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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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4/2025 [2026] HKDC 15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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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孫偉亮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之後,為本席裁定罪名不成立;唯根據案情,裁定被告就有關控罪,法律上的交替控罪「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有關裁定之理據及事實之裁定,已於之前公佈,在此不贅。 2.簡單來說,被告是受僱於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的車長,於2023年9月7日早上四時許,被告正在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的九龍灣車廠5樓天台工作期間,在倒車時把同時在上址工作的另一名僱員撞倒,後者因碰撞導致的傷勢死亡。 3.本席裁定被告當時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合格的駕駛者所預期。當時的環境,以及有關巴士上的感應器,當時並非完全正常,以及發生意外之時的燈光等等因素。但無論如何,被告人的駕駛導致另一名同事死亡,怎樣看都是一個悲劇。 4.此等控罪並無任何清楚之量刑指引,法庭所判的判令得按被告人的刑責、以及不小心的程度而釐定。 5.根據被告之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求情陳詞,提到被告在香港出生,48歲,已婚,有兩名兒子,全家的生活依靠被告以車長之工資維生。被告已有二十多年的駕駛經驗,除了當車長之外,亦得擔任排車工作,月入二萬多元。被告在是次審訊不論是否定罪,亦會被解僱。當然這對被告個人及家人來說,這是十分嚴重的後果,但本席亦得考慮因為被告之過失,令到另一人死亡,與被告因為其行為而所受到的結果相比,可說是不成比例。 6.被告有多年駕駛經驗;他雖然身為職業司機,但沒有任何有關駕駛的犯法紀錄,這顯示他在此之前亦是一個極小心的駕駛者。是次意外可能是唯一一次的出錯,再犯的機會亦並不過高。被告在意外之後,其家人,尤其是小兒子,以及其妻子,以及被告本人都受到嚴重的困擾,其兒子亦得開始接受臨床心理治療。被告本人亦留在葵涌醫院住院治療接受精神科及臨床心理跟進。被告的家人皆對被告的為人美言有加,被告兒子讀書的學校校長、社工等人,都對被告的為人極之讚頌。 7.被告亦因此案件被扣留了十九天,所以考慮過種種因素之後,本席認為再把被告監禁對社會及被告個人,甚至對死者家屬都沒有任何好處。因此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視是次控罪為額外的例子,下令被告得接受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在是次審訊及判刑完畢之後,被告得與感化官聯絡,由後者安排進行社會服務。如被告未能在一年之內完成這200小時,法庭會得到知會,屆時會可能重新判刑,亦不會再排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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