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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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2024 [2025] HKDC 5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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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猥褻侵犯女孩X(控罪1、2及6)及女孩Y(控罪7),另外也承認向16歲以下之X作出猥褻行為(控罪3)。 案情 2.案發於一個住宅單位,有四人同住,包括X、Y、身為二人生父的被告人,以及二人的生母(下稱“M”), 被告人與M是伴侶關係。 3.控罪一事件發生時,X是11歲,當晚四人初時同在主人房坐在床上看電視時,M及Y行開了一會,期間被告人只穿著內褲,用陰莖從X後方隔著X的睡裙摩擦X的臀部一段時間。 4.控罪二事件發生時,X是12歲,當日X在主人房內坐著使用流動電話,被告人突然入房,一手抓X胸部,另一手伸入X內褲摸X的私處,X一直說不,被告人卻不理會,更將X抱到沙發上,用胸部及陰莖壓著X(當時陰莖沒有外露),舉起X的雙腿,拉下X的內褲並拉高X的上衣,然後舔X的胸部及私處,直至有開門聲,M回來了,被告人立刻行開。 5.控罪三事件發生在X 10歲至12歲期間某日,當日其他人已外出,被告人要求X舔被告人的下體,並表示“我搞完你就到你嘞”。然後大力捉住X的手隔著被告人的褲摸被告人的陰莖一段時間,其後強逼X把手伸入被告人的褲內,X掙扎,碰到被告人的陰毛後成功把手抽出,沒有碰到被告人的陰莖。 6.控罪六事件發生時,X是12歲,當日其他人已外出,X在家洗碗,被告人突然從後行近X,用右手伸入X的衣服內抓X的胸部,X感到痛楚,被告人然後把X推到沙發上,吻X的頸及唇,X說不,被告人表示任由X呼叫,X成功離家找M,但沒有告訴M此事。 7.控罪七事件發生時,Y是9歲,當日晚飯期間,被告人經過 Y去盛飯時,隔着Y的衣服用手摸Y的胸部一段短時間。 8.控方第四證人是M的朋友,控方第三證人是控方第四證人的家傭。自2022年年底,X已向控方第三證人投訴被告人與X有不當的身體接觸,但控方第三證人沒有跟進。直到2023年6月,控方第三證人才告訴控方第四證人,於是控方第四證人轉告M。M托控方第四證人向X及Y查詢。2023年8月14日,案件通報社會福利署,然後轉介警方。 9.2023年8月17日,警方以“非禮”罪拘捕被告人,被警誡後,被告人說那樣做都是為了教女兒遭人非禮時要懂得說不。 10.2023年8月17日,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上述控罪所指的行為,並說當M告訴他謂女兒不喜歡這些行為後,他已沒有再做。 求情 11.被告人現年53歲,中三教育程度,年少時有一項盜竊罪定罪及一項毆打傷人罪定罪,一向從事水喉匠,自2020年疫情開始無業。 12.本席在判刑前參考了X及Y各自的〈受害者心理報告〉。X與Y之間關係良好,但二人與被告人的關係欠佳,她們形容被告人為脾氣暴燥,只懂打罵,無法與他溝通,關係長期欠佳。她們與M的關係則不錯,惟是不滿M常常催促她們做功課或梳洗。X曾被診斷患有社交溝通障礙(SCD)及注意力缺陷障礙(ADD),智力在邊緣範圍(Borderline Intelligence)(全量表智商=76),本身有顯著的情緒及行為問題,特別是在人際關係方面,經常出現情緒困擾,包括頻繁的自我傷害及自殺威脅。X遭被告人性侵後,精神心理健康受到進一步嚴重創傷,加深 其負面行為的嚴重性。X害怕再見到被告人,目前已住在特別院舍進行心理治療,日後必須接受持續治療。 13.相反 Y於案發時仍年幼,記憶有限,對性侵的含意也沒有認知,Y無須接受心理治療。 14.〈臨床心理學家報告〉顯示被告人自少缺乏父愛,母親也疏於照顧,形成孤獨性格,不善與人溝通,長期受到情緒困擾,在案發期間更遇到嚴重經濟壓力及與M關係轉差,面對X在成長開始變得反叛,他在失去自控能力下將性幻想投射到X身上;就Y而言,他否認有任何性幻想。臨床心理學家認為他對女兒的性幻想只是在案發期間出現,後來已消失了,他並表示沒有打算與X或Y聯繫。臨床心理學家評估他的重犯機會不高,惟日後須接受持續心理治療。 判刑考慮 15.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援引律政司訴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案例,上訴庭指出法庭就成年人性侵兒童罪行判刑的目的如下:
16.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漢華 [2010] HKCA 584 案例指出,這類罪行的量刑因素如下:
17.本案被告人性侵X的控罪1,2,3及6存在上述(1),(2),(4),(7)及(8)的因素。張大律師援引七宗案例供本席參考,其中HKSAR v Lam Chung Tak, Jemy (林松德)[2008] 1 HKC 281之被告人與同居女友的女兒(法律視之為繼父繼女關係)亂倫性交,量刑起點是9年。 18.HKSAR v SWC [2020] HKDC 385涉及親生父親性侵女兒X,控罪一案發時X是11歲,被告人伸手入X的短褲內,隔著X的內褲撫摸X的私處。控罪二案發時X是9歲,被告人穿著內褲,X穿著短褲,被告人壓在X上面及分開X雙腿,然後被告人隔著內褲用陰莖摩擦X 隔著短褲的私處。控罪三案發時 X只有5歲,被告人脫下X的短褲及內褲後分開X的雙腿,然後舔X的私處。〈受害者心理報告〉顯示這些事對X的心理影響並不嚴重。法庭以18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19.其餘的案例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並非親生父女。 20.被告人多番性侵親生女兒X及Y,期間X只有11歲至12歲,X本來不佳的精神心理健康受到進一步嚴重創傷,而Y則是9歲,這些行為令人深惡痛恨。猶幸〈心理報告〉顯示被告人的重犯機會不高,日後透過持續心理治療會有改善。 21.控罪一相關 X,量刑基準是24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6個月。 22.控罪二相關X,量刑基準是36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4個月。 23.控罪三相關X,量刑基準是30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 24.控罪六相關 X,量刑基準是30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 25.控罪七相關 Y,量刑基準是24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6個月。 26.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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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