,在一般沒有其他加刑因素之下,為獲取金錢利益而用船隻接載未獲授權進境者進入香港,一般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而由於被告亦是有關船隻的掌舵人,量刑基準應上調至5年。

5.本案涉及的船隻長於3米。根據控方提供的照片,該船隻並無封閉之船艙,非法入境者留在甲板上有意外,被告人不會影響逃生;案發之時是中午時分;本席接納辯方的陳詞,認為本案並無其他特別應加刑之理據,故採納60個月為量刑基數。

6.就第三項控罪,有關條例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上訴法庭就此罪行並無訂下量刑指引。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兩項控罪是同樣情況、案情、日期之下發生,其刑責亦應一併處理,所以本席就第三項控罪,下令被告得入獄3個月,但兩項控罪得同期執行。

7.就第四項控罪,被告屢有兩次不依期歸押,更沒有遵守法庭所處的擔保條件。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之量刑基數為6個月監禁。

求情理據

8.被告就此程序中承認控罪,按理應得到三分之一的減刑,但由於就此案潛逃,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得到上訴庭的指引的三分之一折扣。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的總刑期60個月決定下調百分之二十,所得刑期應為48個月。

9.第三項控罪是與其他案件不同性質,而被告亦一再不依期歸押,所以本席下令就第四項控罪與其他刑期分期,總刑期應為52個月。

求情理據

10.被告就此事親撰求情信,其母親亦為了被告以書面求情。信中被告表示,他在還押期間深感後悔,而其母親亦表示被告本性不壞,為人有責任感,主動照顧家庭及照顧老人。

11.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被告事後的求情及悔意並非有效之求情理據,被告當案發時21歲,與其母親、弟弟同居某公屋單位,任職運輸工人,月入約20,000元。凡此種種皆非有效之求情理據,因此,本席就本案之三項控罪,總共下令被告入獄52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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