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M.S.

Case No.DCCC 1421/2024[2026] HKDC 135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421/2024

[2026] HKDC 13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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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N.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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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6年7月24日
出席人士:  藍凱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愛倫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Ill-treatment or neglect of child by a person in charge of that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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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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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於是次聆訊中,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就一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2.於2022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在與其女兒同住的單位內,因爲女兒進食的問題,而向其發怒;女兒走回她的睡房,把門鎖上。被告打開門鎖之後,進入了睡房,用一條腰帶襲擊其女兒的小腿兩次,後者嘗試以枕頭抵擋。事後,其女兒的小腿因被告的襲擊而流血,其時被告的妻子並不在家。

3.有關控罪經公訴程序定罪之下,可處監禁10年。該控罪的目的是爲了保護年青人及少年,當時被告的女兒只有9歲,無論在精神狀態及體力上,都不足以對抗被告,所以法律為保護稚年孩童制定了嚴謹的刑期。

4.本案雖然涉及其他控罪,由於本席已予以撤銷,所以法庭得處理的只是剛才提過的控罪。本席認為撫養教導兒童是極之重要的責任,被告的行爲亦超乎了一個普通教導兒童的行爲。根據被告妻子的陳詞,被告的女兒在7歲時候已經確診患有過度活躍症,需定時服藥及覆診,到9歲時才停止。本席明白教養一個有過度活躍的兒童是極之令人氣餒的事,因爲與他們講理由,他們會不肯恭聽,但這並非可以隨便對孩子動武的理由。

5.被告71歲,已退休,依靠綜援維生;與其女兒的母親的婚姻已是第三次。他在內地出生,但自1982年起已移居香港。其第一次的婚姻育有四名兒女,而根據感化官報告的內容,似乎其女兒及女婿都表示被告性格溫和,不會粗言穢語,對孩子及孫兒都不會隨便發脾氣。

6.被告與現任太太在2011年結婚,此事之後,其妻已申請離婚;被告亦不再與其妻及女兒同住。

7.本席接納辯方的陳詞,認爲是次因爲管教女兒的問題感到一時氣憤,在衝動之下才犯下本案。涉及的行爲雖然不能原諒,但卻非相類案件中最嚴重的。被告在香港並無刑事案底,而由於他已與現任妻子及女兒分開居住,再干犯的機會亦微乎其微,被告更在認罪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明顯表達了悔意。

8.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爲可以例外地處以較輕的刑罰,以6個月監禁爲量刑基數,由於被告認罪,下調至4個月。而再考慮到被告的年紀,亦沒有案底、其家人對被告的評語,以及最重要的被告再干犯相類控罪的機會已是微乎其微,本席決定將應處的刑期處以緩刑兩年。希望被告以此爲戒,以後有機會再與女兒相處時能夠控制自己的脾氣。此等刑令亦可向社會大眾作出清楚的訊息,作爲年輕兒童的父母,在管教兒童之時,不能動輒以武力。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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